王一琲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生态环境管理,作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领域,其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好坏不但关系着各项环境资源法律的有效落实,而且还关系着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环境管理政策是否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使其能够落到实处,以满足现代文明建设对资源环境管理要求的重要问题。
提及政府环境责任,大多数观点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环境责任的主体,这其中也包括环保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具体表现形式可视为:政府的第一性环境责任向政府的第二性环境责任的转变。上述提到的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力和义务(称为政府的第一性环境责任)以及因政府部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简称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也称政府的第二性环境责任)。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能源资源消耗也逐渐增加,但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即环境容量有限的大前提并没有改变,现如今有限的环境容量远远不能满足日渐增大的污染排放量。这也是我们急需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原因之一。此外,政府环境责任的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环境领域“政府失灵”也是我们要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原因。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缺失
目前,我国致力于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经济增长方式,但由于时间短,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状况难以消除。社会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先期选址建设不合理,是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但是目前对部分生产要求达不到国家环保法律的企业,地方政府在引进投资的时候,一味的考量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于可能会造成的生态环境安全影响竟然忽视没有做任何的论证与研究。
(2)政府决策中公众参与不足
虽然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方面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条文仍然具有模糊的原则性,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公众参与渠道不畅,政府决策中公共利益的表达与实现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概括来说,例如,政府缺少公众参与的压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对公众参与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说明的还比较模糊;政府决策部门缺乏追究问责等。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环境法治的实现。
(1)管理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缺失
由于多数地方环境管理部门难以保证其法律行政地位,导致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缺乏其权威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履行经常是通过行政文件来确立,这就难以获得法律上的强力支持,因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中,环保部门通常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造成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执法的过程中严重丢失其独立性并使得其环保能力受到影响。
(2)环保部门财政不独立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方人口、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就会存在着资金短缺和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部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区域,其生态环境比其他区域更为脆弱,这就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政府环境责任问题,主要是指政府环境责任体质自身存在的缺陷,不足以解决实际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总体而言,政府环境责任问题,主要表现特征为在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政府不能完全的担负起自己应该履行的环境保护职责。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着诸如法律依据缺失、治理结构缺陷、功能定位异化以及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错位、缺位、虚位、制度支撑与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
(1)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首先,对于经济部门的环境责任要加以明确,政府经济部门的职责是在经济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而不是承担具体的监管责任。其次,加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若经济发展部门在经济决策过程中对于环境因素的影响没有进行任何论证和研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那么经济发展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政府决策中吸纳公众参与,不仅能让公众充分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而且自身也听到了公民的意见,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比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与公民的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若承认公民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那么公民可以有依据的行使自己权利。
(1)强化管理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各级环境管理部门作为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主要部分应加强独立管理的能力,这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法律确保其在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行政地位。与此同时,依据各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调整现行的行政区划分环境管理体系,统筹规划环境管理,建设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系。
(2)环保部门财政税务制度要落实
生态环境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管理领域,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环境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成立环境财政专项资金、并将环境财政投入纳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中。并且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财政投入时,依据地区和环境建设的不同,进行相应规划。同时,加强环境财政的投入与支出需要增加财政资金的来源,以满足日益变化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需要。
完善我国的环境问责制度需要法制化,即通过对环境问责制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原则做出详细准确的法律规定,科学合理的行使监督权,让政府的环境问责变得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落到实处才能保证环境问责制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
[1]赵成.《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熊超.王英辉.论政府环境责任的演进与发展.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