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雨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做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和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客观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较多且上升通道较窄,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的办案经历锻炼,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效果,影响了执纪审查的效能。二是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主要表现为以案谋私、监守自盗、作风失范等;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认为监督执纪是得罪人的工作,心存顾虑,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查办违纪案件的专业技能不够,缺乏查办案件的历练,影响了正常履职。因此,国企应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企业领导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驾护航作用,要设置专职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问题线索管理权、执纪审查权、执纪审理权、执纪监督权分立,设立单独的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案件监督室有线索处置权,纪检监察室有执纪审查权,案件审理室有执纪审理权,执纪监督室有执纪监督权。
纪检监察工作要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线索、问题的调查核实、立案处分的审理、执纪过程的监督检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
组织上要优先配齐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要让工作人员专心干好纪检监察这个主业,不再兼职其他工作。
要把党性纪律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配备到纪检监察岗位上锻炼。同时,把经过纪检监察战线锻炼过的同志推荐到其他重要岗位上工作,形成良性互动,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成长路径,解除后顾之忧,让其在工作中不再有畏难情绪,不再瞻前顾后,不再怕得罪人。
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为的“总开关”。习近平总书记说:“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企业要通过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十九大报告、学习新党章,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严肃的政治斗争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始终在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解决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在履职过程中,遵守各项纪律,不徇私情、严格执纪,坚决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业务精通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有力保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是一个突出课题。为此,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制度性约束,严格了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国企执纪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执纪,对已有明确要求的必须模范执行,对于尚未明确规定但在执纪审查实践过程中有所涉及的要结合实际去执行。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政治性、专业性强,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财务、组织、人事、工程等多个领域,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国企在干部任用、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增强执纪本领。同时,通过经验交流、问题研讨等形式加强内部培训,分享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能力;通过以案代训、交叉办案、借调办案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抓好纪检监察人员的实务培训,在案件办理实践中,扎实提高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