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态的网络自我及其认同困境*

2018-01-26 15:34
教学与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身份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也改变了自我的存在样态。诚如美国著名的网络哲学家迈克尔·海姆所追问的,“进入网络空间后,那个我还是我吗?”我们认为,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是一种由数字符号在计算机通信网络中自主构建的数字自我。这种数字自我虽然仍以物质自我为生理基础,以社会自我为人际连接纽带,以精神自我为意义归宿,但同时也呈现出物质身体可以缺场,身份信息可以自主建构,注重自我意识与体验的新特征,是一种数字自我与物质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在网络信息空间中重构与耦合的新样态。大量现象表明:这种网络自我在现实的网络生活中存在着多样态的表现方式、矛盾冲突及其自我认同的困境,需要我们深入去探究和调控。

一、网络空间中多样态的自我

互联网的赋权秉性使得实体的我进入网络空间后凸显了丰富的展现形态,呈现出多样自我、流变自我、异化自我、种种假我的具体样态,面对这些全新的自我样态,人们需主动认识、理性应对。

(一)多样自我

实体自我作为认识主体,在网络空间中首先遭遇的认识对象是“形形色色的我”。这与现实空间中我的唯一性不同,网络空间中的我是熟人圈中选择性呈现的我、陌生人交往中自主建构的我、角色扮演游戏中交替体验的我。

1.熟人圈中选择性呈现的我。

在网络空间中,熟人圈的自我呈现最突出的特征是自我呈现的选择性。熟人交往中,“我”的基本信息是熟人所熟知的,但“我”个人的近况等动态变化的信息是可以选择性呈现的。如对久未谋面的熟人选择性呈现自己美好的一面,以留下自己过得不错的印象;对经常谋面的熟人选择性呈现自己真实糟糕的一面,以获取熟人的社会支持等。选择性呈现的我有如下共性的特征:其一,自我信息的主动筛选与过滤。针对不同的熟人,筛选不同的自我信息呈现给对方,以达到不同的交往目的。其二,自我信息的改造与包装。结合自己的交往预期,可以对自我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工,以影响交往对象,达到预设的交往目的。其三,自我信息的演绎与伪装。当自我实际状况非常糟糕时,在熟人圈里不想被他们怜悯,依然想活得有尊严,于是演绎一些好的方面以支撑自我,或者用伪装的我进行交往。不论是自我信息的筛选与过滤,还是改造与包装,抑或演绎与伪装,都是网络空间中自我的选择性呈现的结果,是信息自我可控性的表现,也是多样自我的重要来源。通过这样的信息选择,可以造就多种多样的自我,我们在此统称为“选择性呈现的我”。

2.陌生人交往中自主建构的我。

在与陌生人的交往中,陌生人对“我”毫无了解,“我”的一切都可以随意建构。自主建构的我有如下特征:其一,身份建构的自主性。与熟人圈的交往不同,熟人圈里我的身份是被对象熟知的,并不具备建构的空间。而与陌生人交往,双方都自由地通过信息制造而建构自己的身份,可以完全由主观欲望和意愿而塑造不同的身份,实现“所欲即所得”。其二,行为方式建构的“仿真性”。随着身份的自主建构,身份是否能够成立与我的“演技”有着重要关系,这里的“演技”也就是所谓的行为方式的建构。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的行为方式支撑不同的身份,行为方式的建构能不能“仿真”,对于身份的成功演绎至关重要。其三,自主建构的跳跃性。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激发了人们自我表现的欲望、自我实现的欲求,因而人们在与陌生人的交往中,往往不会满足于某一种身份的成功扮演,而会在不同需求的驱动下尝试不同的身份,享受于不同的交往实践,这必然带来身份转换中自主建构的跳跃性。依据这些特征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陌生人交往中自主建构的我必然是多样的,它远远超越于现实空间中自我的既定性、唯一性,可以说是自我存在状态的一种新发展。

3.角色扮演中迷恋体验的我。

网络空间中的我是非常注重体验的,而不同的体验也成就了不同的我。网络空间中,任何形态的我都有其各式各样的体验,有些体验肤浅且变换快速,有些体验深刻且持续,但网络空间体验的丰富性、自由性着实让许多网民着迷。2017年,在网络问答社区“知乎”上,一位名叫“海贼—王路飞”的用户突然走红。这位“海贼—王路飞”在知乎社区一共回答过244个网友的提问,但回答每个问题的身份均不同,或为公司老板、或为职业代驾、或为保安、或为渔民等。他乐此不疲地扮演如此多的角色,可见他对角色体验的迷恋。当然,角色扮演、角色体验不能不讲规矩、不择手段,更不能逾越道德和法律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位“海贼—王路飞”就因对其他用户造成欺骗而对其账号进行了封禁处理。

与网络人际交往中角色扮演不同,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扮演带来的是另一种体验。如2009年一款“偷菜”社交游戏就掀起了一股“偷菜热”,菜农这一角色的耕种体验迎合了上班一族体验耕种的需求,而种种偷菜行为满足了他们释放工作压力、娱乐身心的需求,这使得这款游戏迅速走红。又如当下火爆的“王者荣耀”,累计注册用户超2亿,日活跃用户超8 000余万,每7个中国人就有1人在玩,一款游戏几乎成了全民性的,足见其魅力。同时,也印证了角色扮演游戏依然是今天广大网民满足体验需求的重要方式。

(二)流变自我

如果说多样自我的互动是对网络自我在静态层面、横向上的分类,那么,流变自我就是对网络自我在动态层面、纵向上的分类。网络自我的流变从根本上来讲是由比特的属性决定的,“比特没有重量,易于复制,可以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在它传播时,时空障碍完全消失。”[1](P3)比特的属性满足了自我在网络空间中的自主建构、角色扮演、体验拓展等需求,于是运用比特建构了各种各样的我,在动态的进程中,自我也变得流变起来了。流变自我主要可以通过如下维度进行把握。

1.流变的时空与漂泊的我。

在传统空间中,时空对自我的制约性是非常强烈的,规定了时间和地点,一定意义上也就规定了自我的存在方式。在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事情,也成为自我的行事法则。经过这样的物理时空与我的互动,我们可以看到时空的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我的确定性,决定了自我的稳定性。传统时空中,每个个体的存在几乎都会有相应的物理时空代码与之相随。如医生在上班时间一般会在医院出诊;教师在上课时间会出现在课堂上;自由职业者会在自由的时间自由地做事情等。自我与相应的物理时空代码相吻合,成为自我确证的一种重要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物理的空间被解构了,时间序列也被重组。从空间的解构看,“网络是四下弥漫的——并不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方,但却同时出现在每一个地方。”[2](P9)“网络消灭了一个清楚地识别公民身份的传统尺度。……摧毁了地理代码这一法宝。并不存在哪一个地址更好的问题,即便人们看到你行走于合适的地方、同合适的人在一起,你也不能试图据此来定义你自己。”[2](P10-11)在网络空间中地理已经失去了原子的唯一性,而转化成一般意义上的比特,跟其他一般信息一样,对网民主体没有任何限制意义。网民主体如同他所存在的空间一样,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数字化符号,在网络世界里漂浮游荡,充满流动与变化。再从时间来看,网络空间中的时间是“无时间的时间”,时间对信息的存在及其传播失去了制约作用,或者说信息的传播超越了时间的约束,人们定义的时间单位、作息时刻等对于无时无处不在的信息而言都丧失了在实体空间中的那种意义。

在实体空间中,时空是人们定位自身存在的坐标,有了具体的时空,人们才能对自我的存在进行定位,才能对“我是谁”做出具体的具象的回答。而在网络空间中,空间和时间都成了跳跃的比特,成为脱离实体的符号。不再有固定的空间和确定的时间,一切都随着比特的跳跃而流变起来。在流变的时空中,自我的存在状态是漂泊的,仿佛是无根的浮萍,在网络的“仿真”时空中漫无边际地漂泊,自我成为一个十足的“流浪汉”,一个不停漂泊而毫无定所的我。

2.流变的身份与变幻的我。

在实体空间中,身份是自我的重要标识,身份既是主体向外展示自我、让他者认识自我、分析自我的依据;也是主体向内要求自我、发展自我并沉淀自我的依据。有什么样的身份,一般就会有什么样的自我与之相匹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身份的确定性决定了自我的确定性。

但在网络空间中,自我的身份是可以随意建构的。“通过一个个化名、一个个比特,我的超脱现实的电子身份建立起来了。”[2](P12)身份随着自我的扮演欲望被不断设定,以充分满足主体的各层次需要。“当我在网上通过化名、我所选择的描述语以及这些化名和描述语之间所建立起来的连接展示自我时,我塑造着他人,他们也同时塑造着我。……我可以很轻易地隐瞒身份,故意发出模糊的或错误的有关性别、种族、年龄、体形和经济状况的信息。我的网络化身不是生物性、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必然产物,而是一个具有很强操纵性的、完全非物质的智力创造。”[2](P13)

自我身份的随意建构、被操纵、被创造,是网络自我与现实自我的重大区别。虽然在现实社会中自我身份也可以“捏造”,但那属于欺骗的非常态的范畴。而在网络社会中,身份的自主建构、扮演与体验就是一种常态,甚至是一种新的生存乐趣。在频繁的身份建构中,身份就变得流变起来了,在不同的交往情境中,身份成了动态的“变量”,自主或自发地进行着适时的变换,自我变得变幻莫测。

3.流变的信息与“超载”的我。

自我的核心是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的形成与涵养同自我接触的信息密切相关。信息的状况对自我认知、认同的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存在方式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其中有两个显著的变化不得不提,那就是信息的海量化和流变性。信息的海量化是对信息量集上的描述,而信息的流变性则概括了个体接触到的信息在内容层面的特点。一旦流变的信息持续地让个体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那么,个体就将进入“疲于应付”的状态,将耗散大量的注意力,呈现“超载”的我,使得个体再没有多余的注意力去主动认知自我,更谈不上自觉改造自我了。

“超载”的我是由信息的流变导致的,信息的流变给网民个体带来很大的时空压迫,耗散了个体大量的注意力,从而使个体的大脑进入“超载”的状态。“超载”的我会在个体的网络生活中呈现一系列的问题。其一,信息接受过程中的“收益递减律”,即“信息狂侵蚀了我们对于意义的容纳能力……我们终将为这种疯狂付出代价。所获得的信息越多,可能有的意义便越少,这就是所谓的收益递减律。”[3](P9)接受信息的“收益递减”不仅带来自我精力的耗散,而且导致营养信息的缺乏,垃圾信息的冗余等,进而导致网民个体自我信息需求满足的低效。其二,“超载”的我无力自觉经营理性的网络生活。由于流变信息带来的强势冲击,个体在信息浏览过程中就将注意力耗费殆尽了,进入“超载”状态的疲惫的我将很难匀出更多的精力进行信息的甄选、合理的整合等,于是进入被动信息生活的状态,进而可能导致自我的理性能力急剧下降,信息的选择成本增高(事实成本增高)。其三,“超载”的我渐渐丧失了认知自我与改造自我的自觉。长期处于信息“超载”状态的网民,长时间被流变的信息纠缠,难以腾出时间精力来自觉反思自身、完善自身,内向性地观察自我、审视乃至改造自我的自觉将被严重弱化。

(三)异化自我

互联网时代,网民个体除了面对形式多样的自我、动态流变的自我,有时还不得不面对“病态的我”即异化的自我。异化本质上就是网民在进行信息生活过程中,丧失了主体性而沦为了信息的奴隶。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当网民个体真正直面异化的自我时,需要网民对异化自我的类型有基本的认识,并对如何摆脱异化有充分的理性的思考。

1.信息碎片化与碎片的我。

众所周知,人是符号动物,人生产符号,符号也塑造人。有什么样的文化符号,就会塑造什么样的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化信息的存在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文化信息的数字化带来信息生产的海量化、信息传输的高速化、信息流通的全球化等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消费的感性化、肤浅化、快餐化。概而言之,信息被数据化之后带来的自由拆解、组合,随意拼接、呈现,使得实体空间中信息的整体化呈现方式被打破,信息碎片化正成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存在的一种主导方式。

信息碎片化呈现的主要方式如下:其一,抽去理性内容而只呈现感性形式。这是由互联网的传播特点和人们的接受习惯决定的。互联网的传播是综合、立体、全景式的,给人以全面的视觉听觉甚至触觉的冲击,因而在传播的感性形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媒体传播的理性内容,在互联网时代也要通过感性形式的包装之后才进入网络传播,这是符合互联网传播特点和人们的感知喜好的。但一味地强调感性形式,突出感性形式的吸引力,自然地就会压缩理性内容的空间,或者加速推动理性内容的感性化转化,这样就事实上导致了理性内容的弱化甚至缺失,使感性成为主导。其二,淡化信息整体而片面放大信息部分。互联网空间中海量的信息流动很容易导致信息的被淹没、沉底,于是,信息要被关注、要有生命力,就得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在追求吸引力的过程中,除了前文所提到的信息的感性化呈现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式是对信息内容本身进行吸引力加工,如内容节选与放大、议题设置、情节渲染等,着重片面放大吸引力大的信息部分,而不追求信息的完整性,甚至真实性。其三,将整体拆解成碎片进行传播。这种情形是在尊重整体完整性的情况下,为了迎合传播需要和受众接受习惯而将内容量大的整体拆解成有序的各个部分,然后一部分一部分地进行分步传播。

以上的信息碎片化传播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信息接受活动的普遍特征。这意味着,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信息是感性化的、是片面呈现的、是习惯性拆解的。这样的信息存在与传播方式,必然对网民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产生深刻的影响,最终导致自我的碎片化,呈现出自我认知能力的碎片化、甚至人格的碎片化。

2.迷恋体验与沉溺的我。

自我异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网络沉溺。网络沉溺的初始表现是轻度的网络依赖感,就是网民被网上五彩缤纷的信息和各式新奇的交往方式所吸引,而将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在网络上,进而对其他事物提不起兴趣,一旦无法上网就产生一种缺失感,但个人还有基本的自制能力,能够使日常生活不陷入失控和紊乱。而随着网络依赖的进一步加深,个人对自我的理性控制能力日渐消退,日常生活也不断紊乱失序,这就进入了网络沉溺的状态。从行为心理现象上讲,“沉溺”是一种持续性强迫,且具有伤害性的物质使用行为,一旦停止,会出现焦虑、颤抖、沮丧、绝望等“退缩症状”。心理分析表明,网络沉溺者的心理动力是个人力图控制环境和竭力表现自我的权力欲望,正是因为网络比较容易满足真实生活中的受挫者的这些欲望,导致他们较其他人更容易沉溺于网络。[4](P234)

在网络生活中,每个网民个体都有自我沉溺的风险,甚至都会有某些“沉迷网络”或“沉溺网络”的表现存在,这与互联网对人的欲望的极大满足密切相关。当互联网成为人们欲望的低成本、零门槛满足方式的时候,网民个体没有理由拒绝这种方式,甚至很自然地还会爱上这种方式。当前,人们对微信的普遍着迷就是一种表征。

如上所述,沉溺的自我的出现是源自欲望的满足,所以沉溺的自我迷恋的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一种满足的体验。可以说是体验迷恋导致了沉溺的自我。这样的迷恋体验其实在每个网民个体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意味着每个网民个体都存在着自我沉溺的风险。因而理性审视自我的沉溺,与沉溺的“我”互动、对话,是自我互动的重要方面。

3.身份交替与分裂的我。

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对个体的身份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种身份自主性表现如下:一是真实身份局部呈现的自主性。这指的是网民在熟人圈或某些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信息活动时,需要网民个体提供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网民一般不能匿名或者完全虚拟一个虚假身份,但是,网民可以对真实身份进行处理,模糊呈现或者选择性呈现。不论网民个体做出怎样的选择,他们都没有必要在网络空间中全面地“暴露”自己的身份,而往往选择对身份进行拆解。二是虚拟身份建构的自主性。根据网络空间中人的行为的数字化呈现,网络生存的数字化展开,我们发现人的一切网络行为的发生都是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这就赋予了网民个体高度的身份自主建构空间,言下之意,只要具备生产数字化符号的能力,网民个体就可以自由建构各种各样的我。于是,网络空间中到处飘荡着各种虚拟身份的我,每个网民个体都可以拥有无数的虚拟身份,继而自由地享受各种虚拟身份带来的乐趣。三是身份造假谋利的自主性。同样是身份造假,在网络空间中身份造假的成本要低得多,在身体缺场、身份退场的符号化时空中,网民个体通过制造符号就可以制造身份,再加上实施他律的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于是为谋利而进行的身份造假在网络空间中屡见不鲜。

以上网民个体身份自主性表明,网民可以同时拥有很多身份,而且在不同身份间交替变换是网民生存的一种常态。一个身份就意味着一个自我,于是,身份的频繁交替带来的是自我的频繁交替。我们承认不同形态的自我的频繁交替有其积极的一面,这个过程能够更好地满足网民个体的多样化需要,并且催生许多新的需要,进而丰富网民的需要结构;同时,还能够由身份的丰富性拓宽网民体验的广度,推动网民生存体验的发展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频繁的身份交替将带来自我意识的整合困难甚至混乱失序,导致自我认同的障碍和危机。进而长期处于自我身份频繁交替状态中的网民个体,苦于理性回归和自主整合的艰辛,自我就将面临人格分裂的危机。

分裂的我显然是异化自我的一种典型状态。网民个体不自觉地被高度的身份自主性带来的体验所吸引,实体空间中固定身份及相应身份责任给网民个体带来的规范要求和生存压力在网络空间中得到了尽情释放。但同时,不少网民个体也被身份自主性所累,被各种各样的身份“牵着鼻子走”,乐此不疲却也身心俱疲,更可怕的是被身份反控制而带来的异化的我有很高的人格分裂的风险。此时理性的网民应该对可能分裂的我予以重视,并积极去认识他,防患于未然。

4.虚拟精神享受与虚幻的我。

在广袤的网络空间中,有着这样的静谧一角,网民个体的精神在这里享受着无限的乐趣和极致的安详。精神栖息在脱离种种现实局限性的互联网,带给网民个体的是一种极好的虚拟精神享受。迈克尔·海姆将这种精神享受描述为“一种崇高的或令人敬畏的体验”,“最终的虚拟实在是一种哲学体验,也许是一种崇高的或令人敬畏的体验。诚如康德所言,崇高是意识到自己渺小时所体验到的那种不寒而栗;当我们有限的理解力面对无限的虚拟世界时,便会产生这种感觉,因为在这里面我们随便找个地方就能安顿下来。虚拟世界的最终目标是消解所泊世界的制约因素,以便我们能够起锚,起锚的目的并非漫无目标的漂流,而是去寻找新的泊位,也许寻找一条往回走的路,去体验最原始和最有力的另一种选择”。[3](P124)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虚拟精神享受的真正魅力在于,这种精神享受是消解了现实世界的制约因素的。仿佛网络空间中的静谧一角就是远离现世的“桃花源”,在这里“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陶渊明:《桃花源记》)

这种消解了现实世界所有制约因素的精神体验当然是美好的,是值得享受而且让人难以割舍的。人的精神或灵魂能够有这么一个栖息之地,无疑是人类生活品质在互联网时代进步的重要表现。但也需警惕另外一种极端或趋势,那就是当网民个体过度迷恋于虚拟精神享受的时候,选择了逃避现实而长期沉浸在网络世界中,容易使自己同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关系隔离,不敢回归现实,直面现实的具体制约因素。渐渐地,这样的网民个体自身就变成了虚幻的个体,滋生了虚幻的自我。

虚幻的我因个体逃避现实、沉浸于虚拟精神享受而成为异化自我的重要形态。当个体被虚幻的我控制时,他的现实生活将变得非常糟糕,生命状态也必然进入不正常的状态。深度的网瘾沉溺者,往往都伴随有迷恋虚幻自我的色彩。

(四)种种假我

网络空间中网民个体的自我还有一种存在状态,那就是假我的存在状态。这里指的假我有特定的内涵,即刻意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自己的身份或者冒充别人的身份。假我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网民个体自身捏造的假我;另一类是由他人别有用心地借用网民个体的姓名身份行冒充之事。假我因为是带有特定目的的伪造的我,往往容易引发违规违法事件,对网民的生存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而网民个体需要认真对待假我,理性处理好与假我的关系。

1.利益催生的假我。

假我的生成动因是形形色色的,在诸多动因中,因利益驱动而冒充他者身份,以他者的“假我”牟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类型。对于他者而言,“我”无奈地被冒用了,成了不法分子获取利益的工具。利益催生的假我其表现形式是非常多样的,形形色色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这类假我虽然形式多样,但大体上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被动的假我,即我被冒充了,我无奈地去应付那些侵害我的权益的假我;二是主动的假我,即牟利者本人主动捏造一个或拥有权力或拥有名誉的假我去非法牟利,这样的假我不仅需要牟利者自我反省,也需要广大网民理性甄别,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针对性的管理。

2.娱乐恶搞的假我。

我的被假冒、被假用、被假传播,这种行为在互联网时代成本非常低,不仅信息成本低、技术成本低、传播成本低,而且造成侵害后的违法成本也很低。于是,制造和传播各种各样的“假我”就成了网民草根娱乐自我、娱乐他人的一种惯用手段。在眼球效应凸显的互联网时代,被恶搞的假我常常发生在名人、明星的群体中,因为恶搞名人、明星容易引起关注。比如,名人的“被死亡”,据不完全统计,金庸先生就已经被“逝世”20多次。

娱乐恶搞的我,是让网民个体哭笑不得的我,那个我或者“被死亡”,或者“被富二代、官二代”、“被包养”、“被爆料”等等。这些让网民个体防不胜防,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这种无奈的假我现象与草根网民的“娱乐至上”情节相互激荡,成为网络世界常在的风景。每个网民都具有“被如何如何”的可能性,但如何引导这种网络行为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是亟待研究的问题,也是理性的网民个体应当审视的问题。

3.恶意侵犯的假我。

网络空间中的假我,有的是无奈地被“躺枪”,而有的则是针对性的攻击和侵犯,恶意侵犯的假我就属于后者。在这类假我中,我是被攻击的对象,但为了达到攻击目的,攻击者要通过各种手段来捏造事实,编织一个可以构成对我造成侵犯的假我。以秦火火恶意攻击公众人物为例,据人民网报道,秦火火承认,他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 000余条,比如,铁道部向在“7·23”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协议赔偿3 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某某拥有日本国籍、某某之子并非其亲生、某某从股市骗了几十亿元……每一条谣言都被广泛传播,既给谣言涉及者造成了极大困扰,也使网络空间谣言充斥,真假难辨,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恶意侵犯的假我通常还出现在形式多样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对于被侵犯的我来说,面对那个“假我”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规避被侵犯的方法?这些问题是被侵犯者在真我与假我对话中要解决的问题;而对于侵犯者而言,自己该如何审视制造假我侵犯他人的违背道德甚至违背法律的行为?自我该如何尊重他者?这些问题需要侵犯者理性反思自我的网络行为并理性处理与网络空间中他者的关系。

综上所述,真我与假我的自我互动类型是有特定所指的,这里的假我强调的是出于特定的牟利目的而专门制造的假我,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虚拟角色扮演中“虚拟的我”不同,前者的核心是围绕物质利益而展开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后者注重的是一种符号化生存的体验,不造成对他人的利益侵害。

二、网络空间中的自我认同困境

网络空间中多样态自我的存在给人们的自我认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多样自我的同一问题、流变自我的稳定问题、异化自我的矫正问题、种种假我的规避问题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必须直面的自我认同新难题。

(一)多样自我的同一问题

熟人圈中选择性呈现的我、陌生人交往中自主建构的我、角色扮演中迷恋体验的我是网络空间中常见的自我展现方式,他们之间虽然存在交叉但又有各自的侧重。熟人圈中选择性呈现的我侧重的是真实自我信息的裁剪;陌生人交往中自主建构的我侧重的是虚拟身份的建构;角色扮演中迷恋体验的我侧重的是数字化体验的依恋。这导致不同自我会带来不同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这一方面意味着自我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多样性获得了极大的丰富与拓展;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同一性的难度空前剧增。实现同一的具体困境表现如下:其一,注意力匮乏,“无力”同一。多样自我的选择性呈现、身份饰演、虚拟体验耗费了大量的注意力,以至于没有足够的注意力来支持“耗时劳神”的自我同一问题,“无力”消除多样中的复杂性、差异性,继而搁置自我同一性问题。其二,享受多样性,拒绝同一性。网络空间的多样自我是对自我存在方式的拓展,多一种存在方式意味着多一种体验、多一种收获,是自我在互联网时代全面发展的表现。因而对于部分网民而言他们是喜欢多样、享受多样的,人们往往容易感性地认为多样是好的,缺乏追求自我同一性的动力。其三,对互联网时代的自我同一性问题研究不足,造成同一性的教育引导乏力。面对网络空间中新的自我多样性问题,“如何认识与实现网络空间的自我同一性”成为新问题,而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显然是不够深入和有力,这必然导致网络空间中相应的倡导与实现同一性的教育引导乏力,使得自我同一性难题难以从根本上破解。

(二)流变自我的稳定问题

如果说多样自我是网络空间中自我在横向上的存在状况,那么流变自我则是网络空间中自我在纵向上的存在状况。自我随着流变的时空而身体“漂泊不定”、使用流变的身份而角色“变幻莫测”、跟随流变的信息而思想“天马行空”,这带来的是身体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全方位的变化。变化令人快乐,因为它意味着新鲜感,能够满足好奇心,满足不一样的体验需求。但同时,变化也令人苦恼,因为它强化了不确定性,给稳定的自我感知带来了障碍,甚至认同困境。

流变自我的困境从根本上而言是由自我稳定性丧失导致的。具体来看:其一,流变的时空打破了时空的稳定性。相对稳定的时空是形成自我认同的重要环境,也是形成自我认同重要的外部条件,而网络空间中时空的剧烈流变使得实体自我必须在变化无常的时空境遇中认识自我,其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其二,流变的身份摧毁了自我感知的持续性。持续稳定的自我感知是形成自我认同的重要条件,但网络空间中,人的身份是可设计、可扮演、可变换、可操控的,而且身份转换的成本极低,这就轻易地打破了传统社会中人们身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给实体自我认识与认同网络空间中多样复杂的自我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其三,流变的信息重组了精神生活,带来了精神自我的认同问题。集中表现为,网络空间海量、混杂、碎片化的信息轰炸,耗费了个体大量的时间精力,“收益递减”的精神生活导致对网络空间生存意义感和价值感的困惑,从而削弱了自我认同。

(三)异化自我的矫正问题

自我认同作为主我对客我的反思性知觉,客我的状态对主我的认同有着重大影响。异化自我作为一种“我”的“病态化”的存在状态,势必冲击自我认同,引发认同危机。网络空间中异化自我的形式多样,它们给自我认同带来了不同的冲击和挑战,如碎片的我打破了自我的整体性、沉溺的我消解了自我的主体性、分裂的我挑战了自我的统一性、虚幻的我掩盖了自我的真实性。面对异化自我,如何进行有效矫正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难题。而破解这些难题的关键就在于深入揭示异化发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具体来看:其一,碎片的我是由于网络信息的碎片化导致自我意识的碎片化,进而生成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的碎片化,这对自我的信息整合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其二,沉溺的我则是自我主体性失衡的一种表现,即网络自我主体性张扬与实体自我主体性削弱的失衡,在行为上表现为自我沉溺于网络空间中,不愿意直面现实、回归现实,导致人与其现实社会关系的分离。其三,分裂的我指向的是自我的身份认同、角色统一的问题,频繁的身份体验、角色扮演拓展了需求的同时,确实带来了体验混乱、思想行为模式冲突、个体经验杂乱等整合难题。其四,虚幻的我是个体迷恋虚拟体验而难以自拔的一种状况,在现实与虚幻的选择中,虚幻的我往往选择停留在虚幻的情境中享受虚幻的体验,是逃避现实的极端表现。

(四)种种假我的规避问题

种种假我是实体自我面对网络空间中的自我时一种很无奈的状态,人们都不愿意被假我所侵犯,但那些假我却偏偏存在而且实实在在地困扰着人们的生活,让人不得不直面网络空间中那些带着不同目的的假我。假我因为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往往给实体自我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让人对假我心生痛恨,甚至对网络心生反感。这些都会对网络空间的自我认同造成冲击。因而种种假我的规避问题是当下网民个体与网络管理部门需共同努力推进的问题。从网民个体来看,个体需理性看待假我的存在,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个体首先需守法,既不制造假我也不假扮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从管理部门来看,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用法律手段从源头上消除种种假我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需加大网络宣传,积极弘扬正能量,在网络空间营造崇德向善的氛围,彻底改变假我滋生的环境。

结 语

互联网时代如何认识多样态的网络自我并自觉走出自我认同困境,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互联网基础理论研究,深入阐释网络自我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孕育社会巨变的时代,也是一个催生网民自我生存转型的时代。网络空间中自我如何良性生存?网民如何摆脱网络自我认同困境?这些问题需要推进互联网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帮助网民获得理性的解答。

二是加强网民的自律引导。在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网络自我及其认同困境的基础上,促使网民提升自我认知的水平,自主自觉地调适自身的网络行为,培育良好的自律习惯,进而承担网络空间的主体责任,为网络空间风清气正践履网民应然的义务。

三是大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和谐有序,不仅要依靠各网络主体的自律,而且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治手段规范网民行为,惩治各种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为网民自我的健康生存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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