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轶 芦 斌
2007年,我国全面推行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随后持续加大该方面的补贴规模。2015年,我国中央财政这项支出高达152亿元。2006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农险保费收入由8.46亿元增长到374.7亿元。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农业保险市场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保险公司都极力拓展该方面的业务,在庞大的财政补贴下,利益寻租现象层出不穷。当前农业保险欺诈问题非常严重,该方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在监管者眼中,农业保险领域中的欺诈现象非常普遍,即便是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也无法完全消除欺诈现象。自美国推出《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以来,其旨在保护农民免受或降低农作物损失,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私人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承保,但是农业发展又离不开农作物保险,基于此,美国政府开始构建农作物保险体系,旨在提高农业的稳定性,到目前为止,其面对的最大困扰就是欺诈问题,美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了近百年,市场成熟度非常高,也针对农业保险欺诈而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治理方案,包括法制方面的。这对于我国治理农业保险欺诈现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在 治理农业保险欺诈问题时,美国以法律治理为主,该方面的主要法案为《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构建有效的法律审查机制来促进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这之中涵盖了诸多防止农业保险欺诈的内容。
一是该法律构建一种新的机制,再保险提供者可以举报欺诈行为,只要其怀疑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就可以在90天内向FCIC进行报告,FCIC对此必须进行书面性的回复。倘若其没有回应,再保险提供者可以进一步向农业部提出该方面的要求,
二是在很多保险欺诈事件中,都是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相互谋划,共同欺骗保金,在农业保险欺诈中也是如此。如果保险代理人或保核人索赔的金额在通敌地区内超过平均水平的150%,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其进行审计,杜绝出现农业保险欺诈行为。
三是如果相关主体向FCIC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信息,那么可以启动农业风险保护法案中的民事内容,对其加以制裁。一般来说,这种制裁的力度非常大,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经济方面高昂的赔偿责任,投保人在今后的5年内都不能够参与到任何农业保险计划中。
面对农作物欺诈问题,美国从民事与刑事两方面进行法律救济。
在该方面,美国推出了《虚假申报法案》。该法案给予了政府民事救济的路径,其对民事罚款额度进行了规定,如果欺诈行为导致政府出现持续性的损失,那么需要赔付损失额三倍的款项。美国近年来的多起判例都能够充分体现出该法案的重要意义。当政府遭遇该方面问题的时候,其能够依照该法案提出诉讼,质控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要求赔偿。在农业保险反欺诈制度中,《虚假申报法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明确确定出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保险法中的虚假陈述规则也能够有效地对抗农业保险欺诈行为,虚假陈述下的保险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此而实施民事救济,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存在以下状况,就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存在虚假信息;二是信息对保险人的承保决策有影响;三是保险公司采用该信息。从现实状况来看,虚假陈述规则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对抗农业保险欺诈行为的有效工具。
将刑事责任引用到对抗农业保险欺诈行为中,能够提高司法的威慑力,有效地减少欺诈行为出现。《虚假申报法案》内指出,所有向美国政府提供虚假信息的申报行为都是犯罪,一旦被认定,那么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最高五年的监禁。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农作物保险欺诈的过程中,邮件诈骗行为往往需要面对更被认定为邮件欺诈罪,那么相关当事人将面临着最高20年的监禁。
当前我国应加快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参考美国丰富的经验,借助法律来治理农业保险欺诈问题,具体可以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FCIC 在美国的反农业保险欺诈工作中,长期以来都担任重要角色,其是按照《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构建的公司,归农业部管理,所有运行经费由财政支出,而且其在国内构建了多个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形成了全国覆盖的运行网络。而实际上,FCIC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是风险管理局(RMA),这是在1996年按照法律规定构建的。从现阶段的运行制度来分析,FCIC全部的职能实际上都是RMA在积极落实,这两个机构的工作班子为一个。 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其中,RMA发挥了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比较而言,尽管我国设立了保监会,但是其职能比较繁杂,农业保险只是其中一项职能而已,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保监会必然无法妥善处理好所有的工作。所以,我国应借鉴美国,有必要构建和RMA 或FCIC相似的机构,在国内履行好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且从法律层面来明确其相关权责。这种机构最关键的是应具备独立性;其次必须立足政府的角度来优化设置,强化其权威性。由于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补贴、和政府财政的各方面都存在着密切关系,所以监督管理机构的层次应设置的更高;与此同时,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需要引入高水平的法律与经济人才。
正如前文中论述的那样,美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刑事与民事救济机制,有效预防与对应农业保险欺诈问题,同时,从最近几年的判例来看,该方面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在学术界,有些研究专家指出,随着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欺诈行为频出及美国农业在过去10年发展中不断变化,农民本身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改变,美国政府必须调整农业保险欺诈方面各项法律规定:比如在耕地价格不断上涨、农业资产持续升值的基础上,《农业风险保护法案》中明确规定要重新评估农作物保险欺诈的民事惩罚力度,或强化罚款力度,或更改选择性条款,构建并罚机制;为了避免欺诈的频繁出现,还可以考虑取消那些有欺诈行为的人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资质,针对有多次欺诈农作物保险的行为人,要彻底剥夺他们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资质,避免他们再次违法。现阶段,我国必须积极防范农业保险中几种较为严重的欺诈风险,比如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费中提取佣金与手续费;以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编写虚假赔案、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的补贴资金;以非正当方式迫使农户投保等行为。一旦有欺诈行为,要对具体的代理人、保险公司进行罚款、取消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质,如果欺诈行为较为严重,还需要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追究其总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
美国RMA 与FCIC 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在调查与研究农作物保险欺诈问题的过程中,核心工作是预防农作物保险欺诈,而其中,使用新技术的成效较为显著。RMA从21世纪开始,就使用数据探索技术来有效检测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存在的滥用、欺诈等行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使用的数据挖掘探索技术能够有效辨别保险索赔中的特殊情况,比如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频繁出现的涉嫌共谋的欺诈行为、反复出现的同类欺诈案例等,这些信息都能够预先调查出,能够有效地预防农业保险欺诈行为。在农业保险范畴内,数据探索技术针对政府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种效率较高的技术。借助这一技术,假如一个参保农民得到了额度较高的保险赔偿款,而这一赔款的额度和同区域内其他农民比较存在异常的情况,RMA 就会给该农民发出警示信。其中,农业部会明确告知这位农民,在下一个种植季,其农田会面对农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检查,而且具体的检查结果会上报给RMA。不仅如此,农作物保险公司与政府也充分利用卫星技术与地理科学专家来对欺诈索赔予以有效鉴别,其所使用的技术结合了医疗科技中的成像技术与GPS 功能。在使用这些技术的过程中,主要由第三方承包商负责具体运作。随着GPS 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政府与私人农作物保险公司中,也将广泛使用卫星图像技术。
在当今社会,各种新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监督和治理方式在农业保险领域内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须依赖新的技术才行。对于我国而言,在对抗农业保险欺诈行为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美国的有关做法,从法律层面入手,健全与完善相关法规。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应加大该方面信息化的建设力度,构建专业化的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库,为强化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欺诈问题奠定坚实的根基,同时这也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建设数据库的具体进程中,必须强化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信息化,保障及时公布农业保险承接、理赔等具体信息,并带动农业科技推广、预防灾害、气象、农业部、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强化彼此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构建其起有效的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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