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宁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环境难民的概念是随着国际难民法的发展而产生的,主要指那些因定居地自然环境恶化,不再适宜人类居住,从而被迫离开该地区的人。“上世纪70年代世界观察研究所的Lester Brown首先提出环境难民一词,1984年11月在伦敦国际环境和发展学院的简报中再次使用了这个名词。”[1]1985年El-Hinnawi在其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撰写的报告《环境难民》中指出,环境难民指“那些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自然以及/或人为)妨碍生存以及/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暂时或永久被迫离开自己原来定居地的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气候问题,环境难民的救济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2017年联合国气象组织发布的年度气体公报称“2016年度全球二氧化碳平均浓度达到403.3ppm,从2015年的400ppm上涨至此是由于人类活动与强厄尔尼诺现象共同作用”,“现在二氧化碳浓度已经达到前工业社会(1750年)水平的145%”,“2016年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增长速度已经打破纪录,达到80万年来的最高水平”,“上一次地球经历相类似的二氧化碳浓度是在3~5百万年前,那时的气温比现在高2~3℃,并且海平面比现在要高出10~20米”。面对不断升高的海平面,生活在低洼、沿海地区的人们不得不迁徙。201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3次缔约方大会将主题国定为斐济,主要讨论以斐济为代表的岛国所面临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海平面上升问题。斐济总检察长赛义德接受采访时称:“我们已经不得不将三个村庄的人重新安置到更高海拔的地方,并且还有其他43个村庄准备搬迁。”2016年二氧化碳浓度并未如巴黎气候协议预想的那般下降,自觉减排义务的规定因美国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协议而受到冲击。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归责于发达经济体,但是气候变化的后果却要工业不发达、生活在边缘、低洼地区的人们来承受。当环境变化导致不特定国家人口面临生存威胁,其福利与负担的分配受到生存环境变化影响时,如何进行矫正以弥补环境变化导致的分配不均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分配正义是一种正义观念或形式。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分配应当是比例均衡的,不平等事实上就是不正义。在其对分配正义的建构中,每个接受者分配的份额同其权利是相匹配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被后来的许多哲学家精炼细化,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约翰·罗尔斯。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八项国际正义基本原则,将国家正义理论扩展至国际领域。罗尔斯理论的重点落于国家边界。他反对世界政府的存在,认为以国界为界线,分配是在国界之内进行的,不能跨越国界。例如公民国内纳税,国家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将税收以各种方式转移给低收入者来达到分配正义,弥补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如出生所导致的不公平。这种补偿一旦跨越国界就无法实现。因为合理分配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制度保障的。而世界层面内不存在这样一个制度保障分配跨国界运行。因此一个国家仅能对自己的领土和环境完整性以及人口规模负责。罗尔斯主张保护国家对于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自然资源作为一种被“任意分配”的财富,国家间存在天然的不同。只有少数极端情况下,例如爱斯基摩人居住地,一国的资源才会稀少到无法进行国内财富的分配,所以自然资源并不是衡量国家财富的标准,比如日本并不因为资源匮乏而沦为不发达国家[2]。罗尔斯认为遭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应当对自身国家的人民负责,通过国内分配的调整来达到公平的状态。其他国家对环境难民所负有的责任仅限于《万民法》中八项国际正义基本原则中的“有义务协助生活在不利条件下的人的责任。”[3]这种正义的义务不仅要求富裕国家为贫困国家提供发展援助和支持,还要求提供某些用来评估和改正全球制度分配领域的原则。但基于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他不要求发达国家容纳流离失所者。
世界主义理论将个人作为道德关切的终极单元,保障每一个人都获得平等的关切,而无论其民族身份或公民身份如何。世界主义者认为,一个人不应当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失去良好发展的机会,例如刚好降生到环境难民家庭。罗尔斯所阐述的国界理论事实上是不成立的。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今天,某个国家不是单独存在的,各国间相互依赖。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已经朝着统一化的模式靠拢。统一的经济组织已经能够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活动,因此分配正义是可以跨国界实现的。
查理斯·贝茨认同罗尔斯自然资源是“任意性”分配的观点。自然资源在地球上分散分布,各个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是天赋的。贝茨认为每个国家拥有的自然资源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发展方式与其自然资源状况相关。自然资源的重要性与任意性使得各国不当然对其领土上的资源或利用这些资源所创造的财富享有权利。分配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不是每个人都保有资源,而是每个人对于可用资源总量中的份额可以平等的主张权利。贝茨接受了罗尔斯的差异性原则,并将其适用于自然资源分配领域。他认为现今国家相互依赖程度提高,国界存在的意义并不那样根本。所以我们可以寻求一种全球正义的理论,像应对经济、政治不平等那样对自然资源不平等进行再分配,以最大限度的利于最不利者。贝茨提出的再分配原则因仅限于自然资源,也被称为自然资源再分配原则。该原则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或缺乏自然资源的相应份额,依据资源再分配原则可以将资源从丰富地到贫乏地进行再分配。如果该国的剩余资源少于其可用自然资源总量,那么因其不负责而导致的环境退化的受害者将有资格获得补偿。自然资源再分配原则要求重新分配自然资源,这种分配是利于最不利者的。
主流分配主义理论对环境难民权利救济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我们可以对罗尔斯与贝茨的理论在环境难民权利救济中的适用做出如下分析:
罗尔斯对于国界的重视使其忽略了全球公域的存在以及各国环境的相互关联性。若无人对全球公域负责,那么大气中导致温室效应的气体则无法归责于任何国家,环境难民面对的困境就失去了相应的责任主体。罗尔斯所认为的极端情况正在大范围上演。那些在全球气候变化下将要被海水淹没的国家,其居民将面对无立足之地的局面。罗尔斯的援助义务旨在帮助负担重的公民充分利用自己的领土,并不包括接纳难民进入本国的义务。但海平面上升必然导致环境难民的产生,难民该如何安置就成了问题。因此,罗尔斯全球正义理论就出现了空白点。基于罗尔斯的国际公正理论,发达经济体对处于低洼地区人口所负有的义务仅仅是援助,而非补偿。但是环境难民是因发达经济体排放的温室气体才面临如此境地的,而且这种损害还在继续,并未停止。因此发达国家仅承担援助义务是不能实际弥补环境难民所遭受的损失的。
贝茨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罗尔斯国界理论的全球分配困境。环境难民在贝茨自然资源再分配理论下将有理由获得温室气体排放国的补偿。排放国超出自身份额损耗资源进而损害其他国家资源权利从而产生不公正,其需要负担此种情况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据贝茨的世界主义正义理论,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土地被淹没,环境难民应依自然资源再分配原则获得自然资源或财富转移。从正义角度讲,这种转移满足了对环境难民的补偿要求。当海平面上升淹没岛国时,非岛国或高海拔地区应为其居民提供土地定居。但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并不会停止,环境份额损害将继续,资源总量将持续减少,直至消失。贝茨的世界主义正义理论并未对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提供明显的减排理由,他们只需向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做出适当的转移(包括土地或公民权利)即可。同时,贝茨也忽略了环境难民对于本国土地的留恋。许多岛民表示不愿意离开自己生活的土地,希望保持自身的文化和身份。这对贝茨的自然资源转移原则提出了挑战。那些愿意离开本国迁移至他国的难民可能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但是那些想要留在本国的居民将要面对的是严苛的生存环境甚至是死亡,两者所受到的待遇是不对等的。
分配正义理论对环境难民权利救济提出了不同见解。罗尔斯的解决方法是资金补偿,贝茨的理论则倾向于资金与资源补偿相结合。相较于罗尔斯,贝茨的理论在环境难民救济领域有着更为明显的理论优势。首先,贝茨的理论承认资金补偿这一方式的作用,同时对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给予以认可,并针对环境难民所需求的资源分配给出了合理建议。其次,贝茨将罗尔斯国界范围内的差异性原则进行跨国界适用,使得对环境难民的保护更为有力。贝茨的理论使环境义务的归责成为可能。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贝茨理论对于环境难民权利保障存在的缺失,环境难民对于土地的留恋并未完全得到满足。这种情况的存在会使对环境难民的救济存在不公平。实践中,国家主权概念仍在国际法中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使得罗尔斯的民族国家理论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贝茨的理论因需要主权国家对主权做出一定让步,现阶段的操作性并不强,也不容易为主权国家所接受。然而国家对于主权、资源的重视以及排他性管理在近年已经受到质疑与挑战,国家也更多的开始受到最近崛起的人道主义干涉学说的影响。根据这一学说,国家不再仅对本国领土内的活动负责,在他国人权侵害政策方面的国家介入有时是道德上合理的或许可能甚至是道德上(虽然不合法)必须的[6]。这为贝茨的世界主义理论在未来环境难民权利救济中得到应用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