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8-01-26 06:23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7年23期
关键词:资源税被执行人口径

文/盛立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将通过网络信息共享方式,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将通过网络信息共享方式,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备忘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务总局协助最高法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内容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税款、申领发票等相关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相关信息。二是税总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三是最高法将相关案件信息推送给税务总局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法院关于税收征管罪类裁判文书。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为2764万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1515亿元,查询到车辆2662万辆、证券480亿股、渔船和船舶24.72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18.82亿元;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887万人,累计限制870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340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限制17万余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具体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主要内容包括:(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其中一是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二是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六)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其中一是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二是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三是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四是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五是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政策点评: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税总局制订了上述公告。按照此次公告的政策精神,在执行时间上,上述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适用本公告。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围至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减按15%税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继续执行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个税优惠政策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股票取得转让差价免征所得税自沪港通开通之后就已开始实施,其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税政策如出一辙,且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等构成了支持沪港通和深港通顺利推进的完整的优惠财税支持体系。此次延长税收优惠,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点评:政策导向明确,通过免征涉农利息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定向降准和再贷款支持,降低银行为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继续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点评:旨在落实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此次会上要求有关部门,切实推动政策尽早落地,使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真正能“吃到嘴里”、“尝到甜头”。政策延续了自2014年财税部门将对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免征点由2万元提至3万元的政策路径。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和2016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均超1000亿元。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征点多次提高,2017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首个纳税期就给企业减税34亿元。

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政策点评: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公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日前颁发的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共计包含17个条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申报比对规则、申报比对操作流程以及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的处理。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点评: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制订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意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等,其中涉及到的水等征收资源税问题称:“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四是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

政策点评: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 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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