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近邻文化背景下的反腐法制比较研究

2018-01-23 17:11白玉祥宋玉霞陈运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反腐倡廉职务犯罪

白玉祥+宋玉霞+陈运涛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腐败就像一个无比可怕的蛀虫,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随时都有可能将一个国家侵蚀殆尽,因此,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远亲不如近邻”这句俗语,体现出我国对于近邻文化的强烈关注,越南、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作为中国的“近邻”,在法律文化背景方面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过比较分析它们成功的反腐法制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学习,并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关键词:近邻文化;反腐倡廉;法律文化;反腐法制;职务犯罪;规范权力运行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问题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通病,各国政府都十分关注该问题并不断寻求解决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极大地影响和败坏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与威严。

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独特的近邻文化,越南、马来西亚、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就是在反腐法制方面有着成功经验的典型“近邻”,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与我国在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相近的地理位置,同源、近源的古老法律文化,一定有其内在的共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学习这些国家成功的反腐法制经验,不同于以往照抄照搬英美国家的反腐法律,而是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分析近邻文化对现有法律制度、政策形成既有的规律,有根据、有计划、有目的吸收和借鉴“近邻”国家和地区成功的反腐法制经验。本文对越南、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这六地的反腐法制历程和反腐法律进行剖析,以对我国现有的反腐措施进行比较、思考,从而建立一套适应中国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法制体系,形成当权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文化。

一、漫长而艰难的道路:越南、马来西亚和日本的反腐法制历程

现阶段并不存在一个可以完全解决腐败问题的反腐法律制度,腐败问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解决方案也应随之调整,因而反腐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一个不断与腐败做斗争,不断调整法制策略的过程。

(一)越南的反腐法制历程

革新开放让越南重生,但同时也唤醒了腐败问题,使越南党的建设面临挑战,因此,加大反腐整治工作对于越南共产党来说刻不容缓。1952年,越南共产党的缔造者胡志明在题为《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一文中指出:“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是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现实的社会危险”;1992年,越南共产党首次成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并订立了严格的惩罚措施;1995年越南共产党大力开展各种反腐运动;1996年越共八大重点讨论了反腐问题,并在年底颁布了《反腐败法(草案)》,是越南第一部专门性的反腐法律;1998年《反贪污法》出台,内容更为具体、惩罚更为规范;1999年5月到2001年5月,越南共产党用这段时间大力重整党内纪律、打击党内腐败;2001年越共九大再次强调要坚决持久地开展反腐斗争;2006年越南政府开创性地允许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匿名举报腐败行为,并积极接受媒体、社会组织等舆论的监督。

(二)马来西亚的反腐法制历程

马来西亚是反腐工作开展较早的国家之一,在初期,各种数据显示马来西亚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廉洁国家,然而近年来其排名不断下跌,腐败现象逐年恶化,但这并不影响我国学习其初期有价值的反腐经验。早在1953年,马来西亚就开始尝试性地成立一些专门性的反腐组织;1961年马来西亚颁布了《防止腐败法》,是马来西亚反腐法律体系的基础,并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1967年国家和地方纷纷成立反贪污局,是最早设立反腐机构的国家之一,对于当时马来西亚的反腐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1994年的马来西亚全国法官会议上,会议一致同意所有委任高级法官都必须向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如实汇报他们的财产情况;1996年马来西亚公共服务局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在开始工作的一周内申报其财产,财产申报制度更加普及;经过修订,1997年《反腐败法》出台,成为国家基本法律,相关反腐内容更为全面和完善。

(三)日本反腐法制历程

二战后,日本腐败问题频发,日本政府从公务员法制建设、刑法修订和舆论监督三个方面着手,形成系统的反腐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当时的社会问题,可以对我国的反腐工作有所启发。首先,在公务员法律制度方面: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确立了考试录用和考绩晋升的功绩制原则,清正廉洁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项认定标准;1947年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经过近60年的发展后,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规范的细化,更加严格地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保护公民对于国家机构的信赖;除此之外,《禁止利用依据确立的政治伦理名义从事股票交易》《处罚利用公职而获得盈利的斡旋行为的法律》等配套法律都起到了约束公务员行为的作用。其次,日本刑法一直在扩充内容,关于腐败的罪名越来越多:因1958年“昭和电工疑狱事件”产生了“斡旋受贿罪”,因1980年“洛克希德事件”提高了相关受贿犯罪的法律定刑;刑法终究存在空白的区域,因此日本还制定了《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对于经济行为中的腐败行为进行细化规定;同时还在《公司更生法》、《律师法》、《商法》、《保险业法》等其他部门法中設置了反腐条款,不放过任何一个领域的腐败行为。再次,日本舆论在反腐工作中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在上文中提到的几件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从揭发到解决都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推动的,仅靠政府是不可能有如此高效率的。

(四)越南、马来西亚和日本的反腐法制历程给我国的启示

这三个国家与我国相比,虽然在人口、国情、社会制度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不同,但同属亚洲国家,都曾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因而在文化背景、价值观上有着相近的态度,通过对这三个国家的反腐法制历程进行学习,可以对中国推进反腐法制建设提供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越南赢在其执政党常抓反腐不放,并且一直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从文件到草案再到正式法律,不断地从法治的角度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健康、廉洁的政治环境的形成;马来西亚较早地认识到整治腐败问题的重要性,早在1961年就颁布了《防止腐败法》,并随后建立强有力的专门性反腐机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日本则得益于拥有一个完整的反腐法制体系,从多角度共同开展反腐工作,深入到各种领域。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哪个国家,反腐道路都会很漫长,这必将是一条崎岖坎坷的道路,但在曲折中终会向前发展。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清楚认识我国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反腐的组织机构,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平稳而坚定地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道路。endprint

二、坚实而有效的保障:韩国、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反腐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不难发现,韩国、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都拥有相对先进的反腐法律,可以为缓解腐败这一政治难题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通过对其反腐法律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弥补我们的不足。

(一)韩国反腐法律

韩国到目前为止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公务员行为守则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公益举报人保护法》以及《关于腐败防止与国民权益委员会设立运营法》等相关反腐法律,总体而言,它们在近十多年发挥了重要的反腐作用。其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便是《腐败防止法》。韩国早期腐败案件频发,尤其是权力型腐败案件,各种官员利用手上的权力和财力大摇大摆地避开侦查,令国民失望,于是,分散在社会各界的市民团体联合起来于1995年展開全民反腐运动,强烈要求制定《腐败防止法》;同时,韩国于1997年加入了《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进一步推动《腐败防止法》的制定。社会舆论和国际潮流使得国家各大党派均将制定腐败防止法作为各党竞选的法宝,于是便有了在野党于1999年12月拟定的《反腐败基本法(草案)》,但执政党未通过审议,直到2000年12月,执政党再次向国会提出《腐败防止法(草案)》,国会的法制司法委员会合并两个草案而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并于2002年1月正式施行。《腐败防止法》是韩国最早的反腐败法,它是之后一系列相关反腐法律的基础。这部法律规定了公共机关和政党的职责,并创造性地设置了举报者保护条款,还开创了国民监察请求制度,以及初涉竞业限制制度,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权威性作为保障,为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动力。

(二)中国香港地区反腐法律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腐败现象猖獗,香港政府为还社会一个清廉的环境采取了强力措施,并应时出台《防止贿赂条例》,成立独立的专门调查腐败案件的廉政公署,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香港的腐败现象,造就了一个世界上最廉洁地区之一。《防止贿赂条例》是专门的反腐败立法,条例对贿赂犯罪的构成和处罚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同时赋予廉政公署很大的调查权;该法的第二部分是关于贿赂犯罪罪名的规定,列明了如下几种贿赂犯罪:订明人员收受利益罪、公职人员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公职人员为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等而实施的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与投标有关的贿赂犯罪、与拍卖有关的贿赂犯罪、与公共机构有事务往来的人对公职人员的行贿罪、代理人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订明人员财产来历不明罪,还有专门针对特区行政长官贿赂犯罪的条款;同时,《防止贿赂条例》首次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行为的对象,并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还独创性的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证据规则,如习惯、礼尚往来等不能成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即使其已在行业中成为惯例。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对我国现行的刑法贪污贿赂罪中有关主体、行为对象、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很好的借鉴。

(三)新加坡反腐法律

新加坡独立之后,便迅速扭转了殖民统治时期贪污贿赂盛行的社会风气,这一成绩与其系统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密切相关,新加坡的反腐法律体系呈现如下特点:第一,体系完备详尽,从1960年的《反贪污法》到1989年的《没收非法所得利益法》,内容不断与时俱进,制裁更加严厉有效,专门针对公务员的《公务员惩戒规则》《公务员指导手册》等从另一角度进行补充完善;第二,内容易于操作,法律对各项规定都做了详细的解释,保证执法人员执行确信,犯罪分子无漏洞可钻;第三,反贪范围广泛,在人员上不仅仅约束公务员,还包含着私人机构及半官方机构中的人员,“报酬”不仅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定罪标准不仅仅限制为获取非法报酬,还涵盖企图行为;第四,惩罚措施严厉,只要是贪污受贿,无论数额大小,都要受到严厉制裁,不轻饶任何一个贪污受贿者。

(四)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反腐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与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之间在政治制度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中国与它们实际的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文化背景却有着相似之处——儒家文化,这种相似性恰恰为我们的反腐法律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行性基础,让我们得以将研究聚焦于反腐法律的可借鉴性上。从韩国的反腐法律中我们可以有所启示:发现加强反腐工作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可以进一步推进国内反腐工作的开展;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体现出建立完善的反腐专门机构的迫切性,有力的机构是反腐工作开展的保障;新加坡则突出表现了各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有效性,从各个角度切入不放过任何一个法律漏洞。当然,腐败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阶段,应从法制入手,在借鉴“近邻”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系统的反腐法律制度,包括反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以科学的法制设计来治理和遏制腐败。

三、改革与完善的启发:近邻文化背景下的反腐法制比较

(一)当前我国反腐法律制度的现状

党的十八以来,我们党从惩治和预防两方面同时着手,加大了打击腐败的工作强度。然而,通过对越南、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这六地反腐法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反腐法制现状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数量庞杂,体系混乱。简单查找就会发现,我国现阶段的反腐法律法规数量相当庞杂、体系也很混乱,无法真正做到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例如,仅就领导官员公费出国考察问题,中央先后出台了60多项规定,平均两个月就颁布一次,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其实都大同小异,甚至出现后面的规则可以完全稀释前面规则的尴尬现象,这样不仅没有达到明确限制领导官员公费出国的目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国家资源,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我国关于反腐的法律法规自身都不完善,导致无法形成一个系统和科学的体系,致使无法完全发挥法律的作用,更多的只是“一时兴起”。endprint

2.实用性差,操作性低。我国有关反腐的法律条文在规定上常常存在语言模糊、解释不清等漏洞,给那些心术不正的人存有可乘之机。例如《刑法》中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而相似的职务犯罪罪名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这二者的惩罚力度可谓天壤之别,因而就出现有些腐败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更严重的惩罚,使用各种灰色手段避开受贿、贪污的罪名,而司法机关从中看到“商机”,利用漏洞这一便利,对腐败官员的罪行加以掩护,双双获利,将法律的尊严抛之脑后。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长期以往,出台法律不仅没有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还纵容了日后更多形式的腐败行为。

3.缺乏预防,存在空白。纵观国际反腐立法,无一不存在两种相互分离又相互补充的反腐法律制度:一方面是制定规范的行为标准和程序性规则的法律,目的是在预防犯罪;另一方面是制定及时的补救措施,包括制裁和惩罚犯罪,目的是在惩治犯罪。而就我国目前的反腐立法现状来看,长期以来一直是重视惩治犯罪,而忽视预防犯罪。例如,在国际上,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己经相当完善,很多国家都引入使用,而我国迟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有也只是地方性的规章条例,流于形式,并无实质性规定,无法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我国有关部门在制定反腐法律时存有空白点以及对预防犯罪的忽略都会给我国反腐进程的推进造成严重的阻碍。

(二)我国反腐法制的改革与完善

由于我国与越南、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这六个“近邻”在文化源头、地理环境和政治背景上都颇为相似,所以在反腐问题上的互相学习和借鉴障碍较低。我国在汲取这些地区反腐法制经验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照搬照抄它们的模式,而是要有所启发,找到适合中国自身发展的改革与完善反腐法制的途径。

1.强化反腐意识,营造廉政文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当前我们的反腐意识薄弱、廉政文化欠缺,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且无法得到有效保证,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进一步强化反腐意识、建设廉政文化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教育要常态化,不能仅仅做“面子工程”。首先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组织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自律的各项规定,并做出个人承诺,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定期开展专题廉政培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央、地方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使他们常怀廉洁之心,克己自律;最后不忘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反面典型,用真实案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反腐宣传教育的方式要现代化。以往呆板的书本学习会使党员干部、群众觉得枯燥乏味,缺乏继续学习的动力,所以宣传教育要走向现代化,例如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用影视、宣传片等更加直观的视觉冲击去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关注与兴趣;也可以开展一些有意义、有互动的官民交流活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和谐、轻松的氛围中,了解百姓的需要,发现腐败问题的危害等。

第三、发扬传统优秀廉政文化,借鉴国外优秀廉政法制。传统优秀廉政文化中包涵着忠诚、清廉、勤奋、爱民等为官之德,这些思想仍是现代社会所需要和提倡的,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国外优秀廉政法制以法治腐,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发生,我们可以大胆地借鉴和学习。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站在我国国情的立场上,开创适合我国发展需求的廉政文化。

2.完善反腐机构,形成反腐合力。反腐机构在反腐工作中的作用极为重要,而我国现阶段的反腐机构在设置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阻碍了反腐法制的推进,因而完善反腐机构迫在眉睫。

第一,精简反腐机构。我国反腐机构过于繁多,职权重合问题严重,工作人员多于实际需要,使得很多机构只是摆设,还出现了互相推诿、重复处理等诸多低效率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精简反腐机构,裁减工作人员数量,科学界定职能范围,让每一个机构的存在都有价值。

第二,赋予独立权利。一个反腐机构只有拥有独立的反腐权利才能发挥其职能,不然就会出现同一个犯罪行为被不同的部门重复调查的资源浪费现象,或者同一个证据不同的部门都不去查找坐等其他部门结果的推诿现象,并且只有拥有独立的反腐权利,其行动才会具有威慑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共同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提高侦查的效率。

第三,加强协调机制。从反腐组织机构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各部门之间的边界不可能出现绝对分离,完全由单个部门履行职责,容易造成调查深度有限、工作开展乏力、社会认知度不够等局面,形成腐败分子有机会逃脱法律处罚的重大漏洞,因而加强反腐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有利于弥补相关的缺失和不足。

3.加强法制保障,规范权力运行。专业立法不足,反腐机构无法得到绝对的法制保障,时有陷入行动缺乏规范性与合法性的难题,建设反腐体系的长效运行机制,非常需要从法制建设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弥补法律的空白。由于法律本身的僵硬性和我国立法程序复杂等原因,我国关于反腐的相关法律存在建设滞后的问题,有些临时出台的制度仅是为了规范某一特定领域的腐败问题,适用范围极其有限;还有些新产生的腐败问题,法律缺少规范甚至完全没有涉及,这都给腐败分子留下逃脱惩罚的机会。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带有前瞻性的目光及时立法。

二是整合现有的法规。对于有些腐败热门的领域,我国出现法律条文、规章制度重复规范的情况,既散乱又有相互矛盾的可能;还有些制度规定得过于模糊,适用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人为任意操作的可能性,影响公平公正。因此,我们必须整合现有的法规,让反腐法律系统化、规范化。

三是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只有通过一部专业化且专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才能系统、全面地对反腐制度进行分类、整合,保障规范内容的完整性和操作流程的标准化,真正构建科学、有效的反腐法制体系,成为开展反腐工作的重要基石。

4.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制约力度。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对之加以监督,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将无法实现反腐的真正目标,只有透明化的监督体系才能使反腐法律长期地运行下去。

第一,同时健全部门内部的监督和部门之间的监督。健全部门内部监督的优势在于大家都非常了解彼此之间的权限,同时都具有监督事项可以将监督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从而更全面地反腐。健全部门之间的监督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立法监督体系,加强人大在立法中的监督职能;同时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裁判权可以独立行使。

第二,同时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裁惩戒作为事后监督,是监督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该成为日常监督工作的常用方法,因而,监督的治本之策应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前监督是通过宣传教育从思想上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它可以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腐败问题的滋生与蔓延;事中监督是对党员干部重点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完善行政内部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活动的统称,它可以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对公权力的行使做到时时监控。

第三,监督模式向开放式转变。一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让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国家的治理中去,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反腐中的作用;二是建立民间团体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通过这种放宽以及鼓励人们通过民间组织的形式,使得人们的行动统一起来,集中思想,更有力地表达出人民的真实意愿;三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学习国外优秀的监督制度,例如公共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采购制度等。

四、结语

反腐倡廉建设说易行难,本文在文化同源、近源的背景下,透彻分析“近邻”地区的反腐法制经验,并从中得到启示,找到属于我国的法制方式去大力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从而达到遏制腐败、减少腐败的目的,保障公权力行使的透明性,保证国家机体的健康运行。我们已经看到了中国在反腐法制方面的巨大进步,但由于腐败问题已经深入“骨髓”,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全解決,因而“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要怀着希望去“上下而求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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