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妮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人固有一死,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道理。在科技、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有谁还试图寻找长生不老、不死的秘方,或者企图通过宗教达到无限的生命,一定会被嘲笑异想天开,人人都知道自己是要死的,这是生物学的规律,也是一个不知何时到来的“事件”。但是,死亡真是这样吗?重新把死亡拉回人们的视域中的意义何在呢?
“死亡”在谈话中,依旧是一个忌讳的词眼,它只在特定的境遇性的情景中出现,而在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鲜少被提到。或有人把死亡当作一个随时到来的终点,极力鼓吹对“生”的旅程的占有、享受和挥霍。在消费社会,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今天不买,明天也许就没机会了;现在不买,也许下一秒想买也无能为力了。这种对待死亡的看法让一些人选择了享乐主义和挥霍主义的生活,也让另一些人的学习、工作、旅行、婚姻等生活事项被赋予了一种紧迫感,两者都失去了个人生活本身所具有的张力。
当常人说“有人死了”时,死亡被看作是一件尚未来临的现成事件。这个说法一方面昭示着,死亡来临,但死的是他人,不是我;另一方面则在说,死亡是一个偶然事件,“人终有一死,但自己当下还没碰上。”①在日常状态中,常人通过把死亡当作一件放在公众面前的“死亡事件”,去逃避、遮掩死亡,也就是在逃避自己最本己的可能性。
在托尔斯泰的小说《伊凡·伊里奇之死》中,主角伊凡·伊里奇是个身世及其简单的法官,他奉公守法,兢兢业业,生活得欢快而又不失体统,只要能够获得上流社会的赞许的行为,他都视为体面,就连娶妻也是考虑到达官贵人们都赞成这门亲事。当他发现自己生病后,他的妻子和女儿没有耐心坐下来听完他的病情,依旧热衷于社交生活;在朋友的牌局,他觉得自己的病痛扫了大家的兴致,不仅是自己的身体遭到了毒害,他还毒害了别人;在法院中,同事将他看作一个不久将把位置空出来的人。他感觉自己濒临死亡,他想起曾在逻辑学中看到的三段论:盖尤斯是人,凡人都要死,因此盖尤斯也要死。他始终认为这个例子只适用于盖尤斯,绝对不适用于他。“我不该死!”伊凡·伊里奇发自内心的想,死亡只属于盖尤斯,与他伊凡·伊里奇有什么关系?但自这时起,死亡的念头却如影随形,时时刻刻困扰着他。
在这个过程中,伊凡·伊里奇觉得最痛苦的事就是听谎言。听大家骗他,他不会死,只是病了,只要安心治疗,一切都会好的。他为大家都讳言真相而撒谎、并还要迫使他自己也一起撒谎而感到痛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劝慰将死之人:“一切都会好的,也许明天你就能回到我们身边,像以往一样呢”而不是“请做好死亡的准备”。海德格尔认为,这样的说法不仅对“临终者”有效,同时也是对说话人自身的安慰。常人便是通过这种安定作用,把死亡从此在的生存中排除出去,他不让畏死的勇气浮现,并“把这样一种畏倒转成在一种来临的事件之前怕”②。在这样的转换中,畏变得意义两可,常人将这样的畏视为软弱,因此,谈到死亡,我们不应该表现出软弱,而是淡然处之。
海德格尔认为,日常的向死存在其实是通过诱惑、安定和异化的沉沦方式,实现在死面前的一种持续的逃遁。然而这种逃遁恰恰证明了,死亡对于我们是“确知”的,如果我们不知道死亡,就不用这样遮掩、逃避它。凡人皆有一死,只是尚未到来,恰恰说明了我们知道死亡,只是在闪避它而已。在日常的存在中,我们只是选择用遗忘的方式对待死亡这生存的最极端的可能性。“人们知道确定可知的死亡,却并不本真地对自己的死‘是’确知的。”③我们日常能经验到的死都是他人的死,而自己的死仿佛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才发生的事情,与现在的自己无关,我们以闪避的方式“确知”着自己的死。
海德格尔把操心视作此在的基本建构,它具有三个结构要素,即先行于自身的生存的可能性、已在某某之中存在的实际性和在寓于某某的存在中的沉沦。如果死亡属于此在的存在,那么它必然也拥有此在的这三个性质,关键就是弄清楚死亡现象是如何从此在的生存、实际性和沉沦中绽露的。他的目的不在于告诉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死亡,而是揭示出死亡是此在的生存模式,而非一客观事件,只有界定出向终结存在的生存论结构,才能在整体上把握此在的存在。
首先,“死亡是此在本身向来不得不承担下来的存在可能性。随着死亡,此在本身在其最本己的能在中悬临于自身之前。”④死亡是最极端的可能性,是此在之不可能存在的存在可能性,是此在不再能此在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此在具有向来我属的性质,死亡也如是,我的死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每个人的死都只是他自己的死,各有不同。正因如此,在死亡中,此在与其他此在再也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凡人皆有一死,死是不可逾越的,没有人能超越死亡。所以死亡是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不可逾越的可能性。
其次,死不是偶然地在此在的生存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而是只要此在生存着,它就被抛入了这种可能性。死亡不是尚未到来的事情,也不是一种亏欠,而是一种悬临,只要此在生存着,它就必然被抛入死的可能性中。此在被抛入死亡的状态,在畏的现身情态中绽露出来,畏不是一种软弱,而是作为此在的基本现身情态,展开此在作为被抛向其终结的存在而生存的情况。
最后,“只要此在生存着,它就实际上死着,但首先与通常是以沉沦的方式死着。”⑤即此在以非本真状态,以常人的身份在日常生活中,逃避死亡。常人在日常状态中两可地承认死亡的“确知”,以此减轻被抛入死亡的状态,遗忘死亡。常人认为死亡是在某一天(反正不是现在)到来的东西,却掩盖了死在随时随刻都是可能的性质。“何时死亡的不确定性与死亡的确定可知结伴同行。”⑥而常人却把这种“随时随刻可能会死”理解成“不知道未来什么时候死”。因此,海德格尔将死亡概念界定为“死作为此在的终结乃是此在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确知的、而作为其本身则不确定的、无可逾越的可能性。”⑦
向死存在不是以死亡为目的,更不是把死亡当作尚未发生的现成事件来看待,而是把向死存在标识为向着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向死存在并不是为了“实现”死亡,因为一旦实现了此在也就不在了。对向死存在的把握只能是先行到可能性中去。对死亡的无遮蔽的领会只有纯粹地深入到这生存之根本不可能的可能性中去,先行到死,才能使死亡的可能性展露出来,这也意味着,此在的存在方式就是先行本身。在先行着能把死亡揭露出来之际,意味着此在就它最极端的可能性向其自身开展出自身,领会到自己的本身,即生存。
第一,此在领会着死亡是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可能性。死向来只是“我”的死,是及其个别化,与他人没有干系的展示“此”的一种方式,在面临死亡时,此在能从共在的状态中脱离出来,意识到他人对我的死没有任何可以帮助或可以替我承受的,此在因此能够本真地作为自己而存在。
第二,此在领会到这种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可能性是无可逾越的。首先,这种无可逾越的性质,让此在意识到死亡是最极端的可能性,因此它可以本真地把在这最极端和无可逾越的可能性之前的各种可能性排列出来,此在意识到自己具有那么多的可能性,是能在,它因此拥有了自由。其次,此在在先行到死中意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因为我自己的生存是有限的,所以,他人的生存可以超越我的生存本身,他人的能在并不意味着我需要放弃自己最本己的的生存去和别人一样。在先行到死中,此在拥有了作为整个能在来生存的可能性。
第三,此在领会到对死亡的可能性是确知的,它把死亡持以为真作为在世的存在。此在把死亡的确知的可能性作为可能性开展出来,奠基于这种先行着使这种可能性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此在需要先存在,才能确知其他。此在存在的确定性是其他经验的或意识体验的确定性的基础。
第四,“向死存在本质上就是畏”⑧。畏之所畏者是在世本身,而不是任何世内存在者,因此在畏中,一般世内存在者都消失了,此在被抛回了本真地能在世状态。“畏剥夺了此在沉沦着从‘世界’以及从公众讲法方面来领会自身的可能性。”⑨所以,畏一方面让此在作为个别的此在存在,切断了它与世界及他人的联系;另一方面,此在的个别化,让它拥有了选择和掌握自身的自由。
海德格尔把生存论上所筹划的本真的向死存在的特征概括为“先行向此在揭露出丧失在常人自己中的情况,并把此在带到主要不依靠操劳操持而是去作为此在自己存在的可能性之前,而这个自己却就在热情的、解脱了常人的幻想的、实际的、确知它自己而又畏着的向死的自由之中。”⑩正如死亡把伊凡·伊里奇和其他人分开,使他回归到他自己个体的绝对孤独之中。只有将死亡纳入我们存在的整体框架中,才能完整的理解自己生存的意义。
海德格尔对死亡的生存论分析,不是为了告诉我们死亡的意义,恰恰相反,他通过“不知死,焉知生”来提醒我们在畏死的情绪中,发现自己最本己的可能性。畏在死亡的空无面前把生存的一切可能性都展开在此在面前,此在拥有选择的能力,能够向着种种可能性筹划它自己。同时,海德格尔也强调,此在要承担起罪责,即在选择一种可能性面前,把不能选择的其他可能性承担起来,这才是自由。
因此,死亡不是解脱的方式,它是我们存在的最极端的可能性,是我们不可能存在的可能性,它不是帮助我们解决困难的庇护所,而是一种一旦选择了就把所有生的可能性全都放弃的选择。死亡也不是一件不知何时来临的事件,它不是在某个地方等着我们,而是时时刻刻都悬临在我们身上的一种可能性。因此,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流言蜚语时要有勇气面对真实的自己,做出自己的选择,并承担起失去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承担起自己做出了这一选择而不是其他选择的责任。这就是海德格尔探讨死亡的意义所在:为了本真的生存于世。
注 释:
①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90.
②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92.
③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96.
④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88.
⑤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89.
⑥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96.
⑦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97.
⑧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305.
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217.
⑩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译)[M].北京:三联书店,201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