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云峰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产业化组织探索阶段、合作经济组织完善阶段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阶段。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掀开了农村改革开放的新篇章。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宪法明确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指出:“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成功打破了人民公社大锅饭,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无效率”状态。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提升,农户从人民公社的组成单元变成了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效率大为提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解决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集体所有,个体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奥秘所在。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同时带来了生产经营分散化的问题。“配第克拉克定理”指出,三次产业中劳动力的转移遵循“一二三”到“三二一”的规律,我国农业生产也不例外,但是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把劳动力固化在责任田,使得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化的矛盾进一步凸显,最早的一批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在农村出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已经彻底解决了供给短缺,并出现了供给过剩。同时,受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规模经济难以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联合化的生产经营。人民公社已经证明农业联合生产此路不通,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只能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这一时期,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较强,合作经济组织开始蓬勃发展。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农户+协会、农户+合作社、订单农业等不同的合作模式。与此同时,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开始形成了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基地,并涌现出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总体而言,这一时期限于农业生产经营体系还不够完善,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够高,龙头企业还没有形成梯队。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目标,进入新世纪以来,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开始提速。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一方面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另一方面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业生产国际化。内部的改革要求和外部的开放挑战,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联合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日益完善,活跃在种植业、畜牧养殖业等不同农业行业,覆盖了生产、经营和销售环节,并向加工环节延伸,农业产业一体化初具规模。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合作经济组织繁荣发展的背后,有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对东中西不同地区都有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明确要求和大力支持。这一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供给侧,是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我国经济发展既面临周期性下行的困境,也面临结构调整的压力,但结构性矛盾是突出矛盾。在农业发展方面,结构性同样是突出矛盾,供给侧同样是矛盾的主要方面。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明确要求,指出“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剑指乡村振兴战略,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农业转型升级成效初步凸显,然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要素配置、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推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依旧任重道远。如何在保持农业产量增加的同时实现质量提高,破解生产成本上涨与农产品价格低、库存高的矛盾,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调整农业结构,深化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联合作用,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化受技术、社会、政策及制度多个因素共同推动,并形成合力。
产业组织与农业区域专业化相互作用,一方面产业组织是解决农业区域专业化初级阶段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大市场、农户资金有限与先进农业科技应用、农民权益保障与个体弱势地位这三大矛盾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也驱动农业产业组织向深层次演化[1]。
农业区域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大大提高,成本进一步下降。同时,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也助推了农产品商品化率提高,然而对接农业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经营体系并不完善,随着农产品交易范围的拓展和交易频次增加,农户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费用增加。这部分增加的费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由于专业化效率提升带来的生产成本下降。专业化伴随的还有一个交易专用性资产的问题,也成为交易成本的助推器。[2]降低农业交易成本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畅通市场化渠道,二是内部组织交易。对于农户而言,更为现实的选择是通过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以内部组织交易的形式,参与到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相对农户,不仅掌握更多的技术和信息,而且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不仅规避单个农户面临的农业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过高的交易费用,而且规模经济得以实现。“专业化——商品化——交易成本高——农户加入农业产业组织——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规模经济”这样一条演化路径,农户改善了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区域专业化成为推动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经济驱动力。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户从人民公社的一份子,转变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农业产业化初级阶段,极大提升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随着农业产业化向中高级演进,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的边际生产力越来越低,资本相对于劳动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但是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决定了农业整体上生产经营处于分散状态,大规模资本难以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如何打通资本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通道?借助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主体联结起来,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扩大农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升农业效率的必然选择。
从现实来看,农户主体地位越强,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就越迫切,而合作经济组织越完善,农业资本投入就越高。2000年我国农村农业机械总动力为52573.6万千瓦,2016年农村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97245.6万千瓦,接近翻了一番;2003年我国农林牧渔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总值为1652.3亿元,2016年已增加到24853.1亿元,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从销售方面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7》测算,2015年我国粮食商品化率为90.04%,油料作物商品化率为86.21%,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等地小麦商品率超过90%,而西北地区小麦商品率则明显偏低,宁夏、内蒙古和甘肃分别只有67.41%、64.04%、51.54%;再如油料作物主产区,以油菜籽为例,河南、内蒙古、安徽、湖北、四川等地商品率均超过90%,而湖南和甘肃还不到70%。总体来说,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既提升了效率,又限制了效率,经营体系尤其是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我国农业产业化相关政策的重点,是支持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并对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和运作等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财政补贴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税费优惠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用地保障方面,2017年10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一般的政策配套和金融支持之外,特别提出加强用地保障。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推动了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通。虽然相对于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依旧严重滞后,但是市场化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随着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进程和效率的提升,相当部分劳动力从田间生产的最初环节,转移到流通环节,从事农产品收储、销售,乃至加入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制造。相对于劳动力,土地流转受市场化影响更为直观。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后,一度出现“撂荒”现象,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仅避免了土地的浪费现象,还推动了分散的土地向农业大户集中。此外,市场化竞争要求农户加大农业技术投入,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有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装备的支持。在农业生产经营从分散到联合的过程中,伴随着土地和技术的联合,资本同样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推动了农产品的市场化流通。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农产品商品化的过程。自给自足已经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农产品市场化成为农业领域要素报酬实现的主要形式。然而由于农产品市场在产品差异上,是典型的完全竞争市场,在流通领域又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化大潮之下,农户既有推动农产品品质化、品牌化,改变完全竞争市场中农产品无差异的需求,又有获取更多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需要,两种需求叠加,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成为迫切要求。
以“农户→专业化大户→家庭农场”为演化路径,推动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土地流转是农户层面产业组织创新的前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在农户间的流转实现了土地从分散向集中的转变,从而为专业化大户的规模化经营奠定基础。专业化大户在农产品市场化进程中,随着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部分发展成为家庭农场。相对于专业化大户,家庭农场资本投入更高,机械化水平更高,部分家庭农场开始建立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一般而言,发展家庭农场,对土地集中连片和资本实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土地太分散,无法使用大型农业机械作业,新品种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成本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性无从实现。同时,完成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环节用到的大型农业机械价值不菲,如果经营者缺乏雄厚的经济实力,也难以承担高额资本投入成本。
我国国土辽阔,东中西三大区域自然条件不同,经济实力各异,并非所有地区都能达到家庭农场普遍铺开的条件。现实的选择是因地制宜,初期以专业型、家庭成员型为主,向复合型、雇工型过度,推动家庭农场实现形式多样化。
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企业化”为演化路径,推动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企业化。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合作经济组织相对接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3]推动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化、实体化,前提是明确合作经济组织产权,以提升合作经济组织层次,推动其转型升级。
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化的过程,必须兼顾农户利益和企业利益。一方面,企业化的合作经济组织发源于农户独立生产经营的联合化,农户主体地位没有变;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化之后作为企业,追逐企业盈利是其首要目标。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地位对等,社员大会一人一票;在企业内部,股东地位不对等,股份越高,话语权越大。为平衡两者关系,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种兼顾农户和企业利益的方案。股份合作制既是合作制,也是股份制,全员入股,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民主管理;同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农户是企业的劳动力来源,也是企业的股东,劳动和资本紧密联合起来。
以“龙头企业+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合作化”为演化路径,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化的推动,订单农业是通常的表现形式。虽然部分企业在农户生产过程中也会投入少量资本或技术支持,但是订单农业本质上是企业获得数量和质量相对稳定的农产品货源的渠道,而缺少合作化的成分。订单农业解决了农民的销售以及之后环节的问题,同时也断绝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价值链的上升通道。不仅如此,订单农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还面临合同执行不到位、履约率无法保证等问题。[4]
解决订单农业的弊端,需要进一步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深化。引入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作用,通过“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强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共同利益,推动订单农业规范化、稳定化,提高订单履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深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也要在订单农业之外,丰富合作形式,鼓励企业和农户之间通过资本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