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愈益加深,相应地,社会各个群体之间愈加需要合作。社会合作进行得越好,每个人每个方面的潜能就能够愈加得到充分的激发,同时,整个社会的潜能就能得到充分的激发。这一切,就愈加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充分和可持续的发展。而社会合作与社会公正两者密切相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形成有效社会合作的必要前提。在一个社会当中,其社会公正程度越高,就越能减少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等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磨损,就越能推进充分、有效的社会合作,进而就越能提升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单位效能,就越能提升这个社会的整体化效能。
可以说,社会合作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1](P379)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社会动物”当中的定语“社会”一词,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特有的“社会性”属性,亦即人具有人与人之间必然产生的“社会交往”的行为需求,包括社会合作与社会矛盾冲突等社会性互动的行为需求。
所谓社会合作,是指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在社会分工体系当中占据某个特定的位置,按照该位置特有的专业分工或职业分工要求,分别实现特有的专业或职业目标,从而以不同的专业或职业角色,实现单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仅仅依靠一己之力而无法实现的生产或其他方面的目标,以此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并从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显然,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只有依靠相互间的合作,方能得以生存和发展。生存和发展是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基本追求,而社会成员单靠一己之力,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作为社会成员最为基础性的生产活动离不开社会合作。没有社会合作,也就没有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生产活动。马克思指出,社会成员“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2](P340)社会成员也只有依靠社会合作,以社会整体的力量,方能有效应对“单个人”所无法应对的这些风险。社会成员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自然界和其他人群的种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公共危机以及外部入侵,等等。人类“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2](P30-31)再者,社会成员也只有通过社会合作,才能够获得一种超越无数个个人能力简单相加总和的、全新的、更高层面的“社会”能力。“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们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和。”[3](P510)重要的是,这样一种“社会”能力有助于社会成员实现自身的发展,并有助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增进。
如果说社会合作系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已然存在的现象的话,那么,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合作更是呈现出一种愈益加深的趋势。
社会合作的愈益加深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一方面,现代生产力的提高需要社会分工的愈益专业化,愈益细化,愈益复杂化,需要每一个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在某一方面愈益专业化。唯有如此,社会成员在某一方面的潜能方能得以充分发挥,生产效率方能有效提升。进一步看,专业化的愈益细致以及社会结构的愈益复杂化,对社会合作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社会合作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便出现如是情形:一个社会的现代生产力越发展,现代生产的复杂程度越高,其社会合作程度就越高。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风险的空前蓄积,使得社会成员愈益离不开社会合作。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也愈益多样化、复杂化,相互间利益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随着社会开放度的加大,各种文化交集度在迅速增大,这些文化相互之间的协调难度也在增大,相应地,社会整合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凡此种种,使得社会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种类越来越多,蓄积量越来越大,从而导致空前的社会风险。而且,这些不确定因素往往会交织在一起,进而使得社会风险具有了连带性和系统性的特征。而社会风险一旦失控,一旦突破某个重要的临界点,其扩张的速度和涉及的面都将是惊人的,对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乃至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连带性的甚至是全方位的严重负面影响。这些空前的社会风险对于社会每一个群体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由于没有哪一个群体具有独自应对空前社会风险的能力,因而必须由社会的各个群体来共同应对这种空前的社会风险。而这种对社会风险的共同应对,必须通过社会合作方能进行。
显然,社会合作是每个社会群体、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之必需,尤其是现代社会当中每个社会群体、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之必需。罗尔斯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社会合作体制,没有这种社会合作,任何人都不能拥有一种满意的生活。”[3](P10-11)虽然如此,但是应当看到,从具体效果的角度着眼,社会合作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充分的或最优的社会合作(“帕累托最优”)、有效的或较好的社会合作、低效的社会合作以及最差的社会合作(“纳什均衡”)。最优的社会合作(“帕累托最优”)是指社会合作各方分别都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积极的、充分的分工努力,相互间几乎没有矛盾冲突,相关方几乎没有付出内耗成本,从而取得了最佳状况的社会合作效果。有效的或较好的社会合作是指社会合作各方分别进行了比较好的努力,尽管相互间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冲突,付出了一定内耗成本,但就总体而言,获得了较好的社会合作红利。低效的社会合作是指社会合作各方相互间的矛盾冲突相对比较严重,内耗成本较大,社会合作虽然也能进行,但相关方缺少主动合作精神,消极色彩明显,合作效果十分低效。社会合作的一方是在消极、被动、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有时甚至是在迫不得已的、纯粹为生计所迫的条件下进行职业合作;而另一方则处在“强势”的、左右利益格局的位置,单方面地决定利益资源的分配,而且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分配,并损害对方的合理利益为前提条件。最差的社会合作(“纳什均衡”)是指社会合作各方相互不信任,相互排斥、对立,不合作态度均比较严重,而且社会合作各方由于相互间的矛盾冲突过多,内耗成本过大,致使社会合作难以进行。
客观上讲,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我们追求的社会合作目标而言,最优的或最为充分的社会合作(“帕累托最优”)过于理想,其目标难以企及;最差的社会合作(“纳什均衡”)则必须予以防止;低效的社会合作也需要避免;而有效的或较好的社会合作则是现实可行的,应当予以追求、争取实现的社会合作目标。简而言之,有效的社会合作能否顺利、可持续地进行,关键取决于社会合作各方在三个方面具体状况的如何,即:社会合作各方在微观层面上利益获得的具体状况、宏观层面上利益平衡的具体状况以及总体上利益保障的具体状况如何。而社会合作这三个关键方面具体状况的如何,都愈益取决于社会合作各方在这三个方面是否以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为遵循。
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大致是指在能够直接获取经济收入甚至是主要经济收入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具体的共同体当中,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各方所进行的社会合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劳资关系当中的受雇方和“雇主方”(企业主方)两者之间的社会合作。显然,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主要是发生在初次分配领域,而且,其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合作各方对于由相互合作而生成的利益如何进行“切块”和“分配”。
为便于微观层面上社会合作的分析,我们有必要预设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合作赖以进行的该组织(共同体)能够盈利。假如该组织不能够盈利而破产的话,那么,社会合作各方就谈不上如何进行利益的“切块”、“分配”问题。二是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赖以进行的典型单元是企业。微观层面上的组织形式或单元类型虽然各种各样,但在企业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当中,社会合作各方的具体状况也能够相对充分地表现出来。三是该组织的社会合作各方在进行利益博弈时,除了本组织之内的某方利益代言机构如工会等,均不涉及相关方之外的“外力”介入。否则,该组织当中的社会合作各方的博弈便不具有“直接”以及“典型”的意义。
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对于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来说,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的重大意义。因为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的具体状况是一个事关市场经济领域效率如何的重大问题。现代社会是否具有基础性的活力和创造力,是否拥有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配置状况如何,而资源配置状况如何,则直接取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状况。“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4]而在资源配置具体状况给定的条件下,能否形成较好较高的产出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的具体状况。试想一下,在一个企业当中,劳资双方如果合作得较好,双方的生产积极性就会被充分调动起来,双方的潜能就会被充分激发出来,其结果是,不仅企业的效益会大幅度提升,而且,劳资双方相互间的矛盾冲突也会被降至一个较低的限度之内。以此类推,大部分企业的劳资双方如果都合作得较好,则意味着这个社会在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状况达到了一个较好的状况,进一步的情形必然是这个社会在基础层面上充满了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反之则相反。
微观层面上社会合作的具体状况是一个事关大部分社会成员基本收入的重大问题,影响十分广泛。我们之所以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就是指社会成员通过就业可以获取一个人及其家庭必需的经济收入。而微观层面的社会合作状况,对于社会成员通过就业获取必需的经济收入情形会产生不小的影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就业人员是受雇者,他们必须进行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并从中获取对自己来说是最为基本的经济收入。这两个产业当中的就业人员是一个极为庞大的人群。2015年末,中国就业人员总数为77 451万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22 693万人,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32 839万人,占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9.3%和42.4%,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两者比例相加占就业人员总数比例的71.7%。[5](P103)显然,微观层面上社会合作状况如何,其影响面十分广泛: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大部分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收入,影响到大部分家庭的基本经济收入,进而还会影响到大量社会成员进一步自由发展的起点或是发展的平台。由于基本经济收入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所以,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的具体状况一旦出现问题,势必会引发大比例社会成员的不满。
在微观层面上的利益“切块”和“分配”上,不公正现象必然会导致低效的社会合作。“在参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优势方和弱势方之间极有可能形成一种不正义的合作关系。”[6]较为常见的问题是,拥有稀缺资源亦即资本的雇主方有时会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单方面地使利益分配向自己一方倾斜,通过过分侵占劳动者一方的合理利益、降低其合理的收入和福利水准的途径,超额做大自己一方的利益。这种做法,必然会损伤社会合作当中劳动者一方的积极性,加重社会合作各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显然,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有效进行的关键在于,必须以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为遵循。
具体来看,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各方在初次分配领域当中,在进行利益“切块”和“分配”时,应当遵循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公正规则,以求得“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亦即:“根据一种适当的设想,它可以表达为:一个竞争的市场将按照对产出的贡献付给工人和投资者价值。”[7](P39)
在通过社会合作所形成的财富或产出(效益)过程当中,社会合作各方的具体贡献大小不同。具体表现在社会合作各方从不同方面做出了不同的、缺一不可的却是有差别的具体贡献:有的人投入的劳动量较大,有的人较小;有的人投入的劳动量虽然不大,但投入的劳动的复杂程度较高;有的人投入了技术;有的人在管理上付出了许多;还有的人虽然没有投入具体的劳动、技术和管理,但却投入了经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稀缺性资本,同样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这些财富或产出,社会合作各方应当如何进行“切块”和“分配”以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份额?很简单,就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依据社会合作各方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来进行利益“切块”和“分配”。“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8](P12)唯有如此,方能解决好社会合作各方各自的付出(贡献)与回报(所得)之间的合理相关度问题,使社会合作各方的“所得”与各自具体的贡献状况两者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对应。
在谈论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公正规则时,还有这样几种情形需要一并考虑进去。其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劳动者一方是通过一种基于自身生活需求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基于一种义务来“无条件”地进行相关的社会合作活动,以获取合理的收入报酬。这种“正常”的劳动,是有一定前提条件限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其劳动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劳动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的安全条件必须具备,劳动的时间不能随意延长,劳动的收入所得不能低于某种标准而且必须及时得到,等等。越过此边界,就意味着损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合理利益,进而损害了互惠互利的局面,使得社会合作难以持续。其二,对于雇主一方的许多“高风险高回报”现象应当予以认同。不能否认的是,雇主一方的一些高额利润是通过非公正方式所得,应予矫正。但是,还不能反过来推论,认为凡是高额利润皆为侵占他人合理利益的现象,而一味地予以反对。应当看到,雇主一方的一些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而风险投资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要举动,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创新性”的经济行为。“风险投资是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生长点,风险投资者的贡献相对较大,而且,风险投资者在付出了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之后,很可能是一无所获,甚至还有可能损失已有的财产。因此,风险承担的投资者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并不为过,并不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9](P172)况且,长远地看,这样一些风险投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长远贡献。对此,不但应当予以认同,甚至还应当予以鼓励。基于此,一个社会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10]其三,劳动者也应分享企业的部分盈利。在满足了前两项条件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就是企业如果有盈利的话,就出现了一个应当如何分配企业盈利的问题。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的盈利分配是由董事会来决定,而且其分配一般来说是在留足了本企业的发展所需资金之后,大部分盈利是由股东们分享。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企业的盈利当中,有一部分系社会合作所得,含有社会合作各方的共同贡献在内。所以,就可供分配的企业盈利而言,不宜将之单单归为雇主方(出资方)一方独自占有,而应拿出其中的一部分派发给对盈利的形成也作出一定贡献的劳动者一方。这虽然不见得是“必须做”(由董事会决定)的事情,但却是“应当做”(依据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公正规则)的事情。
宏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主要是指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各个行业)之间、各个群体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社会合作。它所侧重的,不仅包括一些人们相互间的直接利益问题,更包括人们相互间的间接利益问题;不仅包括人们当下的利益平衡问题,也包括人们长远的利益平衡问题。它所关注的是通过相互间必要的利益让渡,实现恰当合理的利益平衡,使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团结整合、安全运行以及健康发展。如果说微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主要是需要解决社会的初次分配问题的话,那么,宏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则主要是需要解决社会的再分配问题。
宏观层面上的社会合作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对于每一个社会群体而言,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都是一个必要条件。同时,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又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当中,一旦出现社会经济分配结构不合理等严重问题,就会影响到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整合,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冲突,进而就会严重妨碍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而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一旦出现严重的问题,那么,对于所有的社会群体来说,没有赢家,都是输家。
宏观层面上有效的社会合作的进行,有赖于必须遵循社会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所谓社会调剂,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升。”[11]只有基于社会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一个社会方能立足于社会共同体,平衡好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宏观层面上的有效的、可持续的社会合作。就此而言,有三个关键性的事情需要做好,即:基本消除贫困现象,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注重代际公正问题。
对于有效社会合作的形成来说,消除贫困是一件必须做的基础性事情。在社会共同体当中,贫困问题是需要予以平衡的种种利益关系当中的基础性短板。这一问题如若解决不好,就会从最为基础的层面程度不同地妨碍有效的社会合作的形成。心理学的归因理论说明,处境好的社会成员和处境不好的社会成员在进行自我归因时,各自的解释取向有明显差别。处境好的社会成员在进行自我归因时,多为“内向性”归因,即:自己目前处境之所以不错,主要是由于自己的努力,属于自我方面的原因。而处境不好的社会成员在进行自我归因时,多为“外向性”归因,即:自己目前处境之所以不够好,主要不是由于自身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不公、腐败现象等外在社会环境方面对自己的不利所致。这种“外向性”归因容易使当事人对社会产生程度不同的不满心理。相应地,处境不好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相对来说难以形成普遍认同的积极心理。由此推之,假如在一个社会当中,贫困群体成员的人数过多、相对比例过大,那就意味着缺少基本尊严感和基本生活水准的社会成员的人数过多、相对比例过大,意味着对社会不满的社会成员相对过多、比例相对过大,进而使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难以形成。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信任就难以形成,而种种社会隔阂、社会排斥现象便会大量形成。长此以往,贫困群体成员内部便会形成某种特有的“贫困文化”,从而加重了社会离心倾向,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骚乱。“所有这些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12](P234)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合作活动不可能得以正常进行,更不用说得以有效进行。
就有效社会合作的保障而言,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规模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最有利于有效社会合作的形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13](P136)在这样的一个财富占有相对均衡、利益关系相对平衡的社会结构中,不仅意味着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已经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而且已经拥有基本的家庭财富,接受了一定的教育,拥有了一份体面的工作,还意味着可以依靠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抵御各种社会风险。后顾之忧的解除以及发展前景的可预期,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容易广泛地认同社会,进而使相互间的矛盾冲突降至较低的程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以及社会各个群体容易履行各自正常的职业分工职责,从而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相反,在一个社会当中,如果中等收入人群占据较小的比重,低收入者占据较大的比例却拥有小比例的社会财富,富裕人群尽管人数少却拥有大比例的社会财富,那么,大量社会成员以及社会群体由于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由于对未来缺少希望,其安居乐业的可能性便会因之趋于变小。于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许多社会群体就很难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矛盾冲突就会不可避免地增多、加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效的社会合作便难以形成。
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主要途径在于:其一,保护好个人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已于2004年被列入我国宪法,具有了宪法地位。习近平指出,“必须加强产权保护,”要“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14]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财产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根基,对于中等收入人群成员来说更是如此。只有在个人的财产得到真正保护的前提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财富积累方有可预期的前景。其二,减轻工薪阶层以及小微企业主的税负负担。工薪阶层成员和小微企业主是中等收入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比最大。工薪收入以及企业净利润是其财富积累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税负过重,就会对其正常发育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所以,有必要本着“藏富于民”的思路,为其减小税负负担。其三,拓展其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对于大多数中等收入者来说,仅仅是靠工薪收入来积累其家庭财富,速度过于缓慢,而且容易受经济不好形势的影响而时常陷入停顿、半停顿的状态,难以获得可预期的增长。有鉴于此,应当拓展中等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增加增大中等收入人群的家庭财富积累。
对有效社会合作的保障来说,代际公正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代际公正问题解决得好坏,对于社会合作也有着重要影响。从社会共同体需要的角度看,社会合作不仅包括社会各个群体相互间“横向”亦即当下的“即时性”合作的内容,以解决“现实”的共同生存与发展的问题,还包括代与代之间“纵向”亦即可持续的“历时性”合作的内容,以解决“长远”延续的共同生存与发展的问题。每一代人都有“历时性”合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代际公正的意义在于:其一,对于当今社会财富当中由前代人创造的那一块财富予以承认,并据此予以合理的回报。每一代人既有当时的“横向”贡献,也有对未来的“纵向”贡献。当下社会财富并非皆为当下的从业者所创造,还包括已经退休的社会成员所创造的部分。后者从中获取一块供自己生活之用,原本是正常的事情,而并非完全都是依靠别人供养的事情。其二,有助于补足社会整体上亦即“横向的”当下社会和“纵向的”历史进程中公正问题的某些遗漏。由于种种原因,“即时”亦即当下社会当中的公正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当时没有予以矫正。对于此类问题的重要弥补途径就在于促进代际之间的公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促进代际公正能够调整前一时期的某些不公正问题,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下一阶段某些不公正问题的发现。其三,具有一定的现实示范效应。代际公正问题事关代际之间的信任与否。对前代人的贡献是否予以承认和合理回报,对当下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信任度问题,进而对当下的社会合作问题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前代人贡献的合理回报,主要是通过福利资源分配的方式予以实现。就一般情形而言,对于前代人福利资源的分配水准不应低于全体社会成员目前福利水准的平均值。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代人贡献的两种情形需要予以额外追加性的补偿。一种情形是,由于当时社会政策的失误,致使前代人在当时缺少某种“应得”的福利待遇。这种失误应当由如今的政策予以追加性的补偿。另一种情形是,前代人对于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这种贡献是以自身体力、精力的过度透支为代价的。对于前代人这种透支性的巨大贡献,当时由于财政实力较为薄弱而无法予以补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今社会的财政实力比较雄厚,因而理应对前代人以往透支性的巨大贡献予以追加性的补偿。
就有效社会合作的保障而言,虽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做好其中两个方面的事情,即:从相对直接、现实层面的保障看,要特别注意发挥好公正合理的公共收入与投入的杠杆作用;从相对宏观、长远层面的保障看,要特别注意社会公正的制度化安排。
公正合理的公共收入与投入能够直接平衡一些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而有助于实现有效的社会合作。社会是以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从根本上讲,社会成员之所以要形成共同体,是因为社会共同体能够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护。换言之,社会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并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发展机会。同时还需要看到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共同体都拥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这一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共收入和公共投入来实现的。公正合理的公共收入和公共投入主要是以所得税、遗产税等公共财政税收的方式,从拥有“正常”收入的社会成员及社会经济组织那里,特别是从企业主和高收入者以及经济实体那里,获取必需的公共收入;在扣除一定的国防以及维护公共权力正常运行所需成本之后,将其中的主要部分变为公共投入,用于改善民生等社会公共事业,进行公正合理的利益让渡,平衡一些重要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此实现社会的团结和整合,并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合作。如是作法,不仅能够有效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而且能够为高收入者提供社会安全的保障,从而最终有效推进社会共同体的建设,增进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尽管公共收入和公共投入是社会合作之必需,但还应当看到,公共收入和投入本身存在着一个是否公正合理的问题。这一问题如若解决不好,便会造成过犹不及的问题,进而会损害社会合作局面。就此而言,有两个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好。一个问题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收入尽管理应取之于民,但税收在社会成员收入当中的比例不宜过高。中国目前的民众税负过重。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6万亿元,[15](P5)中国民众的人均宏观税负已经超过1.1万元。世界银行的数字则显示,中国劳动者平均税率为45%,远远高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要稍高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高出澳大利亚、美国的平均税率近一倍。[16]另有数字显示,当前职工的“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17]不合理的税负有违社会公正,必然会对民生会产生有害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合作局面的形成。
另一个问题是,应当安排好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改善民生应当遵循两个“优先”的原则。第一个“优先”原则是,就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总体结构而言,应当本着以民生为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应当承认,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幅度加大了民生支出,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以往公共投入优先顺序明显颠倒的状况。但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仍然存在不尽合理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仍然偏低,在世界上仍然属于后列国家;二是用于豪华型城市建设以及豪华工程建设的公共投入比例仍然偏高,位居世界各国前列。改善民生所应遵循的第二个“优先”原则是,在用于改善民生的公共投入当中,应当以基础民生问题为优先。民生问题涉及面很广,既有基础性的民生问题如社会救济、义务教育等问题,也有相对较高层面上的民生问题,如较高水准的公共卫生、高等教育等问题。但是,用于改善民生的公共投入资金却是相对有限的。从边际效应亦即“性价比”的角度看,只有将相对有限的、用于改善民生的公共投入资金投入到基础民生问题,方能最大限度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从长远角度看,有效社会合作的有效保障有赖于相关的公正合理的制度化建设。
相关的公正合理的制度化安排是形成有效社会合作的必要保障。人性本身有个弱点,这就是社会成员在进行社会合作时,容易基于个人利益偏好而产生一种类似于“囚徒困境”的个人理性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某一方的利益短时期内或许能够得以增进,但这种利益增进却是以损害相关方的合理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往往是,从长远社会合作总效果角度看,持续有效的社会合作难以形成。显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形成公正合理的制度化安排。“如果一个制度能保证对每个人来说,事前的理性选择也是事后理性的选择,我们就解决了‘囚徒困境’问题。用博弈论讲,制度是人们达成的一种‘承诺’。”[18]道理很简单。是否能够形成持续有效的社会合作取决于社会合作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持续的信任;而社会合作相关方是否能够形成持续的信任,取决于社会合作相关方是否存在持续的、相向而行的利益相互增进;进一步看,社会合作相关方之间是否做到利益的相互增进,取决于相关方是否能够共同遵循公正合理的制度化安排。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们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调节他们的行为。”[19]
就有效社会合作的保障而言,公正合理的相关制度化安排应当具备这样几个特征:其一,具有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各个群体之间是平等的。社会合作相关方在表达各自利益诉求时,应当拥有畅通的渠道。如是,不但能够有效防止其中某一方控制相关政策制定的权力,保证相关政策具有公正合理性,增进社会合作的有效性,而且通过各自利益诉求的平等、充分表达,社会合作相关方易于形成相互间的信任,从而有利于长远的相互合作。其二,拥有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的披露机制。由于文化程度以及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合作相关方各自对于相关信息的拥有状况有明显差别。这一差别对于相互间利益博弈的公正性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到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信息公开透明的意义在于,防止社会合作的某一方通过垄断信息或屏蔽某些重要信息的作法进行舞弊或误导,防止另一方由于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进而在利益博弈过程中陷入不利、不对等的状态。可见,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形成公正博弈,进而形成有效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其三,拥有公正合理的谈判协商机制。尽管社会合作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但是,在大多数情形下相关方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点,以便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可持续的相互合作。而这个合理利益平衡点的寻求,应当通过公正合理的谈判协商机制方能实现。“当真诚和善良的人们意见不一时,我们倾向于认为他们必须接受某种解决他们争执的程序,接受某种他们双方都认为是可靠和公平的程序。”[20](P104)通过公正合理的谈判协商机制,社会合作相关方能够通过平等、充分的谈判、协商,进行必要的妥协和利益让渡。比如,一方可以在利益存量上进行某种让步,而另一方可以在利益增量的空间上进行相应的某种让步,从而实现相关方利益在某个时期内的相对平衡,由此保证社会合作的持续进行。其四,具备有效的纠错机制。从长远角度看,社会合作相关方无论遵循怎样的制度安排,总会出现程度不同的不协调的失当行为。这些失当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矫正,而长期积累、蓄积,便会对社会合作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因此,纠错机制应当成为公正合理的相关制度化安排当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有效促进社会公正的相关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要体现出社会公正的基本精神,即: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是其来自哪个社会群体,是贫困者还是富裕者,是官员还是“百姓”,是多数人群体的成员还是少数人群体的成员,只要是属于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为此,要特别注意防范如是几种有害情形的出现:一是“多数人”左右“少数人”的现象。即便是“少数人”群体的成员,也有其必须受到一视同仁保护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多数人”左右“少数人”的局面一旦出现,便意味着平均主义或民粹主义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合作的低效甚至是中断。这一问题更为长远的意义还在于,在不同的条件下,多数人群体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少数人群体当中的成员。所以,一旦少数人群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长远看都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长远、广泛、有效的社会合作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资本控盘的局面。在市场经济当中,资本无疑是极为重要的稀缺资源,其影响力很大。作为这一稀缺资源拥有者的企业主群体也就由之具有了某种相对于其他群体成员的优势。有时企业主群体会借助于这一优势,使利益分配向自己一方倾斜,而损害了社会合作另一方的合理利益。久而久之,这样一种利益扩张会出现向更为广泛的领域进行某种延展性扩张的局面,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损害有效社会合作的形成,甚至会形成程度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到社会的安全运行。三是公权扩张的情形。社会合作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协调,离不开“中间方”的保障。这个“中间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权力(包括政府、司法等部门)。作为相对超越各相关方各自利益的“中间协调平衡力量”的公权,理应是公正、没有自身利益偏好的群体。但是,在一些条件下,公权有时会出现某种扩张的情形,从而会程度不同地损害社会合作的有效性。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1](P385)为此,“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