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中恶性犯罪报道的分析思考

2018-01-25 00:59芦磊
视听界 2018年6期
关键词:归因网络媒体罪犯

芦磊

犯罪报道因事件的越轨性和突发性、危险性、未知性而备受关注。美国新闻学家胥罗克感慨:“由于危险比成功更能搅动人心,因此,坏消息的实时性通常比好消息来得高,危机事件因而也比好事容易吸引阅听人的注意。”[1]近年来,社交媒体传播环境下,恶性犯罪的报道一方面屡屡被建构成受众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却又屡屡触碰社会伦理底线。诚如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的话,“新闻的作用在于突出一个事件,而真相的作用则是解释隐藏的事实”[2]。新闻并不等于真相,“新闻不是反映现实的一面镜子。它是对世界的一种再现,而所有的再现都是选择性的”[3]。新闻生态中的新闻生产主体呈现事实的过程就是传媒伦理显现的过程。在新媒体语境中,大众传媒应选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报道恶性犯罪事件,哪些内容存在传媒伦理失范?

一、文本镜像:恶性犯罪报道的内容分析

塔奇曼在《做新闻》一书中说:“新闻是人们了解世界的窗口。”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这个窗口向哪儿开,取决于记者、编辑等新闻生产人员。在具体报道中,这种“新闻前窗”一般体现在报道主题和体裁、消息来源和标题倾向三个方面。本文以纸媒、广电媒体、网络媒体对“浙江保姆纵火”“日本留学生江歌遇害”等犯罪事件的报道作为研究文本,分析媒体的报道倾向。

报道主题和体裁。各媒体都十分关注犯罪过程,特别是网络媒体报道中,重点关注了作案过程、罪犯性格、犯罪特点。纸媒偏爱特写和评论,注重可读性,更强调对过程的描述和对细节的展示。广电媒体则倾向于介绍最新动态的消息。网络媒体原创报道较少,多为转载加工。

消息来源。消息源是新闻信息的获取源头,消息来源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消息来源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消息源包括记者亲眼所见、目击者和相关机构,间接消息源可以是引用的二手材料等。相关报道中“现场群众”类的消息源占到了三分之一,比例甚至高于“公安等部门及官员”消息。此外,在网络媒体中时常出现完全没有交代消息来源的报道,文章不仅没有提供新闻事实的来源,还用“据悉”“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等进行一些细节描写,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报道的真实性,专业缺位明显。

标题倾向。标题被誉为新闻的“眼睛”。读题时代,新闻标题的好坏至关重要。新闻标题体现了报道的倾向,奠定了报道的基调。在相关犯罪报道中,媒体往往运用贴标签和简单归因的手法,渲染犯罪行为。有些标题只是对犯罪原因作简单推理,忽视了事件背后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

二、新闻后窗:恶性犯罪报道的叙事框架

媒体对恶性犯罪事件的报道呈现碎片化、简单化特征,这也是受众透过“新闻前窗”看到的镜像。那在“新闻后窗”,记者又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解释事件?我们大致归纳出两种叙事框架。

(一)二元对立的叙事框架

“二元对立”是犯罪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叙事框架。这种框架常常表现为正义和邪恶、优秀与堕落的对比等,而这种非此即彼的对比又往往体现在报道中不同角色的不同行为之间或是相同角色在不同时期的行为之间,反差越大,往往越能吸引受众的阅听兴趣。[4]

一是“警察”和“罪犯”的二元对立。这种叙事框架主要体现在对二者的形象建构上。例如记者使用“杀人狂魔”“从容”“冷静”等一系列形容词来建构罪犯留给公众的印象,而对于“警察”这一形象的建构最多体现在侦破细节和民警个例中。此外,这种叙事框架下还会通过老百姓的反应来侧面烘托罪犯的危害和民警的神勇。

二是“过去”和“现在”的二元对立。在这一叙事框架中,媒体通常会回顾罪犯的人生经历,找出罪犯曾经“优秀”“乖巧”的事实,随后,报道给出犯罪原因,通过罪犯前后强烈的反差带给受众冲击。这种叙事框架一旦固化为犯罪报道的固定模式,很容易给受众以错误的引导。

(二)简单归因的叙事框架

如前所述,在倾向标题的呈现中,媒体往往采用简单归因法。在具体的报道文本中,这种做法亦大量存在。经总结大致包括下面三种模式:第一归因贫穷,媒体多渲染罪犯从小家境贫寒,后又遭遇不幸;第二归因报复社会,媒体往往将罪犯的犯罪原因推论为报复社会;第三归因家庭,这是犯罪报道中媒体常采用的,这些家庭背景的呈现多是带有负面评价性质的表述,媒体报道中的罪犯多具有家庭不幸的特征。

三、伦理思考:不应被忽视的人文关怀

新闻生产的过程是传媒伦理显现的过程,亦即新闻文本和“新闻后窗”的背后体现着把关人对伦理价值的思考和伦理原则的取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重点探讨了媒体对恶性犯罪的呈现。从中可以看出:对这一题材的报道,基本还是秉持了专业操守和伦理底线,但在一些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报道中也存在伦理原则的底线失守和伦理原则的运用失误的问题。

一方面,传媒报道恶性犯罪事件,发挥社会警示作用,此种做法毋庸置疑。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应忽视人文关怀。这与先秦儒家伦理的核心:仁,即“爱人”“克己复礼”和“推己及人”内涵相同。而在新闻生产中,公众利益的界限模糊不清,“爱人”的伦理原则也并没有成为解释事实的标准之一。就近年来的犯罪报道文本来说,不少报道运用标签化手法,将罪犯的形象进行妖魔化呈现,并将一些血腥暴力的画面置于显要位置,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回访,此种做法借“公利”之名,行“窥私”之实。

此外,一些报道只是将罪犯作为新闻报道的卖点而非值得警醒的对象,将相关报道置于普通犯罪叙事框架下展开,放大罪犯的故事性和犯罪细节,在妖魔化的同时又神化了报道对象。合理想象加大量细节失实,不仅体现了媒体专业主义的缺位,更是传媒伦理底线的滑坡,容易引起他人的效仿,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

犯罪报道总会淡出视线,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却不会终止。犯罪是一种暴力,脱离伦理束缚的媒体呈现亦是一种暴力。对前者的预防需要个人的自制,对后者的预防则需要中西方伦理原则的共同规约。传统媒体在此类题材报道上的伦理失范,对今天社交媒体传播环境下新闻生态中的每一位新闻生产主体都具有警示意义。

注释:

[1]王勇.大众传媒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

[2][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

[3][美]迈克尔·舒德森.新闻社会学[M].徐桂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4]刘勇,张雅.未成年人犯罪的呈现与遮蔽——基于对《法制日报》(2007-2012)的考察[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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