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文化领域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

2018-01-25 06:17傅才武
江汉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潘 炜 傅才武

摘要:在我国,长期的管办结合使得政府在准公共文化领域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对于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而言,政府“介入”的程度及其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其生产部门的供给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在对国有文艺院团进行定量与定性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准公共文化领域现代化治理的需要,必须转变单一的财政投入模式,从宏观的体制结构和微观的生产要素等多层面入手,推动准公共文化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现准公共文化领域“多元共治”与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准公共文化领域;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绩效;供给侧改革

一、引言

准公共文化产品是介于纯公共文化产品与私人文化产品之间的一类文化产品,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诸多领域都属于这一范畴。由于具有不完全公益性,准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理论上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往往在准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上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以国有文艺院团为例,其资金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政府每年的财政投入额约占院团总收入的3/4,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文化领域的图书馆也多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潜在的帕累托增进标准”理论认为,财政的支出规模只有适度才能提高财政支出的规模效益,因此,对于“理应”由政府和市场协作的准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部门而言,政府供给规模是否合理往往关乎其运行的效率及方向,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促进财政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探究该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拟以国有文艺院团为例,对表演艺术生产部门的财政投入情况及其支出绩效进行研究,以期能够探究当前我国“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的合理性问题及相应的改进策略和路径。

国有文艺院团原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并在人事和行政上受相应层级政府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2012年,经由以转企改制为核心的“五个一批”改革后,国有文艺院团实现分类化发展,全国范围内2100多家院团实行了转企、划转或撤销①,仅有140家院团保留了事业体制②。改革后,国家层面不断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扶持力度,2013—2016年期间,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平均增幅达10%左右,高于同期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然而,市场机制的引入和财政投入的增长并未转化为实际的发展动能,国有文艺院团普遍面临着经费自给率降低和效益产出减少的问题。2003年至改革前,国有文艺院团的平均自给率保持在30%左右③,改革后逐年降低,2016年降至24%④。这表明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经费来源主渠道的财政资金,在投入合理性和使用效率性上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鉴于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文艺院团存在的难点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宏观文化领域及其体制改革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后的绩效问题及政府财政支出层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目前,从理论研究层面来看,学界关于文艺院团绩效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且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成果较少。其中,定性层面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与政策评估,马敏、杜方(2008)⑤、王相华(2012)⑥、陈庚(2013)⑦ 等学者展开了相关的理论性探讨。定量层面既有针对单个案例的量化分析,如韩丽阳(2011)⑧,也有针对部分国有文艺院团的抽样性的实证研究,如王相华(2014)⑨、游祥斌、卢云庆(2015)⑩ 等的研究。总体而言,已有成果主要是基于宏观层面的理论分析,或是小范围案例的实证研究,没有专门针对全国范围内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的实证成果。因此,本文对全国31省、市、区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绩效的实证研究具有较大的价值。

二、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绩效实证分析

本文对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进行的绩效评价主要从财政投入、产出效率和支出效果等三个层面展开,其中,财政投入主要检验政府财政投入规模与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产出效率是对财政投入产出关系的考量,涉及改革后政府治理与市场参与成效的双重考核;支出效果则关注的是院团对于其所承担社会职责的实现程度,本文主要通过公众满意度情况来反映院团发展的综合效益。

(一)投入: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分析

1. 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占国有文艺院团总收入的比重达3/4

体制改革后,国家层面不断加大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扶持力度,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呈逐年上涨趋势,2013—2016年,年均增长率维持在10%左右,高于同期国有文艺院团总收入的增幅和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增幅(均为8.5%左右)。从文化系统内部来看,在图书馆、群艺馆等7类主要文化投入对象中,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投入的规模基本保持在前三位{11},是我国财政文化投入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从国有文艺院团资金来源结构看,当前财政投入是我国国有文艺院团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改革后财政资金占国有文艺院团总收入的比重仍逐年上升,其中,2016年的比重达75.54%,这表明国有文艺院团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度正不断增强。

2. 各区域财政投入量不同程度增长,东部投入力度大于中、西部

与全国增长趋势相对应,各地区对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量也逐年上升。2013—2016年,東、中、西部的财政投入平均增长率分别为9.95%、11.57%和12.06%,中、西部地区的增幅相对高于东部地区;分省来看,在平均增长率低于10%的省份中,东、中、西部分别有8个、2个和5个,可以看出,近年来政府对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扶持力度正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然而,单从团均投入额和投入总量来看,东部地区对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力度要远大于中、西部地区。以2015年为例,东部地区的国有文艺院团的团均财政投入额约为889.7万元,高于中、西部的348.82万元和563.53万元{12},同时,东部的投入总量也达中、西部地区的2.5倍左右。这与东部地区财政资源较为丰富、演艺市场相对繁荣以及文化艺术需求较为旺盛有直接的关联。

(二)效率: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效率分析

1. 评价方法

本文主要选取以投入产出为导向的数据包络分析法(即DEA法),将全国31省(市、区)作为决策单元,采取纵横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纵向上以2013—2016年的院团效率情况为对象进行历时性分析,横向上则对东中西部及不同省份国有文艺院团进行共时性分析。

2. 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效率包括投入规模和产出规模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中,投入指标主要选取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量;产出指标主要包括演出供给能力、演出服务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三个层面的内容,如表1所示。

其中,“团均原创首演剧目数”主要考核国有文艺院团的创作与创新能力;“团均演出场次”是从成果量与发展潜力等层面对国有文艺院团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的考核;“团均观众人次”是针对院团服务能力、规模和质量的综合性考量;“团均演出收入”则是对院团的市场化发展情况与“经济效益”的评估。实证分析中的数据均源于《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3—2016)》。

3. 实证分析

本节利用DEA法的C2R和BC2模型和DEA-SOLVER软件进行分析,得出2013—2016年全国31省(市、区)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的DEA效率值,具体如下:

(1)国有文艺院团综合技术效率总体不高,规模效率普遍高于纯技术效率。据分析结果显示,2013—2016年院团的综合技术效率得分分别为0.612、0.339、0.61和0.617,不同程度地偏离DEA有效前沿面{13},说明体制改革后,地方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支出绩效情况并不理想{14}。从具体的效率结构来看,四年期间院团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得分均偏离了有效前沿面。但相对而言,规模效率的得分高于纯技术效率得分,其中,2013、2015和2016年的规模效率值接近于0.9(有效值为1),说明院团在财政投入规模和资金管理利用方面均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但在造成综合技术效率偏低的原因中,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题比投入规模问题更为突出。

(2)中部院团效率得分相对较高,区域间效率结构差异明显。分区域来看,各区域国有文艺院团的效率得分普遍不高,但中部地区相对优于东、西部地区。如表2所示,2013—2016年,东、中、西部地区的综合技术效率得分普遍偏低,在财政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管理使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优化改善。对比而言,中部院团的财政支出效率(包括综合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相对要高于东、西部院团,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支出效率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总量并非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从各区域内部的效率结构来看,中部地区的纯技术效率值相对高于规模效率值,即其在投入规模上存在的问题较资金使用效率问题更为突出;东、西部地区纯技术效率普遍低于规模效率,即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

(3)实现DEA有效的省份数量总体偏少,各省效率情况差异显著。分省来看,各省综合技术效率普遍较低并呈递减趋势,横向上表现出中部省份最优、西部省份次之、东部较差的特点。2013—2016年,全国范围内实现DEA有效的省份数分别是4个、2个、3个和4个,数量总体较少;同时,四年间排名在前五的省份中,中部省份最多,累计共12次,东、西部均为4次,而在排名后五的省份中,东、中、西部累计的次数分别是12次、0次、8次,说明中部省份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支出效率相对其他省份要好,而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则效率普遍较低。从各省效率变化趋势来看,河南、安徽、江西三省的效率较为稳定,连续三年居于全国前六。

从效率结构来看,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呈现纯技术效率优于规模效率的特征。以北京为例,2013—2016年其纯技术效率均为1,但规模效率仅为0.532、0.027、0.689和0.574,因此其综合技术效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投入规模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如云南、宁夏等,则表现出规模效率优于纯技术效率的特征,其综合技术效率偏低大多因为纯技术效率不高。这一特征表明,经济发达地区在财政资金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财政投入规模不合理;而欠发达地区财政投入规模较合理,但在资金的管理利用技术和手段上则较为落后。

(4)东部省份规模效率递减趋势明显,西部省份多为规模效率递增。2013—2016年,全国范围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呈规模效率递减的省份共有7个,其中东部省份5个,中、西部各1个,北京、上海和浙江则连续四年呈规模效率递减,表明东部省份在规模效率递减省份中占比较高。与此相对,西部省份多为规模效率递增。2013—2016年,连续三年及以上呈规模效率递增的省份共有8个,其中东部省份2个、中部1个,而西部则达5个,占比最高。对于规模效率递减的省份,应结合其现实概况不断缩减财政投入规模、提高支出效率;对于规模效率递增的省份,则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以进一步增加产出。

(三)效果:国有文艺院团公众满意度

观众满意度的具体内容涵盖观众对剧(节)目内容、演员表演、舞美音响效果、演出场所、工作人员的服务等多个方面,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应国有文艺院团服务的质量、社会公众对服务的综合认可度以及院团对公众的综合影响。本研究所涉及的满意度数据主要源于2014年武汉大学国家文化财政政策研究基地在全國31省(市、区)的调研数据(有效样本共计3000项),调研问卷采取“李克特量表”模式,用很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很满意等五个层次来描述满意度情况,分别对应1—5分。分析结果如下:

1. 国有文艺院团的公众满意度总体不高

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社会公众对国有文艺院团产品与服务供给的评价总体不高,满意度得分为3.84,未达到“满意”状态{15}。满意度结构则呈剧(节)目演出最高、设备设施次之、演出服务最低的特点,三者得分分别为3.95、3.81和3.76,说明演出服务滞后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国有文艺院团在演出信息平台建设、内容宣传推广、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仍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文艺服务需求。

2. 满意度得分呈东、西、中递减趋势,东部各项指标均实现“满意”评价

2014年,东、中、西部的满意度得分分别为4.08、3.57和3.89,东部地区国有文艺院团的服务质量和效果相对最好,西部地區和财政支出效率相对较高的中部地区均未达到“满意”程度,说明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的效率与效果并非呈正相关关系。在不同评价内容上,东、中、西部与全国情况一致,均呈现出剧(节)目演出满意度高、设备设施次之、演出服务评价低的特点。同时各区域间,除东部地区的剧(节)目演出和设备设施两项指标达到“满意”外,其他地区的相应指标得分均在4分以下。

三、结论与原因

(一)结论

1. 投入增加与绩效降低现象并存,财政支出效率和效果普遍不高

体制改革后,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以10%的速度逐年增长,但财政支出绩效并未实现相应的提升。一是财政支出效率偏低并呈逐年降低趋势。2013—2016年,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的综合技术效率均在0.6左右及以下,严重偏离有效前沿面。同时,四年内每年实现DEA有效的省份数均在4个以下,效率总体呈降低趋势;二是财政支出效果不理想。从全国范围来看,社会公众对国有文艺院团服务供给的满意度总体不高,院团在剧(节)目演出、设备设施、演出服务等方面与公众需求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这一现象表明体制改革后,财政投入的增加并未转化为国有文艺院团发展的有效动能,现有的财政投入规模和结构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国有文艺院团领域存在日益突出的“政府失灵”问题。

2. 财政投入结构失衡,区域绩效水平与投入量呈“非配比”关系

国有文艺院团的财政投入总量和团均投入量均呈现出东部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的特点,区域间财政资金分配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从DEA分析结果可知,东部省份大多处于规模效率递减状态,而西部省份大多是规模效率递增,因而,前者应减少投入,后者则应增加投入。但从财政投入情况来看,东部省份无论在投入总量还是团均投入量上均远超过西部省份。东部的过度投入与西部的投入不足造就了二者财政支出的低效率。

同时,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的绩效水平与其财政投入量并非完全呈“配比”关系。一方面,投入规模与支出效率并非是正相关关系,财政投入最多的东部地区支出效率反而较低,而财政投入最少的中部地区支出效率则最高;另一方面,财政投入规模又在一定程度上与支出效果呈现出对应关系,财政投入总量和团均投入量呈东、西、中递减趋势,而公众满意度得分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势,说明财政投入规模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服务供给质量、公众认可度和院团效果产出具有直接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文艺院团的绩效结构中,财政支出效率与效果也并非呈正相关关系,效率低的东部地区效果相对最好,而效率高的中部地区效果却不甚理想,说明国有文艺院团的服务供给存在明显的“量”与“质”不协调问题。

3. 财政投入规模不合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配比失衡

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提高院团自主生存能力,体现为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比例的不断优化。然而,从当前院团的资金来源结构看,二者比例明显失调且有加剧趋势。2013—2016年,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投入量占院团总收入的比重从73.27%增长至75.54%,而营业收入的比重则从6.76%降至6.31%,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赠、赞助等)的比重也从4.72%降至3.89%。可以看出,当前国有文艺院团仍以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为主,财政资金占国有院团总收入的比重高达3/4,营业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等占比总体较低,且呈逐渐下降趋势。财政资金占比过高不但无法撬动社会资金、发挥杠杆作用,同时还会降低资本供给的活力和有效性。从DEA分析结果来看,2013—2016年全国范围内存在不同程度的财政投入冗余问题,冗余率最高的省市超过80%。

(二)原因

1.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单一治理模式难以适应国有文艺院团发展需要

作为准公共产品,表演艺术产品兼有经营性和公共性,其公共性的特点决定表演艺术市场不能完全以竞争淘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来建构,市场机制会在表演艺术市场出现失灵的现象{16},因此,引入政府管制来弥补市场失灵成为表演艺术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也是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做法。然而,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由于政府过度介入表演艺术行业的发展,又导致了另一种非市场失灵,即政府失灵的出现。改革开放后,院团由集体向国营转变,政府通过“管办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导致院团的体制日益僵化,管理的科层化、行政化和单位制特征不断强化,对政府管办和国家财政形成“路径依赖”,难以融入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在提供表演艺术产品这类准公共产品时,往往缺乏企业管理者的成本收益观念,加上公共产品评价上的困难,造成表演艺术产品供给的低效率。这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的现象,表明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既不能完全采取“政府治理”模式,也不能采取完全的“市场治理”模式,任何一种单一的治理模式都会导致院团运行的低效率和发展停滞。因此,当前以政府管办为主的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院团自身发展的需要。

2. 受技术劣势与体制约束影响,国有文艺院团存在“供需错配”现象

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供需错位往往是导致投入产出效率低下、社会评价不高的根本性原因。就国有文艺院团而言,绩效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也是表演艺术产品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表演艺术产品与服务具有先天的技术劣势。作为以人的身体技能为技术基础的传统文化行业,表演艺术行业在文化技术体系中处于较低层级{17},与新兴文化行业相比,普遍存在低技术含量、低创新元素以及同质化的特征,技术融入的空间相对有限,对新技术时代的市场需求和消费方式变化的适应性不强。另一方面,“准公共性”使得国有文艺院团生产供给存在体制性约束。现行体制下,我国的准公共文化领域大都由国家财政全额或差额补贴,“预算软约束”使得准公共文化部门在资源配置时往往缺乏自主权与支配权,其产品与服务主要面向体制内的既定目标而非市场需求,“公共性”突出而“经营性”不足,因而在当前娱乐消费为主流的文化市场中,对市场运作机制和公众消费需求的适应性不强,难以与电影、动漫、网络游戏等娱乐性文化产品相竞争。先天的技术劣势和后天的体制性约束,使得院团文化服务的更新速度落后于公众文化需求的升级速度,进而导致供非所需,难以适应市场生态,既抑制了有效供给,又无法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3. 现有财政保障机制难以适应表演艺术生产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过高的财政保障水平,“重投入、轻评价”和“重结果、轻效果和效率”的财政保障机制,使得国有文艺院团领域难以形成良好的公共资金带动效應来保障和促进表演艺术的生产发展。一方面,在准公共文化领域,过度的政府资助往往会导致社会资本被“挤出”,造成社会化资金渠道的阻塞。以国有文艺院团为例,其财政保障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上,但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证明,过高比例的国家财政投入不但没有有效激发文艺院团的活力、带来社会资本的跟进,相反还会对社会资本形成“挤出”效应,使文艺院团加速陷入“内卷化”困境,造成较为突出的“政府失灵”现象。另一方面,准公共文化部门具有较强的事业性特征,受“体制惯性”的影响,其财政保障大都存在重投入与结果、轻效率和效益的导向。以国有文艺院团为例,其现有的财政保障机制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演出补贴为主要补贴范围,偏向于对艺术生产结果,即演出产品的保障,而缺乏对复杂的艺术生产创作过程的鼓励与支持,使得艺术创作者往往重量轻质,难以生产出具备较高艺术性、思想性和观赏性的优秀作品;同时,政府购买演出场次的公共购买制度也存在重演出结果而非演出效果的倾向,致使市场主体过度关注场次数量,忽视观众数量、演出效果和社会评价,导致产品质量、供给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普遍不高。

四、对策建议

(一)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供需错配”矛盾

按照公共属性的强弱和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基本公共服务可以分为保障型公共服务和发展型公共服务两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政府、市场、社会等供给责任主体和生产主体的组合方式不尽相同。国有文艺院团作为准公共文化生产部门,本质上属于发展型的公共服务,因此,其生产发展应遵循“政府承担主要供给责任,社会组织是主要生产主体,私人部门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参与生产”的原则{18}。一方面,针对当前由政府—院团—市场(社会)间体制结构错配导致的供给低效问题,应在明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区分企事业院团等机构属性差异的基础上,研究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与优化结构,通过开发和释放市场、社会潜力,缓解国有文艺院团的“政府失灵”问题,实现国有文艺院团的“多元共治”和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存在的政府—院团间的政策资源错配、院团—公众间的服务供需错配问题,应从制度、要素和生产等多方面着手,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供给侧内部的结构性改革。如推动制度端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素端由“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转变,优化国有文艺院团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生产端创新供给,优化产品结构,等等。

(二)优化财政投入结构与方式,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西方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只有不断调整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协调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才能克服“全能型政府”的诸多弊端,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和有效互动。就我国的准公共文化领域而言,调整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推进资源供给的结构优化,不仅可以从外部为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能从内部改善服务供给侧的惰性。因此,针对当前政府管理体制、财政保障机制与国有文艺院团市场化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应积极转变传统的财政保障理念,不断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减少国有文艺院团对政府管办和财政保障的“路径依赖”,以改善当前普遍存在的自营能力不足、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一方面,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合理调整投入规模。通过测算研究国有文艺院团资金来源结构中国家财政补贴的合理比重,以及不同地区的合理投入规模,制定相应的投入标准和投入依据,调整优化财政投入规模和结构,有效扭转当前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现象,改善缺位供给、短缺供给、无效供给的问题。另一方面,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转变单一的财政投入模式,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贴、基金制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新型财政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建设发展,实现院团资金筹集渠道的多元化、稳定化。

(三)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由于长期的政府管办,准公共文化生产部门大都具有较强的事业体制特征,存在机构行政化、资源配置非社会化、运行机制非效率化等弊端,亟需通过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引导和监管。针对当前国有文艺领域存在的财政投入增加而效益产出减少的问题,应逐渐转变以往重“量”轻“质”的理念,增强财政支出的绩效意识,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体系。一方面,完善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机制。广泛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与做法,改革行业自评和政府主管部门评价的传统方式,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新型指标体系,为院团绩效管理和评价提供有益的方向指导。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和绩效管理结果反馈制度。通过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国有文艺院团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科学与合理;同时,强化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公示,让公共财政的使用和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通过需求侧的参与“倒逼”文化主管部门和国有文艺院团提高投入产出效益与自身管理水平。

五、结语

准公共产品不同于纯公共产品,由于兼具公益性和营业性,其供给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体制惯性,准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大多由财政供给或补贴,市场融入和社会参与程度总体不高,不同文化产品间的市场化水平也不尽相同。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文化市场的发展,政府供给模式的效率问题、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问题成为影响准公共文化领域下一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国有文艺院团财政支出绩效的研究,发现体制改革后院团的财政投入存在规模不合理、结构失衡、运行低效、与社会资金配比失衡等问题,导致财政投入增长和院团的绩效下降并存的矛盾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准公共文化领域现代化治理的需要。过度的政府资助不但无法撬动社会资金,还会导致社会资本被“挤出”,同时,过度“预算软约束”下的“公共性”排斥“经营性”问题,也会导致准公共文化产品对公众消费需求的适应性不强,进而导致准公共产品的“供需错配”和生产低效问题。因此,针对这种政府—院团—市场(社会)间体制结构的错配现象,应转变当前单一的财政投入模式,从宏观的体制结构和微观的生产要素等多个层面入手,推动准公共文化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现准公共文化领域“多元共治”与协调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张贺:《99.86%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人民日报》2012年11月5日。

② 數据源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文政法发〔2011〕22号)。

③ 毕绪龙:《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现状及深化改革的几点思考》,《人文天下》2015年第4期。

④ 数据根据《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6)》相关数据计算得来。

⑤ 马敏、杜方:《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评估及其发展方向——以艺术表演团体为中心的观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⑥ 王相华:《我国文艺院团改革评估与展望》,《理论界》2012年第5期。

⑦ 陈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与发展的路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⑧ 韩丽阳:《P市文广新演艺集团绩效考核研究》,郑州大学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⑨ 王相华:《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及发展政策评估体系构建研究》,《民族艺术研究》2014年第5期。

⑩ 游祥斌、卢云庆:《制度、意识与绩效——对改制后国有文艺院团市场融入的考察》,《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7期。

{11} 数据源于财政部《2013—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与支出决算表》。

{12} 数据根据《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5)》相关数据计算得来。

{13} DEA生产前沿面又称有效前沿面,是指决策单元生产可能集的边界,落在生产前沿面上的点,被视为DEA有效,没有落在生产前沿面上的点,被视为DEA无效。由DEA无效的点向生产前沿面做投影,投影点便为该决策单元所能达到的最优目标值。

{14} 由于新疆、西藏国有文艺院团并未进行转企改革,以及天津、内蒙古的转企院团未执行企业会计或统计不全等相关原因,年鉴中这4个省份没有企业院团的相关数据,因而在分析企业院团效率情况时不对其作相关评价。

{15} 调研的满意度数据具体涉及三类指标,一是剧(节)目演出满意度,包括剧(节)目内容和演员阵容两项指标;二是设备设施满意度,包括舞美效果、音响效果、演出场所等三项指标;三是演出服务满意度,包括演出信息获取便利性、剧节目资料介绍、工作人员的服务等三项指标。

{16} 王家新、傅才武:《艺术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

{17} 傅才武:《传统文化行业的边缘化困境与因应策略——基于技术阶梯理论的视角》,《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5期。

{18} 杨宜勇、邢伟:《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研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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