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关系视角下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研究
——基于安徽省的交易现状

2018-01-24 02:45童云
理论建设 2017年6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经营权产权

童云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马列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000)

当前,中国农村改革正面临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建设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从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改革迈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交易,构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的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农村产权规范、有序、合理、稳定地流转,对于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范高效的产权市场交易机制一旦形成,又会进一步释放农村劳动力,实现农民真正以“市民”身份进城,农民职业化,在政府宏观指导下构建新型农业生产关系。

一、文献综述

国内众多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有些学者关注土地流转的现状和推动力,有些学者研究制度创新解决土地流转制约因素,增加流转绩效等等。袁铖(2014)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宏观经济环境、农业资源禀赋和经营者生产行为共同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演变是制度创新与资源配置双重合力推动的结果。梁发超(2016)采用系统分析和案例对比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土地市场+土地银行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其优越性在于给农户自主选择的权力、为承包经营大户解决了资金问题、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发挥了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制度上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朱剑(2013)研究了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杨浩军(2014)从城乡一体化视角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市场交易机制进行研究,以苏州市为例对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进行构建,以期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经济学意义上的 “机制”是指一定经济机体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王玉玲等(2016)指出“新常态”发展模式下,中国经济要克服市场机制作用滞后引致的“堕距”及过渡带来的“超阈”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期寻求两者之间边界合理与作用均衡的制度安排,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同时使经济主体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巫文强(2017)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必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下运行的,以人民为中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适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市场机制形成的。

学者们普遍的共识是,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清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肯定对土地等经营权流转产生强大动力,但是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还有很多,突出表现为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机制还不完备,造成土地流转秩序不规范、流转不顺畅。因此构建一个具有内生动力、能自动运行、可以调控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就成为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了,需要引起理论界学者的足够重视。

二、农村产权市场交易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1.农村产权的界定。国内外学者对产权研究已相对成熟,从科斯提出产权的概念,德姆塞茨从工具功能方面定义产权,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能够使得交易双方进行合理预期,界定人们如何及为何受益或受损。《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产权是复合财产权利,亦称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阿尔钦从行为关系方面定义产权,由于物的使用、转让而引起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关系,产权规定了人们的相关行为规范。农村产权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学术上对于农村产权进行界定相当复杂。从最重要的农村土地权属看,农村土地归属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所谓的三级是指“乡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按照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拥有承包地的经营权,能够自主流转的也就是承包经营权。

本文研究的农村产权定位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拥有的一系列用益物权和所有权构成的权利体系,包括常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四荒地”以及滩涂及水域养殖权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2.农村产权市场交易的概念。市场是买卖商品的场所,买家和卖家在这个场所完成货物的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进行农村产权买卖活动的场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包括线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实体市场和线上交易平台两种形式,即分布各地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产权网上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用户通过系统可以足不出户进行项目的申报,在网上由交易中心人员进行项目发布公告、组织竞标等一系列交易流程操作,招标、竞价和中标结果均通过网上进行。进场买卖对象包括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是指相对于用行政手段进行流转,农村产权在流转过程中流转主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按照市场规律实现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受他人主观因素影响。交易中的关键因素——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农民承包地的等级状况、地理位置、土地自然属性、环境等自身状况因素决定,根据流转双方最终达成的意愿决定,体现了土地经营者对土地经营报酬的合理预期,有自身的价格形成机制,受行政等人为干预因素较少,确保交易主体平等地位。农村产权市场交易就是为了实现通过市场化流转配置农村产权,因此公开透明的土地流转信息,能够给流转双方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避免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交易公平缺失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减少行政干预,使市场交易环境更加公平。

(二)意义

1.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的进程,在农村产权流转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产权制度的巨大创新,实现农村资产的转化利益最大化,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增加农民的收益。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化交易就是在保持集体所有制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减少行政等人为的干扰因素,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功能,在价格杠杆指引下把农业资源从经营水平差、生产效率低、生产要素原始落后的个人或者组织手中向经营条件好、生产效率高、具备农业现代化生产要素的组织或个人流动,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改变零星分散的小农生产模式,减少农村承包地的劳动者数量、释放更多劳动力,实现土地等资源现代化、规模化、高效率生产。在产权流转交易时不需要考虑交易者的归属地、单位性质,按照市场规律完成交易,将土地等资源向一些农业合作社、种地能手、家庭农场流转。

2.实行农民交易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三农”问题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化交易在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通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市场交易的公开透明度,更能保障农民的根本权益,农业农村农民可以获得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农村劳动力更方便地从土地释放出来。

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农民可以将承包权自主进行租赁、转包、入股,解决了长期以来居委会或村委会、上级行政部门在未经农民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的事件引发矛盾纠纷的难题,农民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信息透明、充分、对称情况下,流转价格趋于公正合理,减少侵犯农民承包地利益几率。因此,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最好途径是让农民拥有自主权,拥有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主体地位,减少流转土地纠纷,根据市场行情与个人意愿做出合理的决定。

3.发挥市场化交易,保持土地质量。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化交易,公开、公正、规范地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为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搭建公开交易平台,为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对深化农村改革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化,政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的交易信息平台,为产权流转的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充分、地位平等的交易条件。交易信息平台由专业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交易的土地等进行评估,公开与发布土地的相关信息,包括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并且做好备案与留档。这样,通过土地评估机制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农村产权流入方就必须注重对土地的培育和涵养,避免过度使用土地,减少污染,为了下次转让时获得一个很好价格,这样就可以约束土地流入方的经营行为,减少经营者掠夺式经营、损害地力、不可持续的行为发生。在流转交易市场化的定价与评估机制下,耕地可以实现土地的自然增值和价格增值。

三、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现状

从2008年成都挂牌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开始,2010年8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主要交易对象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增减挂指标、农业林权、大中型水库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租赁等。2014年10月,安徽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投入运行,平台将实现市县乡三级联动、统一运行,交易渠道更加畅通,很好地解决了想流转土地却缺乏规范高效的平台的问题。可以入场交易的是包括林地使用权在内的8类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土地水面以及“四荒地”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参与人发布公告、项目申报、组织竞标等的交易流程都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完成,中标结果也通过网上公布。

(一)土地流转增速提升,流转比例较高

安徽省作为泛长三角经济发展中地区,居于传统发展农业优势地位,耕地资源优越、可耕地面积大、地理和气候条件适宜、受现代工业污染程度低。由于农工业比较效益的巨大差距,农村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选择打工挣钱,所以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最新数据,到2016年末,全年耕地流转率近50%。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速度也更加快速,根据《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安徽省2007年城镇人口比重是38.7%,2016年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为52%,全省农民工总量1878.4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380.1万人。从2007~2016年的统计数据看,在就业增长的人口中,安徽省在城镇就业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在农村就业的人口比重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农村劳动者比例从2007年的42.9%下降到2016年的31.7%,在农村的劳动者已经不到总劳动者的1/3。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占比不断下降的同时,非农就业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农民工人数上升,这与土地比较经济效益低下,打工经济效益高直接相关,打工经济又进一步降低农民对于农地依赖程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条件。2010~2016年,安徽省土地流转面积从1017.7万亩增加到4158.3万亩,增加4倍多,占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已接近50%[数据来源: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网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流转主力军。

(二)股份合作和土地托管成为新的流转形式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几乎与 “改革开放”同步,乡镇企业的崛起使得农村部分劳动力开始转移,之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引发农民外出打工潮,这时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农户之间以口头约定的形式零星发生,且是无偿流转。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进程加快。

近年来,土地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得到调整,安徽省土地流转经历农民间自发流转为主,转变为在政府发展规划引导的、市场机制调控下的流转为主,流转程序由市场机制规范,交易双方的地位不断趋于平等,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流转形式上,租赁、转让、转包和互换是流转的主要形式,随着国家不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土地托管和股份合作等创新形式也成为新的流转形式。2017全国100个县确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改革试点县,安徽省占了4个。

土地股份合作就是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是社员承包地的经营权,按经营权多少折股入社,一亩为股,在分红时按照社员入社的股份分配。在土地流转的股份合作入股形式中,除了根据土地数量计算股份,资金、技术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作为参股的主要方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入社的耕地分片打包发租给承租经营者,社员还可以作为工人受雇于企业,既拿工资又可享受土地租金分红。从统计数据看,安徽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开始显示出旺盛的生机活力,2016年第二季度土地入股83.26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2.12%,到2017年第二季度土地入股146.1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3.41%,全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63个,入股农户1.3万户,入股土地8.9万亩,虽然占安徽省承包土地面积的比重很小,但是增速较快。在土地入股范围上目前以行政村范围内参股为主,入股分红采取保底分红和保底分红+浮动分红方式,保底分红,每年按照一个固定的标准给农民分红,股份合作中的胜负盈亏与农民无关;保底分红与浮动分红结合,流转土地的农民除了有固定的分红外,还可以享受到经营收益带来的盈亏分配。在土地流转入股后,采用的经营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合作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农民能够享受土地经营部分产生的收益;一种是发包经营,入股农民能够享受到的只有发包收益;还有一种则是直接经营,如果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直接经营,则农民能享受土地经营全部收益。

(三)流转运行趋于成熟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走向正规,不论是流转主体还是流转年限都趋向稳定。流转主体不再仅仅是附近农户间的流转,跨乡镇跨区域的流转扩大了流转范围。流转参与方有农民、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企业,也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期限上,以2017年第二季度统计数据为例,第二季度安徽省土地流转面积4213.23万亩,流转期限6年以上的占39.2%,3~5的占39.5%,流转期限逐渐延长,中长期为主的土地流转与土地投资回收期长的属性相吻合,保证了土地流入方的经营收益能够合理获得,确保了流转的稳定性,这一现象也为长期经营土地提供了良好条件,有利于保护地力,避免掠夺性、破坏性使用土地。与此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进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变得更加紧缺,全省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升,2007~2009年,流转土地的价格一般在300-500元/亩/年,2012年一般升至600-800元/亩/年。目前则是不低于800-1000元/亩/年,有的地方已经超过了1200元/亩/年。全省各项惠农政策的逐步出台,刺激和鼓励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土地流转交易参与主体多元化,流转交易范围逐渐扩大,这为农业供给侧改革,合理配置农村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奠定了基础。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存在问题

(一)土地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需要强化

从前文中可以看出更多的人离开乡村居住在城镇,使土地流转更容易进行。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虽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镇就业居住,他们还是把承包的土地当作最牢靠的生活保障,即使在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健全、提高的情况下,对土地流转仍会存在后顾之忧。在流转过程中,土地流转交易的前提应当是农民自愿,这是由农民在流转中的市场交易主体决定的。但实际流转中,为了形成规模连片,有时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会花大力气做农民的工作,农民作为流转主体的地位无法体现。由于不是农民自愿,后期出现群众上访、农民任意收回土地、流入方弃租跑路等种种现象,都是行政权代替市场、行政权代替农民自由交易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规则还不符合,流转过程中双方不能自由博弈,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结果,给政府管理工作造成被动。

近两年为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干预,安徽省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处于中立地位,减少“越俎代庖”情况的发生,虽然目前这种现象极少发生,但是强行推动流动、强迫农民同意流转的情况还是存在的,不尊重农民市场参与的主体意愿。2016年底,安徽全省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交易的市场主体地位更有了保障,应该得到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议价权、选择权和决定权,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

(二)流转交易机制与配套服务有待完善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先后在合肥、马鞍山、黄山等地组建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构建市、县、乡三级联动运作模式为目标,无偿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的农村产权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外,林权甚至是农业类知识产权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土地流转的市场交易运行机制还未健全,出台的促进农地流转的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口头约定或者不规范的合同约定,不规范流转造成土地流转不合规、协议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签合同,既没有入股协议,也没有股权证书的股份合作流转,这类没有正式协议的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发生。在交易程序及流程上操作不规范,土地流转不同交易方式的要式合同种类及条款不能满足要求,造成实际流转中合同缺失、不规范,极易产生纠纷。还缺少配合土地流转信息交易平台的中介组织,需要中介组织在产权交易中对流转的土地状况、土地的价格、交易主体以及交易方式进行评估,提供流转交易的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便于双方公平、公正地达成交易。

(三)土地流转中监管行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只是个开端,2016年安徽省实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规范和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但在农村个人产权交易范围、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监管和争议处理等方面规定都不甚明确,相关的交易品种更没有相应的交易细则,仅依靠市场主体完成交易,容易出现权责不清,产生纠纷。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已经开展试点,但在法律层面,仍然有很多限制条件需要突破,产权交易自身监管有待完善,资源、信息互相间不通畅,市级交易平台的功能拓展、向县、乡镇延伸的联网对接及配套服务有待健全,农村产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交易品种单一,私下交易方式大量存在。

土地流转监管不规范也导致耕地面积减少,根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指标调整表,安徽省在规划期间要确保耕地保有量5824千公顷,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918.7千公顷,按照2017年实际耕地测算数据,安徽省实际耕地面积4799千公顷,实际耕地面积是责任控制面积的82.4%。造成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的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近些年来,投资开发商经营农业现象逐年增多,工商资本参与流转租赁农民承包地,一些农地承包经营者在流转土地上进行“非农”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原因是城市建设扩张占用了一部分耕地。建立农地的土地使用、监管的运行机制,规范农业经营流入方的行为,仅仅依靠市场是不可能自发解决的,还需要政府处理好与市场的职责分工,在土地流转中加强对农业用地使用的监管。

五、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构建

农村产权交易机制是在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各个构成部分,形成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把各个部分之间联系起来、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一个良好的机制由于有内部构成和各构成的相互作用关系,使其具有了自动发挥作用的功能,像人体等正常的生物机体或者像一个生态系统,具有这种机制而有自动运行的能力。对于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机制来说,农村产权交易的动力在于产权交易带来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需求,它们无形中推动产权通过市场完成交易;其运行包含了产权市场及其交易平台运行管理,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调控机制包括交易前的主体信息评价机制、交易中的监督和风险管控机制和交易后的金融支持机制。所以农村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构建。

图1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结构图

(一)产权市场及其交易平台运行机制

产权市场及其交易平台运行机制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农村产权有形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上的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稳定运行,完成交易信息高效管理、交易程序规范管理,做好交易文本管理、配套服务功能,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要良好运行,信息是关键,特别是对于土地流转一方的农民,本身获得信息的能力较弱,信息机制起到了促进流转的推动作用。因此农村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的任务是建立一个开放共享的交易信息平台,在信息交易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来构建市、县、乡、村全覆盖的交易市场网络,实现市、县、乡三级联动运作模式,线上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线下的产权交易中心同步。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网络节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流转的交易程序管理、前期交易主体信息、交易对象,交易过程中的签约规则与合约文本格式,交易后期的跟踪管理、存档备案等各个步骤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农村产权信息交易平台是在政府主导下建设的交易平台,提供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基础信息,与农村土地确权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可以准确提供承包人的基础资料,便于明确交易主体。利用专业化的服务规范可以进行农村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把农业生产各种要素整合起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集约有效利用。提供交易市场供需行情走势的大数据分析,不仅是政府有效管理的手段,也为交易主体的决策提供依据。提供产权交易标准化合同文本,拥有供交易双方日后查询的文件记录等交易备案功能、供政府进行交易监控和宏观管理的详细信息。

(二)交易前的主体信息评价机制

农村产权交易机制的第二个部分要解决上市交易的土地等农村产权情况及流转信息的发布,对拟流转的土地等产权进行评估和价格预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证流转的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培育和鼓励发展参与农村产权市场交易的中介组织,由政府之外的独立第三方对交易的对象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市场评估,按照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和进入交易的土地的质量等级、土地养护状况、土壤污染情况和土地所在的位置等因素,独立提供评估价格,供交易主体参考。农村产权交易机制的第三方中介对产权交易价格的评估和预判服务,可以减少市场交易的不公平程度,避免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失,又可以约束流入方承包期的经营行为,有了土地等流转前的质量等级和土壤状况做标准,可以规范约束承包经营权流入者的经营行为,避免其追求短期行为而造成的地力破坏和土壤环境污染等。

同时,相关信息及时同步进行发布,包括农村产权以往交易记录、现在流转使用情况等,这样能减少交易信息的过期、失真,避免出现土地流转市场的“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可以受到保护,又促使农村产权的流入经营者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利用,激发其对土地的培育热情而不是“涸泽而渔”,使得耕地资源可持续开发使用,通过信息发布机制让土地实现市场化交易,市场化管理,能够配合政府对农村产权的监管,可以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序、正常进行,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运转。

(三)交易中的监督和风险管控机制

交易中的监督和风险管控机制主要是对农村产权流转的交易过程中,进行交易双方的合规性监督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控,解决交易主体的准入和监控管理,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对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交易双方主体的基础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和交易记录进行信用评估和披露。设置准入门槛,根据政府在农业方面的发展规划,按照流转后的经营需要,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把企业经营水平、资金实力等重要方面作为条件,将一些生产方式落后、不具备现代农业经营能力、且有交易不良记录的交易主体排斥出市场,从而避免土地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减少交易后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同时,按照政府规划,还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提供保证金、进行备案登记等方式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非农化”,通过建立市、县、乡三级市场监督反馈机制,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对交易流入方进行约束,保证交易的规范性。同时,农村产权交易资质评价审核监管机制要做到与保险、金融机构等进行信息共享,方便其金融支持,实现市场交易的优胜劣汰。

(四)交易后的金融支持机制

交易后的金融支持机制主要是解决土地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结束后,农业规模经营的金融配套服务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耕地等的生产效率,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并且最终实现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在农村产品交易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基础上,通过政府牵头成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等,对符合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生产经营管理优势的企业给予金融方面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可以利用企业的产品订单和仓单等进行抵押贷款,方便企业融资。同时,完善土地规模经营的保险服务,政府可以依据平台运行信息,精准补贴农业保险,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险。通过保险,降低农业经营者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了经营者和农民的经营收益和流转收益。

政府在不代替市场的同时,在交易机制的建立和运转上政府与市场各司其职,政府承担起制定政策、交易信息平台构建、农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性责任,健全流转交易规范,维护交易秩序,在此基础上市场完成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配置,实现交易各方经济利益最大化,促进现代农业新型生产关系构建,从而实现城乡资源统一配置,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陈银蓉,梅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与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7.

[2]袁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3):82-89.

[3]梁发超.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1):26-30.

[4]谭荣.集体林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公共品的交易费用[M].科学出版社.2014.

[5]杨浩军.城乡一体化视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市场交易机制研究——以苏州市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4(1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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