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琴
据媒体报道:2017年7月,23岁大学生李文星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却离奇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文星系因误入了传销组织“蝶贝蕾”丧命,引发网络哗然。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申依法打击传销工作的紧迫性。
2016年2月,郑某在北京多个辖区以某化妆品品牌促销员的名义,向他人推销产品。8月,郑某涉嫌传销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在该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郑某“无辜”表示,其只是一个产品销售业务员,不知道为何会触犯刑法。
然而,法院经审理却发现,郑某向他人销售化妆品的同时,大力鼓吹该化妆品牌行业的美好前景,邀请他人加入销售,并以他人销售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组成5个等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最后,郑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该条文的规定,郑某的行为触犯该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上案例,郑某的销售行为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直销人员表面上看无异,实际上,郑某的牟利方式系通过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发展下线资格,而又以返利和层级晋升为驱动,诱使下线不断发展其他下线,而郑某则通过庞大的直接、间接下线向其购买产品而牟利。
直销是一种合法销售的经营活动,其与传销的区别是,直销无门费,依托的是优质产品,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其有退换货保障制度,传销则相反。在收益获取上,传销的收益来自于发展下线的数量,直销则表现为“多售多得”。
司法实践中,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参与人员,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经朋友戴某介绍,投资一个点击广告赚美元的项目,为获取加入资格,其先后通过戴某向高某支付投资款共计10万元。后高某涉嫌犯罪被逮捕。经法院审判,高某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刑罚。张某遂将戴某、高某诉至法院,以诈骗为由,要求二人返还投资款10万元。法院最后经审理,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在上述案例中,因张某起诉高某、戴某偿还的款项涉及传销,而传销属非法经营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基于传销活动引发的财产纷争,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传销行为中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从该条文来看,凡是涉传销款项,将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因此,涉及传销活动的投入资金,一般都由行政机关予以收缴,法院对于受害人要求返还所投资金一般不予处理。
随着传销组织的骗术升级,误入非法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已经不仅仅集中于文化程度低、不上网、年龄大等特点的人群,如前背景所述,很多高学历、信息获取度高的大学生也逐渐成为传销犯罪分子的目标范围。非法传销有愈演愈烈之势,骗术隐蔽难识别、“洗脑”化严重、利用信息化技术施骗等特点,给有关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带来一定困难。
那么,如何识别非法传销呢?下面,总结一下现行传销的惯用手段,如碰到下述情况,请“绕道而行”,并及时举报,防止更多人受骗。
一是以介绍工作、招聘职工、项目经营、创业等为名,拉拢、聚集、鼓动外地人到特定地点,采用“财富、梦想、爱心、创业、荣耀、互助”口号“洗脑”加入人员,通过发展下线牟利。
二是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直销、增设加盟连锁店等方式,以高利润为诱导,收取大额“投资款”“加盟费”“保证金”等方式行骗。这种传销方式比较难以识别,因为该类骗术还附有产品、经营、科技等载体作为支撑,其与正常经营、产品直销在法律定性上也难以区分,但是可以通过是否有真正的投产、经营及主要收益是否来自于经营本身等方面来识别。
三是以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大肆宣传“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远程教育”“个人理财”等产品,引诱人投资参与各种巧立名目的项目。该类型的传销手段往往通过网络线上操作,隐蔽性较强。
总之,万变不离其宗,非法传销尽管形式多样,其最终采取的牟利方法无非就是以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以下线的人头数量或者销售业绩获取收益报酬。因此,广大群众应当擦亮双眼,在不明来历的高利润承诺、不常联系的亲戚朋友游说以及陌生人介绍高薪工作等诱惑面前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