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云南会泽 654200)
(1)部分养殖者,动物防疫意识淡薄,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既不主动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也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将病死猪加工后上市销售。(2)有些猪肉生产商受利益驱使,收集一些病死猪肉加工、销售,最终导致很多质量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
有的生产企业及饲养者、经营者为获取最大利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降低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性,加大了食用动物性食品致人生病的危险性。猪肉里的残留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来源于动物饲养过程。二是来源于不合格饲料。三是猪肉产品加工过程的残留。
(1)在会泽县大多数乡(镇)没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还是一把刀、一口锅、一眼灶的传统家庭式作坊,技术落后、生产过程不规范、生产加工人员卫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也是进一步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2)畜产品的自然属性及特点决定了流通环节有可能出现:①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②不法畜产品经营者使用化工制剂处理鲜活畜产品;③运输过程中违反操作要求造成生物、化学物污染或包装破损受到污染。
畜禽生长过程中,工业“三废”、化肥、农药中的重金属如汞、砷、铅及其他有毒成分等污染物直接进入动物体内,并在畜禽体内大量蓄积,造成畜产品不安全。
(1)组织部署到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系列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计划,领导要靠前指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监管责任到位。乡(镇 、街道)畜牧兽医站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场及生猪定点屠宰场逐一派驻监管人员,并与养殖场(屠宰场)签订“ 养殖安全承诺书”和“屠宰安全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与进入流通环节的鲜猪肉经营户、猪肉加工企业、餐馆、单位食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确保监管责任到位。(3)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及猪肉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源头、重点地区以及养殖、屠宰加工、鲜猪肉经营、餐馆、学校食堂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或专项抽检,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4)检疫检测到位。切实加大动物及其产品的违禁药物、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等指标的监督抽检频率。尤其是对生猪重点产区、万头猪场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突击抽检和监督抽检频度,对出县境生猪及供应学校食堂白条肉做到瘦肉精批批抽样检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与宣传。企业负责人不仅自己要加强学习,还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各有关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生猪屠宰场、鲜猪肉经营户、餐馆、食堂对所有员工都要组织开展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活动,使从事管理、营销、饲养等有关人员全面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之知法、守法。(2)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监管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原料采购、投入品使用、饲养管理、免疫注射、卫生消毒、检测检验、档案记录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逐一落实责任人,明确具体责任。(3)落实安全生产措施。①养殖场(户)要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合理使用兽药及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自觉履行检疫申报和疫情报告义务、病死动物必须无害化处理。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②生猪屠宰企业严格准入和产出,严格执行入场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投入品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产品出场。③餐馆、食堂、鲜猪肉经营户要规范记录进货台账,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书要存栏备查。所购买的猪肉产品必须是来自合法的屠宰场,必须是检疫和检验合格的。
总之,“民以食为天,食以天下安”,作为一名兽医工作者为确保一方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使命任重而道远,仍需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