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焕,许学军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通过创新创业应对经济新常态下面临的挑战,强调金融创新的功能和重要保障作用,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人民银行与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贷联动业务。5月中旬,银监会又牵头召开了投贷联动启动工作会议,并确定了一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这标志着投贷联动在我国正式启动实施。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相关意见的出台为投贷联动有效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将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和银行机构的创新动力。
国内外学者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都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Colin M.Mason,Richard T.Harrison(1996)认为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缺口又不愿进行股权融资时,银行将成为非正式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应该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1];Alexander Popov(2013)通过研究1998—2008期间21个欧洲国家的数据发现了风险投资对那些具有更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影响最大[2];Gabriela Prelipcean和Mircea Boscoianu(2014)研究发现虽然贷款担保、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在帮扶困难企业方面具有更快的市场反应,但也需要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如贷款保证计划、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混合性融资框架等来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型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融资问题[3];Ramona Rupeika-Apoga和Alessandro Danovi(2015)通过对意大利和拉脱维亚两个国家的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模式的研究发现了商业银行贷款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联手融资可以有效改善中小企业的创业生态环境,支持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4]。
胡艳,刘霞(2010)分析和研究了商业银行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传统风险及新增风险并给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5];王婵和田增瑞(2012)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采用股权债权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量身定做金融服务产品并深入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以实现三者共赢[6];陆岷峰、陆顺(2014)认为传统的信贷模式己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创新信贷模式如“投贷联动”可以有效促进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7];张小松、叶军(2015)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要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投资机构进行等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8];郑超(2016)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要注意明确合作模式,选择合适的企业,优化风险控制体系,合理确定定价,整合业务流程,建立专业复合型人才团队等将银行信贷与股权投资相结合使商业银行分享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更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9];刘澈、马珂(2016)认为,投贷联动作为金融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能推进实体经济去杠杆化,有利于拓展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10]。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研究文献对我国投贷联动的现存问题、业务模式选择及相关解决办法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以此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力图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模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与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的形式。根据二者合作的程度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①“跟贷”模式。商业银行与经过严格评估筛选出来的与自身风险收益偏好、信贷投向政策等因素匹配的VC或PE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立投贷联盟。在具体运作上,商业银行在给予风险投资机构的授信额度内,提供给被投资企业贷款来实现股权投资之后的贷款“跟进”,实现“股权投资+贷款”的结合。
②“选择权贷款”模式。“选择权贷款”模式是在“跟贷”模式的基础上,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的一种更深入的合作模式,具体为“贷款+选择权”。也即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约定将被投资企业的贷款转换为相应比例的企业股权期权,该股权期权通常由风险投资机构代持。银行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因IPO、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时行使选择权,由风险投资机构抛售对应股权以实现收益。
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绕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也即商业银行通过向本行集团境外子公司在国内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优质客户而开展间接的股权投资,根据客户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向其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服务以拓宽自身业务渠道、扩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该模式通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下属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与自身的信贷业务相结合形成投贷联动。如国内五大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在香港设立了全资投资子公司,并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面向企业开展投贷联动。
政府偕同银行业机构、相关社会资本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相对于私募投资基金来说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较低。一般是先由政府建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在政府资金的引导下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并吸引投资机构加入共同成立产业扶持基金向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一般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产品设计来控制投资风险。
高新技术园区内的创投孵化器在扶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方面具有先天优势。银行可以通过与创投孵化器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一方面,银行可以直接向创投孵化器发放贷款来支持其运营并由创投孵化器向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在创投孵化器的担保下向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
尽管投贷联动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的大势所趋,在全国普及推广仍有诸多不确定性,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虽然国家在战略层面鼓励推动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但在政策层面尚存在诸多限制。首先,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拓展受到监管制约。由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为了不与监管政策与法律制约相抵触,商业银行只有借道创业投资机构或绕道表外业务开展股权投资,投贷联动业务的拓展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等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投贷联动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了借贷、担保、股权投资、金融居间服务等基本法律关系外,还有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估值调整协议、财务顾问收费、理财投资等一系列法律限制,导致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面临评估难、抵押登记难、风险处置难等问题。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资金主要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而此类企业往往缺乏抵押和质押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应在授信评审、投资决策、风险隔离等方面创建新的业务流程和风险隔离机制,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对投资与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批。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进行股权投资时应严格约束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杠杆比重和防范集中度风险,并建立有效、严密、合规的“投”和“贷”风险预测、风险识别与隔离机制。
投贷联动业务作为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性综合金融服务,涉及到资产管理、风险投资、公司治理、信贷管理等多个行业领域,对复合型专业人才要求非常高。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不能适应和胜任如科技创新企业市场分析、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项目评估、风险资金运作等业务,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进展。
投贷联动业务中的股权和认股期权的退出如IPO、回购转让、定向增发等的前提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发展起来并上市,还依托于完善的资本市场、投贷联动风险评测信息系统、业务退出触发条件机制的完善,以及退出边界和渠道的明晰。尤其当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或兼并重组时,应建立商业银行债权和股权的清偿退出机制。因此,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一大突出问题。
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加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顶层制度设计。政府应当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解除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政策束缚如允许我国商业银行以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直接投资于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少数股权、设立投贷联动子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并对其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进行明确指导。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优化风险防控机制开发适用于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投贷联动风险定价指标,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以降低信用和经营风险;创新运用知识产权、股权与应收账款质押及多方联保等方式缓释风险;按照“投贷分离”原则优化内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健全投资和信贷独立审批制度,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进而丰富和优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不仅要对商业银行单户、单机构的业务情况做出追踪和评价,还要对本行该类产品总体风险进行评价,分析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判断投资收益是否覆盖其风险。 还可以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如保险公司尝试设立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责任险,企业到期若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投贷联动业务对商业银行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要求,不仅需要传统信贷业务管理人员,也需要在并购、上市、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领域具有经验的专家,还需要对目标企业行业发展特点和规律性具有深刻理解的专家。因此,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培养一批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借助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方面的“外脑”资源,充实专业团队力量。
商业银行应利用自身庞大的客户资源优势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等)一起合作,构建股权转让平台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平台的建立不仅扩大了商业银行的退出渠道,降低信贷风险,还可以通过资金结算等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来增加银行的收入。
[1]Colin M.Mason,Richard T.Harrison,Informal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J].Small Enterprise Research,1944(5):33-56.
[2]Alexander Popov.Venture capital and new business creation[J].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2013(3):4 695-4 710.
[3]Mircea Boscoianu,Gabriela Prelipean,Emilia Calefariu and Mariana Lupan.Innovative Instruments for SME Financing in Romania-a New Proposal with Interesting Implications on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J].Procedia Economics&Finance,2015,32(12):240-255.
[4]Ramona Rupeika-Apoga,Alessandro Danovi.Availability of Alternative Financial Resources for SMEs as a critical part of the Entrepreneurial Eco-System:Latvia and Italy [J].Procedia Economics&Finance,2015,33(12):200-210.
[5]胡艳,刘霞.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风险管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3):57-59.
[6]王婵,田增瑞.我国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的投贷联动模式研究[J].企业活力,2012(6):46-48.
[7]陆岷峰,陆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新态势及商业银行发展策略研究[J].南方金融,2014(12):6-10.
[8]张小松,叶军.商业银行多渠道多模式尝试投贷联动业务[J].中国银行业,2015(7):78-81.
[9]郑超.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运作模式及发展策略[J].南方金融,2016(6):63-65.
[10]刘澈,马珂.我国投贷联动运作模式、障碍及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9):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