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主义的分析研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8-01-24 17:37孙江平
教育界·下旬 2017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治建设市场

孙江平

【摘要】社会契约论在演化过程中,其理论构架从论证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逐渐转变为关注每个社会成员的个性化发展,霍布斯、卢梭、罗尔斯等社会契约理论家都做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社会契约论不仅诠释了道德的本原与发展,还论证了现代生活中法治与契约的重要意义,其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的伦理内涵仍然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法治建设;法律;市场

自由、平等、个人权利是社会契约论的伦理内核和价值原则,契约论不仅仅代表一种理性约束与衡量。公正意味着在整个契约创立的过程中,只有契约的条款公平平等,各方才愿意来缔结契约,这个契约在公众面前经得起考验和质疑。而平等的设定通过“无知之幕”来进行,每个个体在缔结契约之前因为不确定自己的身份地位,所以具有平等的权利和需求,参与契约的各方都有着平等的地位,而契约在被制定之后也可以使参与契约各方利益均等。个人权利则体现为在契约过程之中,每个人并不是出于被强迫的境地而做出选择,而是完全处于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愿做出的决定,这样的缔约过程体现了个体自由与独立。契约对于自由的限制正是出于契约各方对于最后结果的自愿选择,而这种自愿选择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他们的个体自由。而国家的机构建立和法律法规的出台的伦理意义都蕴含在其中,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治选择都不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而是所有社会成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愿达成的平等自由的协议,而这一切都源于每个社会成员自我意识的觉醒。

西方契约论理论已经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它不仅仅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于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尤其是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其蕴含的丰富哲理仍然可以为我们借鉴。法治的建设并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全社会的统筹协调,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而不断迈进。所以需要将法治与契约相结合,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联系在一起。

法律是国家和社会利益调节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国家的利益分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的分配制度可以使各阶级互利互动,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民的自身权利。法治的意义在于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和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人权。首先,宪法实质上也是一个契约,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经过协议与代行国家权力的部分公民签订的契约。宪政的发展既需要民主,同样也应该提防民主的滥用。当代的宪政包含着多种精神——民主、平等、法治,这些恰恰是我们约定的契约所包含的。契约要求所有有权管理国家的公民通过平等协商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家机构进行构建,坚持人民主权,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权,宪政的实施方式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力是所有宪政国家的共同追求。契约宪政就是公民与国家所达成一致的契约关系,这也就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生活由社会公民完全参与,不仅表明了国家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更重要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工作人员同样应该由契约产生,由人民选举进行任免,对人民负责,而且这一切都应该且必须由法律确认,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契约宪政正是现代社会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化道路上,政府的权力如何不被滥用,如何合理地控权是我们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主要议题。社会契约论倡导通过主权者之间缔结“让渡”公共权力的契约,作为参与契约方的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权力委托给政府这个公共权力机关,这样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就构建起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含着“主权在民、契约神圣”的伦理内涵。结合我国国情而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行政主体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享有国家主权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形成合意,之后各级国家权力机构才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拥有国家权力,所以各级权力机关必须严格贯彻法律法规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唯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权利,才符合社会契约的要求;只有坚持法治、理性、平等、互惠的原则,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的范围并不仅仅存在于其选举和投票的过程,还包括诉讼审判、社会听证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在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被选举人的很多信息未被选民了解,很多选举过程仍流于形式而并未真实地代表选民的意见,而且很多代表并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擅离职守,权责不明。这些都违背了契约精神的原则,违背了民主法治的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权力制约的特殊性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程序,实现程序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国家法治化过程中的应有作用。這是社会契约论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在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有罗尔斯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正义原则的构建,还有哥梯尔等学者不断地发展丰富社会契约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建设。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以及经济活动中参与契约双方的意思自治,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在规范市场行为的权限和市场经济规律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护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又促进国家经济高效健康地运行。

哥梯尔在其著述中将理论重心放在如何解决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上,提出了理性决策理论:参与事项的决策者在事先了解所实施的各种方案后,对于要实施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相关影响可以在自身的理性选择下做出自己的判断。这种“经济人”理论体现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每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人都会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根据哥梯尔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我们应当完善市场的规则和法律法规,保证各种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市场自然有其“无形的手”来调节市场的交易行为,那些违反规则的人自然会被市场淘汰,所以我们需要优化市场的结构和功能来完成当代经济转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因为市场的参与主体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生产过程中排污严重污染了环境,为了利益而造假进行偷税漏税,伪劣商品以次充好、尔虞我诈等。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虽然细化完善,但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所有问题。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政府反而应该放权,减少政策和法律的过多干预,所以我们要重视法治但不能仅仅建设法治,而是应该多研究经济运行的规律和人性的特点,立法过程中不应该仅仅针对市场中所出现的问题,更应该探究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因为法律不可能立即解决刚出现的问题,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们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来制约政府的权力,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平等和独立,继续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司法行政体系更加透明公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减少不必要的干预,给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建构虽然并未发展成熟,但其丰富的内涵仍然可以为今天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带来众多的启示,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和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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