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量变与质变不能等同

2018-01-24 01:38张容
考试周刊 2018年104期
关键词:代议制中世纪

摘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不能等同于近代的宪政文献,中世纪形成的议会仅是王室的附属物。因此,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并非萌芽于中世纪。我们既要尊重历史的渐变与突变、量变与质变之间的联系,又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中世纪;代议制;量变与质变

有些历史教师在设计“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这课时,经常会提及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发展情况,认为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英国中世纪就已经萌芽,比如将该课设计为以英国民主或“自由”传统的形成、发展和扩大。他们的理由主要是:《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的宪政文件;中世纪英国议会雏形的出现。

这样的教学设计一方面确实可以使课程结构更加优化和授课主线更为清晰,学生也易于消化吸收,但另一方面又易使学生产生误解,其一,误以为现实制度就是传统制度的简单延续,不能正确地认识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确立过程中传统和现实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更加复杂的历史面相;其二,误以为历史进程就是一个简单、线性变迁的过程,忽视了历史进程中量变与质变的区别;其三,误以为一切历史的发展都是必然的,忽视对历史偶然性的认识。这不仅不利于学生对历史知识的掌握,更不利于科学历史观的培养。

英国代议制的产生虽然与中世纪传统有一定的联系,但并非其简单延续和扩大,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产物。英国革命前是典型的封建专制社会,革命后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革命前后社会性质有本质不同。所以,我们不能一味地为了课程结构的优化而混淆了革命前后两种不同的性质“自由”和政治制度。

一、 英国革命前是典型的封建专制社会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从政治上来看,英国社会类似中国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封君与封臣权利与义务界限分明。国王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封建贵族,封建贵族在自己的封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封臣则需承担相应的军事和经济义务,如服兵役与缴纳贡赋。从经济上看,英国经济基础是以庄园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产品很少出售,同外界很少交流。从文化上看,天主教会垄断全部文化,并渗透到世俗权力之中。总的来说,革命前的英国社会是以国王和封建贵族为主导的典型封建专制社会。

1688年光荣革命后,通过阶级斗争,英国实现了由专制向民主、人治向法治的过渡,成为一个典型的以新兴资产阶级为统治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革命前后,英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性质的国家。

二、 《大宪章》非宪政文献

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了《大宪章》。

从《大宪章》产生上来看:当时的约翰王滥用王权,穷兵黩武,大肆向封建贵族征税,引起了部分贵族的强烈反抗。反叛贵族最终以武力强迫约翰王签订了限制国王权力,保障教会贵族特权的《大宪章》。

约翰王统治时期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约翰王同封建贵族之间的斗争不是被统治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封建贵族“自始無意于彻底推翻封建王权”,仅对王权范围作了界定。整个斗争过程,下层民众并未参与。同时,在约翰的眼里,谈判只是缓兵之计,签发大宪章不过是“逢场做戏”,所以,墨迹未干约翰王就“拒不执行”。当时的教皇也并不支持反叛贵族,甚至以开除教藉相威胁,并宣布宪章内容无效。可见,《大宪章》是国王和封建贵族政治博弈妥协的结果。

从《大宪章》的内容来看,《大宪章》全文63条,限制王权保障贵族、骑士利益的共55条,占90%,保护市民和自由民利益的只有6~7条,约占9%~10%,没有一条是保护农奴利益的。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由大宪章》主要保障封建贵族,其次是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并不在保障之列,其实质是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虽然1225年亨利三世确认后的自由大宪章成为了后来历代国王确认时的正式文本,但仍旧属于“封建习惯的成文表达”。国王的确认也只是走走形式,确认后便弃之脑后,束之高阁。

总之,《大宪章》是一部典型封建法律,并非宪政文献,它并没有真正地达到“王在法下”的目的,也未具有后人尤其是英国17世纪议会与国王进行斗争时所具有的重要内涵和意义。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郝铁川说,近代宪政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市场经济。这是近代宪法、宪政产生的经济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和宪政;第二,宪法要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两个方面的内容,宪政则是宪法+民主。这是近代宪法、宪政的构成要件。如果只拣其中一个要件就说有了宪法或宪政,实在是以偏概全。第三,成熟的资产阶级。所谓成熟,是指其具有清晰的阶级意识、思想理论、政治纲领。它是宪法或宪政问世的推动者。很明显,中世纪的英国社会缺乏产生近代宪政制度的土壤。

目前学术界对《大宪章》已基本达成共识:《大宪章》是一个限制王权的封建法律文本,孕育了近现代宪政的因子,具有某些民主因素。因此,对于《大宪章》的性质,我们不能过分解读。

三、 中世纪议会是王室的附属物

中世纪的英国议会,从成员构成来看,以封建贵族为主。从会议的集散来看,国王对议会的集散有生杀大权,国王拥有召集议会、宣布议会延期、休会和解散的权力。从议会的职权来看,尽管英国议会具有立法的传统,但下院却并不具有立法者的地位,只充当“立法请愿人”的角色,议院和国王才是“法律制定人”。

可见,在中世纪的英国,下院在立法方面几乎处于无权地位,英王和上院才真正地掌握了立法权。就行政权而言,在中世纪,长期以来,民众普遍认为,政治事务乃是国王的专利,除国王外,“任何人不得捣乱神秘的国家和政府事务”。从而也就决定了,“中世纪议会的权力根本无法与现代的议会相比,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仍然在于君王的执政官员,同时即使最无能的君王,也不愿承认这些议会代表是平等执行政府事务的参与者”。所以,刘新成教授认为英国中世纪的议会有别于近代议会,两院制议会的形成还不等于近代议会民主制,我们不能把“宪政”等近代观念套用于中世纪。判定英国中世纪议会的性质应根据它在中世纪全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他认为英国中世纪议会应定性为:一个由国王定期召集的,有各封建等级参加但以大贵族为主体的机构,它具有包括批税权这一重要内容在内的立法与司法职能,它服务于国王,但又对王权有一定约束力。

总之,中世纪的议会实质上还是封建专制性质的,主权在国王手中,王权高于议会,议会只是英王室行政系统的附属物,与《权利法案》颁布后的近代议会有本质区别,中世纪只生长出了代议民主制的“壳”,而没有代议民主制的“内核”。

通过以上分析,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并非中世纪政治传统的简单、线性延续,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壮大后同封建王权血腥的阶级斗争的结果。《权利法案》的颁布为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奠定法律基础,真正地将王权置于法下。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大宪章》限制王权的传统理念,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议会同封建主义的斗争提供了有力武器。“下院在经济立法实践中培养起的那种参与精神和参与能力毕竟为近代议会民主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在历史学习过程中,我们既要尊重历史的渐变与突变、量变与质变之间的联系,又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区别。

参考文献:

[1]林地明.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重新认识《自由大宪章》的形成和实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2]张世满.封建时代英国议会的产生与发展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史学研究,2000,23(4):53.

[3]王振华.列国志·英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赵运华.论封建契约下国王封臣间的斗争与妥协——从《亨利一世权利宪章》到《大宪章》[J].科学·经济·社会,2016,4(34):116.

[5]郝铁川.不能过高评价英国《大宪章》[J].社会科学报(学术探讨),2012-6-21,第5版:1-2.

[6]伍光红,郭强.《大宪章》与近代宪法——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八届年会综述[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4).

[7]陆连超.英国议会研究1529~1689[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8]刘新城.都铎王朝的经济立法与英国近代议会民主制的起源[J].历史研究,1995(2):128-129.

[9]任世江.高中“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专题教学参考[J].历史教学,2011(1):65.

[10][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M].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11][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M].黄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张容,湖南省怀化市,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一中。

猜你喜欢
代议制中世纪
中世纪城堡
中世纪欧洲艺术
中世纪晚期意大利境内的雇佣兵
“黑暗时代”一说是谬论。这里说说中世纪的科学进步为何仍举足轻重 精读
征战在中世纪的骑士
中世纪晚期英国文学中的农民写作
落实目标的双翼:主线与问题——以人民版《英国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一课为例
詹姆斯?密尔“政府观”的功利主义思想评析
教学内容整合中主线确立应遵循的原则——以“英国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为例
代议是政治构成的第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