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雯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并没有完全的商品化,中低收入者可以拥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当然每个国家所设置的福利性住房的比例并不一样。同时,不管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社会上都会存在某些低收入家庭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有必要提供基础的住房保障。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稳定房价,维持社会秩序,这就要求政府从住房的角度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所以说创建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不但是为了确保中低收入群体的生存以及发展,更是会影响到社会其他群体的福利。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必须要向社会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人类的生存以及发展离不开住房。但是在目前的背景之下,人们想要购买住房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在这种形势下,政府要发挥调节作用,这体现了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居住权。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政府所担负的责任
每个个体都享有住房权,这也是其生存以及发展的前提条件。想要解决住房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即使经济再发达,如果没有科学的住房调节政策,也不可能妥善解决社会住房问题。当然,想要真正实施科学的住房政策,必须借助于国家的法律强制力。所以政府应当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实施。
(二)从财政支持角度分析政府所承担的责任
某些个体很难享有住房权,最主要是因为收入低。所以为了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压力,政府应当出台公共住房保障政策。该政策可以使中低收入群体也享有住房权,但是因为这个系统过于庞大,在具体运行时,不但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还需要投入土地,合理的土地划拨,可以减少公共住房的建设成本,从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
(一)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
通常来讲,权力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中央政府有权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权力与责任方面完全对等,但是却要求相对的对等。现阶段,地方政府没有太多的财权,而更多的是事权,地方政府想要履行各项职责,必须要有足够的财政来源,这就决定了其愿意供应商品房用地,通过开发商品房,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以此提高政绩,但是地方政府却忽略了在公共住房保障当中自己所要担负的责任。为了缓解这种现象,有必要协调好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共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该领域中央应当对地方政府展开财政支持,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当然,也要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住房保障权利。两者之间要明确各自的住房保障责任,一起致力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从而使中低收入群体真正的享有住房权。
(二)制定住房保障法以及配套政策
第一,中国要尽早制定住房保障法。现阶段,国内在住房保障方面只有制度以及规章作为依据,不过,这也为制定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提供了前提。中国在制定住房保障法时,不但可以参考国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可以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第二,在制定管理体制时,要结合住房保障对象。根据以往的公共住房保障规定,大学应届毕业生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并不属于保障的范畴,但现实当中,这样的群体因为收入偏低,住房成为难题。近些年来,国内的公共住房保障范畴得到拓展,这是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障对象的标准。原因在于中国没有创建家庭收入评价体制,所以很难断定哪些群体属于中低收入者。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当创建信用机制,严格监督已经享有保障性住房权利的家庭或者个体的收入情况,这样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共保障住房的作用。同时,中国在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时,要跟上社会发展潮流,应用互联网技术,创建全国范围的住房保障档案,从而使住房保障利益的获得者受到群众的监督,避免某些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
(三)政府要多渠道获取住房保障建设资金
中国是人口大国,中低收入者占较大比例,这说明中国应当建造更多的公共保障性住房,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不过现阶段,国内的住房保障建设主要依赖财政资金,这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所以应当扩大资金来源。首先,地方政府要把某些土地出让金作为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其次,税收收入也可以纳入住房保障金;最后,国企银行通过放贷获得了巨大利润,所以,也应当把一部分利润充作住房保障金。
(四)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
公共住房保障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相关机构,负责贯彻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比如在制定住房政策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大众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住房保障政策更加的科学,可以妥善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1]王锐.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满意度研究——基于浙江的案例分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4):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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