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
(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安徽 合肥 239031)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宗教”一词的最早出现在北宋道原所编的《景德传灯录》,其中有圭峰密宗禅师答史山人十问:“佛灭度后,委付迦叶,展转相承一人者,此亦盖论当代为宗教主,如土无二王,非得度者唯尔数也。”《辞海》对“宗教”的释义:“宗教,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相信并崇拜自然的神灵,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歪曲、虚幻的反映。”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7页。《宗教学导论》则指出:“宗教是一种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宗教的本质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②王晓朝、李磊:《宗教学导论》,第1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对宗教的认识从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过渡到是一种文化体系,是一次重大突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和文化现象,编纂《宗教志》,记载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既是一项政治性强、难度高的工作,又是方志人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义务。可以说,《宗教志》编纂的质量如何,是衡量整部志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在编纂《安徽省志·宗教志》的过程中,形成的困惑和思考。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历朝历代都很重视,代代相继,成果璀璨。《宗教志》是地方志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旧志大多设有《释老志》《方外志》,内容以寺观和佛道人物为主。部分设《寺观》,而把佛道人物归于人物卷下仙释或方外。今天,全面完成“两全目标”是地方志工作的重中之重。编纂好《宗教志》,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是顺利完成“两全目标”的重要一环。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①《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第1版。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视野宏大,高屋建瓴。因此,编纂《宗教志》既是传承方志传统和事关“两全目标”的实现,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宗教工作中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破坏,很多宗教场所、器物、文献多有损失。一轮修志,虽已进行大范围资料的收集、整理,但是在“宜粗不宜细,宜略不宜详,宜分不宜集”的思想指导下,很多记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因此,编纂好二轮《宗教志》,既是再一次对宗教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抢救,又是一次比较广泛深入的地情调查。
《安徽省志·宗教志》篇目设计总体的要求是科学分类、归属得当,横为并列关系,纵为领属关系,要站在全省和宗教界的高度,解决好写什么和怎么写的问题。有关《宗教志》记载的内容,学界有许多探讨。巴兆祥指出,《宗教志》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在本地的传播经过;2.宗教组织、团体与教职人员;3.信众状况;4.宗教场所的兴废;5.宗教在本地崇信的神祇(主要是佛教、道教,特别是道教在传播过程将一些著名的民间信仰神祇纳入道教神灵体系,如关羽、刘猛将军等);6.宗教活动;7.宗教事业;8.对外文化交往;9.宗教财产与经济收支状况;10.宗教事务管理。至于宗教人物,除已故著名者入人物传外,其他应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宗教人物的活动与事迹。②巴兆祥:《第二轮志书宗教志编纂刍议》,《中国地方志》,2011年第8期。李泰年指出,《宗教志》内容应该包括:1.宗教在本地传播的新变化,包括传统传播方式、传播地区、新的演变,以及新增传播的宗教;2.宗教团体、组织与教职人员的新变化;3.信众的变化(构成变化、数量变化以及构成变化中民族、性别、职业、年龄,甚至文化结构详细统计);4.宗教场所的兴衰(增减)以及维修,从青海的情况看,1986年以后,重要宗教场所的维修投资很大(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等);5.宗教活动方式的变化;6.宗教事业的发展变化;7.对外文化交流(友好往来)的拓展、扩大;8.宗教财产、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详细记述财产收支方式、经济方式转变);9.宗教事务管理(政策、体制、管理队伍、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的变化);10.宗教人物(已故且著名的人物立传,其他人物以事系人)。③李泰年:《浅谈宗教志的编纂》,《中国地方志》,2015年第8期。在求稳的心态下,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都将记述的内容划分为十类,并且两者重复的有9处。
实践中,各地在记述《宗教志》时也基本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原始宗教、管理设立篇章的。一轮《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关于宗教的篇目设置为:“第二篇宗教,导言、第一章佛教、第二章道教、第三章伊斯兰教、第四章天主教、第五章基督教、第六章宗教事务管理。”二轮《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送审稿关于宗教的篇目设置为:“第二篇宗教,导言、第一章佛教、第二章道教、第三章伊斯兰教、第四章天主教、第五章基督教”“第三篇管理”。二轮除了将一轮的宗教事务管理由章上升到篇外,全部一样。1998年出版的《四川省志·宗教志》篇目为“第一篇道教、第二篇佛教、第三篇伊斯兰教、第四篇天主教、第五篇基督教、第六篇管理。”2000年出版的《青海省志·宗教志》平列设章,采取小编体式,全志共设7章,依次为原始宗教、藏语系佛教、伊斯兰教、道教、汉语系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宗教事务,前有概述。2007年出版的《北京志·宗教志》共设10章。上篇除概述外设6章,依次为汉传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下篇设4章,依次为机构设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施、宗教事务管理、社会服务,另设索引、编后记。2012年出版的《陕西省志?宗教志》篇目为:“第一章佛教、第二章道教、第三章伊斯兰教、第四章天主教、第五章基督教、第六章宗教事务、第七章大事记。”可见,篇目除个别有地方特色外,也是基本雷同,只是某些篇目更为详细。约·阿·克雷维列夫在《宗教史》中指出宗教的基本结构和组成要素是:1.宗教思想;2.宗教活动;3.宗教制度;4.宗教组织;5.宗教道德。①约·阿·克雷维列夫:《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安徽省志·宗教志》稿在具体编纂实践中,围绕上述要素,“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坚持科学分类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以各宗教为章,横排竖写,以章领属各节,节内再立条目。送审稿中,细分为第一章佛教,第一节寺院,第二节团体,第三节宗教活动,第四节九华山佛教,第五节教育与研究,第六节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第七节对外交往,第八节人物简介。第二章道教,第一节宫观,第二节团体,第三节宗教活动,第四节齐云山道教,第五节对外交往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六节道教人物简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意识形态、对外交往、人物等各方面内容,分类、统辖及排序合理得当。总之,篇目内容要从本地宗教实际情况出发,以掌握的资料为依据,合理设置,充分记载各种宗教的真实情况。
资料收集。地方志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文献,是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的重要载体,其最大特点在于全面、系统、客观,囊括行政区域内的方方面面,能满足社会各领域、各阶层不同需求者因各种需要而使用。资料是《安徽省志》编纂的重要基础,是各分志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的源头活水。有些承编单位资料搜集、管理制度不合理,部分修志人员囿于现有手头资料,不愿做艰苦的资料搜集工作,手头有什么资料就写什么。相比较来说,宗教志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资料收集更为困难。《安徽省志·宗教志》编辑室广泛搜集资料。查阅委局档案室资料,列出资料目录,集中去省档案馆收集有关资料。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收集有关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出版物及音像资料,协调周边省份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帮助搜集资料。实地考察核实,深入民族乡村、企业和学校,深入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家,查阅资料,口述核对,广征博采。收集资料,首先要知道安徽究竟有哪些合法的宗教。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依据《条例》,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都是非法的,是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宗教。其次,要明确非法的邪教不能入志。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最后,要区别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这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在实践中则有一定困难。
适应新时代。二轮修志普遍将宗教作为本地悠久的历史文化来对待,值得肯定。身处新时代,要编纂出符合时代精神、准确反映宗教特色的《宗教志》,要把握住宗教界在慈善、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都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首先,可适当设立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服务节,对宗教在历史上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慈善公益事业给予适当的记载。其次,要记好宗教文化。如历代乡贤、名宦、游客游览宗教场所题咏的诗词歌赋,以及凝结各时期人民智慧和艺术才华的雕刻艺术及建筑艺术。如《安徽省志·宗教志》稿在正文后以附的形式收录了《醉翁亭记》《龙兴寺碑文》《游褒禅山记》《白岳文昌祠碑记》等。最后,很多宗教界人物当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广泛地参政议政,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这些时代气息浓郁的内容都需要客观记载。宗教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哪些记,哪些不记,都要有一个标准尺度。宗教思想观念、宗教感情意识、宗教组织、仪式、宗教活动、器物,这些没必要一一记下来,尤其对教义仪规、经典内涵、符箓谶语、法事科仪资料不宜入志。而很多需要记的内容在纸面资料上又无法得到,这就需要编纂者走出办公室,到各宗教场所去,到社会上去,与教职人员、信众面对面访谈,就宗教的传播与宗教群体的迁徙,宗教设施建设与地域文化,宗教活动与社会生活,教职人员的收入、信众类型与结构、信众对宗教的认识、信众对宗教活动的参与度、香火花费、宗教团体对信众的影响度等进行各种典型、抽样调查,收集第一手鲜活资料。对于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资料,不能照抄入志,一定要分析研究、鉴别核实,特别是对二三手的材料更要慎重对待。1996年出版的《贵溪县志》在记述张陵创五斗米道时,有“托言太上老君亲降,授‘三天正法’命为‘天师’”。这里,编者显然考虑到太上老君亲降是不可能的,所以冠以“托言”二字。但对于宗教界人士来说,却无意间伤害了他们的感情。
要有逻辑顺序。教派分章,遵循《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我国,佛教已有二千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①《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60页。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先后顺序是固定的。在我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在介绍各宗教时,以前常以出现时间先后来作为顺序。近年来,中国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的提出,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中国宗教界的普遍认同。地方志在记述时应该依此为顺序。2005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上海通志》第14卷民族宗教中“至1995年,上海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2002年《广东省志·宗教志》“第一章佛教、第二章道教、第三章伊斯兰教、第四章天主教、第五章基督教。”《山东省志》卷79宗教中“第一卷佛教、第二卷道教、第三卷伊斯兰教、第四卷天主教、第五卷基督教。”《黑龙江省志·宗教志》“第一篇佛教、第二篇道教、第三篇伊斯兰教、第四篇天主教、第五篇基督教。”《湖北省志·宗教志》也是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为序记述的。《厦门市志》卷四十七宗教“第一章佛教、第二章道教、第三章天主教、第四章基督教、第五章伊斯兰教。”
注意照片和名词术语。编纂《宗教志》是件好事,但决不能因为编纂者能力欠缺或注意力疏忽而把好事办坏。宗教问题国际关注,既十分复杂,也特别敏感。图片和人名最能引起读者兴趣,也最需要小心谨慎。有时一幅照片中人员、位置、时间、说明不当,就会引起轩然大波。《安徽省志·宗教志》因与《民族志》合为一志,宗教志编纂者在志稿中坚持宁可缺漏也不能出错误的思想,所占图片比例极少。在记述时不能随意点名,更不能冠以褒贬的定语或词语。对已经去世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物入简介,记述时一定要不扬不贬。《安徽省志·宗教志》稿人物节在佛教中只记述了超然、普全、仁德、皖峰等5人,在道教中只记述了詹岩福、李永德、谢宗信等3人,伊斯兰教只记述了李少初、李慕唐等2人。宗教历经千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完整的教义、教仪以及教团组织,形成了很多专业用语。记述宗教名词术语时,以规范的《宗教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等辞书为准,不可用俗语、口语、简略语。同时,《宗教志》的用词、语气也很重要。在编纂过程中,很容易在记述时,不经意地照搬教会语言,从而使《宗教志》带上明显的宗教色彩,导致读者以为是教会修志。2016年7月,修订的《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关于民族宗教的内容规定了8条。与编纂《宗教志》相关的有:“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志稿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值得注意。
要详略得当。“在记述的详略和反映的侧重上,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个‘怕’字;在记述的内容上存在一个‘少’字;在记述的深度上存在一个‘浅’字。”①徐才金:《宗教志编撰杂谈》,《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11期。《宗教志》重点是记宗教何时传入本地以及现在传播情况,而略宗教的历史、教义、教规等。不能人为地扩大宗教观念以及各种有神论思想的传播,要反映宗教曾经消极的一面;又不能妄加贬斥,伤害宗教界人士的宗教感情。可以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于宗教界爱国主义思想行为和对教理教义作出新的解释以及济世利人、回报社会的种种善行,应加以记述。《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稿设海外捐赠、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节,专门记述上述善行。同时,处理好内容交叉。宗教事务管理与统战工作的交叉,宗教相关的医院、学校与卫生志、教育志的交叉,宗教活动场所与旅游、文物志交叉,要按照这些事物的属性合理归类,各有侧重,立足本位记述。要将封建迷信删除,将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内容记入公安志。
要坚持述而不作。胡乔木指出:“客观的历史就是客观的历史,不需要在地方志里画蛇添足加以评论,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话不但不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为地方志减色。”②《胡乔木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因此,让资料说话,寓事实于记述之中,空话套话的评论不仅是画蛇添足,更会为出版后的《宗教志》带来难以预料的烦恼。因此,《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送审稿对全省寺院的数量和特点客观记述到:“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有批准登记开放的寺院1098座,包括全国重点寺院14座,省级重点寺院52座。其中合肥市21处,淮北市4处,亳州市3处,宿州市13处,蚌埠市6处,阜阳市4处,淮南市5处,滁州市51处,六安市82处,马鞍山市29处,巢湖市162处,芜湖市60处,宣城市55处,铜陵市15处,池州市161处,安庆市419处,黄山市8处。全省寺庙分布呈现出南多北少的状态,主要集中在皖南几个城市,其中安庆、池州两个市的寺院占总数的52%,而皖北的阜阳、亳州、淮北、宿州、蚌埠5个市的寺庙只占总数的2.7%。”
领导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王伟光说:“没有领导的重视,地方志工作是干不了的”③王伟光:《在北京市调研地方志工作时的讲话》,《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4期。《安徽省志》是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编纂方案,开展各个分志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分志的编纂,从篇目设置到资料搜集、撰写初稿、评议修改、送审完善等,主要依靠各承编单位完成。因此,各承编单位的领导重视程度也决定了各分志的质量和进度。2007年,安徽省启动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不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就成立了《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1986—2005)编纂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编纂委员会下设编辑室,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牵头,从各业务处室抽调业务熟悉同志担任编纂人员,承担具体编写任务。截至目前,《安徽省志·民族宗教志》(1986—2005)历时11年终于报方志出版社送审,焚膏继晷,一路艰辛。在此期间,历任负责人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编辑室先后在合肥、六安、庐江召开志稿修改会。邀请老领导、老同志参加初评,提了许多意见,均被采纳吸收。2012年8月起开展了志稿修改工作,聘请地方志退休专家和该局退休处长担任志稿内容的修改补充完善工作。2016年起由两位处长任副主编,在前期编纂、修改、补充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对志稿部分内容进行统筹整理和修改完善,于年底前拿出总纂稿初稿。经征求编委会成员和各处室意见后继续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0月完成了志稿送审稿初稿。2018年4月,根据地方志办公室指导意见,完成了概述、编纂始未的撰写和图片的充实完善工作,再次提交送审稿。历任负责人不仅重视编纂工作的每一道程序,而且注重选聘主编。主编不仅挂名,更要出征。主编能统纂一支笔,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应当对历史负责,重要的是要有协调能力。因《安徽省志·宗教志》主编多次易人,编纂人员都是兼职,加之工作岗位经常调整,资料收集补充、志稿修改总纂难度一直很大。
政治观点正确。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①《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严把政治关,是保证地方志书生命的关键。地方志书作为“党委领导、政府主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官书”,更要把握好“党媒姓党”的喉舌作用。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决定着《宗教志》编写必须在指导思想、编纂实际中与党和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以《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为准绳来记述本地宗教的历史与现状。政治观点错误主要是隐性的,应该注意的地方往往忽略了。另外,《宗教志》作为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一部官书,不是宗教人士自己写的宗教史或宗教著作。这种官书性质决定了必须站在官方的立场,从党和政府的层面来记载和诠释《宗教志》的内容和观点,掌握记述尺度与记述方法,确保政治观点正确。
要依法修志。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地方志工作领域的具体表现,依法修志是依法治志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政策。宗教信仰是中国公民的自由选择,但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宗教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作为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在编纂《宗教志》全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严谨细致的态度。夸大编纂《宗教志》的困难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错误的;忽视编纂《宗教志》的敏感和特殊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所制定的宗教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94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两个重要的行政法规,是有关宗教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标志。这些都是编纂《宗教志》的必须遵循,也是依法修志的具体表现。
坚持客观真实。梁启超说:“方志地位,虽亚于国史,然编纂之形式,率沿唐后官局分修之旧,帮得良著甚难,而省志尤甚。”①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374页,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编纂《宗教志》的难度可以说是甚之尤甚。客观地说,在我国现阶段,宗教既有积极的因素,也有消极的因素。首先,《宗教志》不是地方神学著作,而是地情载体。其主要记述宗教在本地的传播、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本地宗教活动的管理。所以,记人,不仅记教职人员,而且要记广大信众;记物,既记显性的宗教建筑,又要记经济状况、文化艺术。《安徽省志·宗教志》稿记述:“民国29年4月,日本侵略军攻入蓉城镇,附近居民纷纷涌入天主堂避难,张、齐二神甫不畏强暴,运用国际公法,保全1000余人的生命。”对于佛教寺院和教职人员的数目可以通过调查统计的方法得出一个较为明确的数据,普通信众的人数因涉及信仰的隐私性等问题往往难以落实。所以,对于没法确切统计的数字就不记。其次,编纂《宗教志》,要尊重历史,既不能回避“文化大革命”这段历史性的错误,同时也不宜对此作过细的描述。最好不要将所受的遭遇、损失详细道来,只要点明即可。对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方面的记述,也应从大处落笔,用概况性的叙述代替细节上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对政治性问题、重大事件和人物的问题,尤其要慎之又慎,要忠于历史,但不要授人以柄,被人利用。很多内容不方便通过文字记述的,可以适当通过图片来反映,一图胜千言,既形象又客观。“山东省的《高青县志(1978—2004)》全书收入图片数量达到511幅之多,全书780页中,平均每3页就有2幅图片。”②杨克亮:《浅议在第二轮志书中如何突出地方特色》,《河北省方志论文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重视审查验收。《安徽省志·宗教志》编纂中,应该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在完整的制度体系,严格的编修规范和标准基础上,重点是严格审查验收和把关。省志编纂在前期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的基础上,后期的每一步都要狠抓质量。志稿最后的审查验收既要有组织更要有负责人,也要有经验的专家。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指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出版规范等法规,以及《安徽省志》编纂统一要求,对志稿再进行逐字逐句、逐数字、逐标点、逐图表的审读,切实地把存在的问题消灭在志书出版之前。《吉林省志·民族宗教志》在终审前,就经省国家保密局和省档案局共同审查,要求志稿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抵触之处。甚至方志出版社在审稿前,就要求安徽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出具志稿无政治问题的证明,才予以审读。这些举措有力地保证了《宗教志》的质量。实践证明,召开地方志办公室和承编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的会审会是出版前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值得一提的是,评议会、会审会千万不能流于形式,使每位参会者都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勘误纠错,哪怕只是指出一个硬伤,也是对志书最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