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唐代三省六部制将相权一分为三,集分权制衡、集思广益、增强行政效率、确保政策正确性等诸多优点于一身。然而在授课时,学生提出的一个问题却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三省分别负责草拟(颁发)诏令、审核封驳诏令、执行诏令。而诏令是皇帝的授意,甚至是皇帝的口谕,是不是意味着皇权实际上会受到三省制的限制呢?
上溯梳理秦汉两朝皇帝与丞相的关系不难看出:秦朝丞相负责全国政务,相权像一整个“圆饼”;汉武帝设立“中朝”负责“决策”,“外朝”负责“执行”,相当于将“圆饼”分成了两份。但是“决策”和“执行”这两项合起来仍然是一整个“圆饼”,仍相当于秦朝丞相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分权于下并没有直接使皇权得到加强,也未能制约皇权。
实际上,“皇帝制度”或“皇帝”称号已经决定了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能限制或制约皇权。但君主要实现其权利,必然要借助一定的机构和制度,使用和依靠大批官僚,三省六部制就为臣子提供了在制度上制约皇帝的可能性。《旧唐书》中有如下两则史料:
(庆元年正月)以前检校大理少卿、驸马都尉刘士泾为太仆卿。给事中韦弘景、薛存庆封还诏书,上谕之曰:“士泾父昌有边功,久为少列十余年,又以尚云安公主,朕欲加恩,制官敕下”。制命始行。
——刘昫《旧唐书·卷一六·穆宗记》
(元和十三年户部侍郎判度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皇甫镈)以巧媚自固,奏减内外官俸钱以赡国用。敕下,给事中崔祐封还诏书,其事方罢。
——刘昫《旧唐书·卷一三五·皇甫镈传》
两则材料均提到在皇帝下敕令以后,给事中进行封驳。其结果或使皇帝申明该敕令的理由,或使皇帝的敕令作废,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皇帝的意志。材料中提到的“给事中”始置秦朝,在唐代隶属门下省,成为宰相官僚职官系统的组成部分,专职行使封驳权——封还皇帝失宜诏命,驳正大臣有误奏章。
除了给事中外,唐朝的门下省还附设有一批言谏官员,比如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等,均“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
岳麓版历史必修一教材小字部分就引用了如下一则材料:
“唐宣宗认为大将军李遂德才兼备,任命他为岭南节度使。在皇帝任命诏书已经发下后,门下省给事中萧放认为这个任命不合适。唐宣宗这时正在欣赏乐曲,听了理由后,觉得这个任命的确不当,叫别人去追回任命已来不及,便当场叫一个伶人骑快马去追回诏书。”
这三则材料都有一个共同点:门下省的给事中等人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令、皇帝下发的敕令皆有审议、封驳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材料说明:皇帝的行为会受到门下省的制约。
是否只有门下省有此功能呢?从下面这则材料中可以窥见一斑。
垂拱三年,或诬告祎之,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
——《旧唐书·刘祎之传》
凤阁者,中书省;鸾台者,门下省。时为中书省侍郎的刘祎之,因认为武则天的敕令未经过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审核,不属于正式文件,竟至招祸。这里固然可以看出皇权的强势,但也从侧面说明一个问题:中书省、门下省都在一定程度上干预皇帝的言行,力图将皇帝的所作所为限制在制度框架内,对皇帝的权力进行限制。不管从哪种角度来看,这都是一种为政的理性。明清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将这种状况总结为:“国必有所恃以立,大臣者,所恃也。大臣秉道,而天子以不倾。”
实际上,早在唐太宗时,他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形,并有意推进这种趋势。他意识到一人之智的不足,“以天下之广,岂可独断一人之虑?”故特下令有司“诏敕不便于时,即宜执奏,不得顺旨施行。”
当然,历史是多面的。有些皇帝意识到来自制度的干预和制约后,与唐太宗的态度迥异。如武则天直接赐死刘祎之,又如唐中宗取“人寒微则政事勤,位卑下则控制易”之意大量任用通过特殊关系上任的“斜封官”。
如此,不难得出两点结论:①三省六部制虽不能制约皇权,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规范皇帝的行为。在君主专制时期,这种制约是一抹难得的亮色。②这种“制约”的实际效果是有限的,它取决于皇帝的态度和素质。可谓“民主”与“制约”在“高处”——可望焉,可思耶,不可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