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
不久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跟帖评论实行实名制,且先审后发,《规定》特别强调了加强弹幕管理。
近年来,“实名制”已经不再是新鲜词,且逐步深入人们的生活。实名制购票、实名制微博注册、手机号码实名制登记、网络直播平台实名制……实名制成为规范网络行为、预防违法事件、倒逼理性言论、净化网络环境的有效治理手段。新规定中有哪些网络发言被纳入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均纳入管理范围。
有网友认为,向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属于泄露个人隐私,网络发言内容也失去了隐秘性,隐私权因此受到了限制。所谓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规定》第5条明确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也就是说,个人身份信息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在哪个网络平台是否向所有人公开,网民仍然有自己的决定权。
网络安全法第40条至45条,就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保护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均予以明确规定。针对网民用户信息保护,《规定》仅作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内容,仍然适用上位法即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至于网络发言内容,本身就是网友决定公开的,即使发言内容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一一对应,仍然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还有网友认为,《规定》中第5条的“先审后发”制度,可能导致发言内容受限,言论似乎不那么自由了。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基于权利不能滥用原则,言论自由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是审查的标准。可以看出,“先审后发”制度并没有限缩网络发言的合法性范围,而是尽可能地降低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影响,减少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毋庸置疑的是,实名制和“先审后发”制度,可能会降低网络发言的积极性和随意性,但这并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此外,《规定》第7条首次对删帖和网络水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据了解,目前,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减少特定企业的负面舆论,刻意降低涉及该企业负面消息的推送频次,甚至武断删除负面跟帖,置顶有利评论,侵犯网民言论自由,严重干扰舆论,误导公众。《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行为,让网络言论更加自由。
弹幕实名制也是此次《规定》引发热议的焦点之一。《规定》公布之前的几年时间内,很多客户端、贴吧、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发帖、回复、留言等网络发言行为进行了用户注册、手机号码验证或者实名认证的要求,但对于弹幕的管理较少。
弹幕起源于Acfun(以下称A站,2008年开发出了弹幕播放器)和2009年的哔哩哔哩(以下称B站,目前国内最大的二次元爱好者聚集地)。直至2014年,主流网站开始增加弹幕功能后,迅猛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主流视频网站的标配,甚至淘宝“双十二”都应用了弹幕。
根据内容类型,弹幕分为实用型弹幕和参与型弹幕。实用型弹幕是视频内容的良好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长知识的快捷工具。据有关资料整理,实用型弹幕包括“字幕菌”“科普帝”“资源帝”“高能预警”等。相比较而言,参与型弹幕才是弹幕的绝大多数组成部分,其内容则更具发散性、随意性、花样性。参与型弹幕分为吐槽、恶搞、空耳、刷屏等。
随着弹幕的广泛发展,许多剧透、骂战、秀下限甚至涉嫌黄赌毒等有害弹幕愈演愈烈。然而,囿于弹幕的即时性,弹幕违法行为的治理存在监控难、取证难、有害影响认定难等问题。弹幕内容的随意性、分散性,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知悉难度和维权难度,因此《规定》要求弹幕提供静态文本,而此前的监管尚没有涉足这个领域。
弹幕治理显然是一个新课题。一是内容审查难。诸如A站、B站等弹幕视频网站,用户多为“90后”“00后”,语言高度网络化,思维高度跳跃性,不断更新的表达方式给审查带来了新的难度。二是侵权风险扩大。静态文本弹幕相较于动态版弹幕,具有方便浏览、检索、记录等特点,对于不当言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害后果,似乎比动态弹幕范围更大、持续时间更长。三是平台责任较大。平台对网络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非能够自证尽到了足够的义务。《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以及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的管理责任,对其技术和人员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