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涉税风险应对

2018-01-24 03:04:20华财会计股份
首席财务官 2017年8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股息合伙

文/华财会计股份

针对各地眼花缭乱的地方政策,企业要逐一分辨怕是要费一番周折,而且最终能否选定适合的注册地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在经营中不注意筹划,仍可能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

为了对员工更好地实施激励,同时又尽可能降低被激励对象的纳税负担,众多上市、非上市公司纷纷设立股权激励平台,这其中尤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居多。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一般不会有具体经营业务,其收入通常来源于两部分: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和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票)。那么这两部门收入都应由谁纳税?该缴哪些税?

股息收入

(一)增值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其应分得的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投资的对象也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则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居民企业将利润对合伙企业进行分红,合伙企业再将该股息、红利分配给法人合伙人。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股权(票)转让收入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代表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股权;代表股东对股份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如上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

因此,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按照36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票)取得的所得,对于各个合伙人——尤其是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

1、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地方规定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四条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第七条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3、国家规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所得的特殊政策

(一)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居民企业将利润对合伙企业进行分红,合伙企业再将该股息、红利分配给法人合伙人。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二)从合伙企业分配亏损的弥补问题

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并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如果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配的不是利润,而是亏损,该亏损是否可抵减法人合伙人自身的应纳税所得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华财会计依托多年在财税行业的深耕细作,对各地政策及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形成了一套适合不同企业需求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通过帮助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不仅有效解决员工的股权激励问题,同时还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为企业的高收入员工提供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针对不同企业自身经营的涉税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在确保企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依法合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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