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辉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人类存在,只要人们愿意生活下去并意欲过上整体性的好生活,政治事实就必然存在。而在诸种学科或学问中,有关政治事实的理论研究似乎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同样长久,甚至可以说,有关政治事实的学问乃是有关人和社会之最根本问题的学问。那么,什么才是政治的“是其所是”呢?约有三种提问方式和追问方式:政治学、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预先标划出三种追问方式的异同,继而规定出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最后对当代政治事实作出学科高度上的沉思和问题深度上的发掘,则是我们“直面政治事实自身”的理论旨趣。
政治学,是关于政治行动之运行规律的科学,具有鲜明的实证性质和技术主义的特征,其所着眼的更多的是技艺。
政治伦理学则是关于政治行动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的思考方式,其一,它要先行确定政治行动的伦理性质,这可以通过两个论证逻辑完成,第一,质料的论证逻辑。确证和确认政治行动是否有利益相关者存在,这在日常意识和日常生活中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事情,然而要给出政治伦理学意义上的论证,却要给出充足理由,因为确证和确认的根据与条件不同,论证的结果就存有差别。必须明确地指出,政治是所有社会行为中最具伦理性质的行动,因为它相关于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行动。第二,形式的论证。这一点显得极为重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为何要花如此之多的功夫,制订一个先天实践法则?伦理学作为最具规范性特征的学科或学问,必须拥有一个自恰的且合乎思维逻辑和行动逻辑的规范体系。康德从数量、性质、关系和情状四个维度给出了一个“善恶概念的自由范畴表”[1](P56-57)。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章中,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同一个先天实践法则的三种陈述:“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P72);“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2](P73);“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2](P81)我们无意去领会康德论证其先天实践法则的思维逻辑,而只想指出,政治伦理学如若不能给出一个有关政治行动的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那么有关政治行动的道德判断就是无根基和无标准的。在目前的政治伦理学中,关于政治规范的研究显得极为薄弱。其二,关于政治行动之伦理基础的奠基问题。其必要性已由政治的性质先行给定,其可能性则由政治家、管理者的德性(自律)和道德舆论(他律)来决定。而就政治行动之伦理基础的存在形式而言,则有主体性的存在和客体性的存在两种类型。德性构成主体性的存在,规范体系构成客体性的存在,与此对应,伦理学也被划分为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简约地说,伦理性和伦理基础构成了政治伦理学的两个思考维度。
政治哲学也是对政治事实的哲学沉思,它起始于政治学,遵循的是事实逻辑,它决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中介于政治伦理学,遵循的是价值逻辑,它决定了我们应当做什么;而达于对“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追问与设定。“是其所是的东西”构成了政治事实的本体论,这是目的之善;政治的伦理基础构成了政治事实的条件,这是手段之善。政治哲学不仅要设定政治的“是其所是”,还要找到实现“是其所是”的初始性力量,只有将这个初始性力量先行标划出来,才能找到实现好的政治的源初性力量,也才能为一个好的政治进行伦理基础的建基。出于这样的目的,政治哲学就是要基于客观因果性陈述与意义妥当性陈述的有机统一而见出政治行动的事实逻辑和价值逻辑。
事实乃是指已经、正在和将要存在的事物,这些事物既可以是视见的、听见的,也可以是想象的;可以是与人的努力无关的自在之物,也可以是与人的行动密切关联的自为之物。而依照事实的性质说,则有物理事实、社会事实和精神事实。政治事实既是社会事实又是精神事实,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政治,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意志与公民个人意志之间的关系;国家通过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在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内支配公民意志以实现集体行动的政治逻辑,这就是为每个公民提供最大的秩序保证和最多的公共物品。把政治作为社会事实来看待,这只是后果主义的思考方式,是被描述的政治,却不是被理解了、把握在意识中的政治,正如叔本华在《作为意志表象的世界》中把世界规定为作为被表象和意识到了的存在,只有被表象和意识到了的世界才是真实的。同理,只有被把握在意识中、被理解了的政治才是现实的社会事实。为着这一目的,必须从后果回溯到过程与前提中来,从社会事实回溯到精神事实。作为精神事实的政治,乃是一个相关于人的观念、情感、意志和行动的事情,我们把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如何思考、判断权力和职权,又是如何运用权力和职权的,称之为政治行动的“原始发生”,而把政治哲学呈现这个“原始发生”的致思过程称之为“生成论奠基”。
政治本质上是一个精神事实。对这一特殊精神事实的规定,可有多种方式,而每一种方式似乎都有根据,根据不同结论相异。何以至此?界定者拥有各自自认其合理的根据,看来,规定“政治是什么”就不是一个分析命题,而是一个综合命题;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定义之一: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依照这个定义,可以扩展式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是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为着各自的利益所进行的角逐,如果把这个定义贯彻到实践中,那么其结果可能是各个权力集团通过权力的博弈而形成利益集团,出现一个集团压迫和剥削另一个或另一些集团的后果。显然这不是一个好的政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这种政治确实存在过,但我们绝不能把这种过往的政治事实作为我们所追寻的价值目标。起始于15世纪下半叶的资产阶级革命,所要改变的恰恰是这种政治;然而,当资产阶级一跃而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便又把政治变成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手段。但资产阶级曾经倡导的政治观则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中的重要思想资源。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终极之善的意义上定义政治。定义之二:政治是相关于每一个人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生存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便是每个人的根本权利,一个好的政治就是最大化地保证这些权利并实现这些权利。在这个定义中,内在地蕴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目的之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个好的政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三个价值目标,第一,能够有效地积累财富并平等地分配财富;第二,建构一个具有高自治力的社会,通过有机团结构造一个依照理论理性和价值理性运行的社会有机体;第三,让每个人过上整体性的好生活。当我们先行标划出这个目的之善之后,关键的事情便是如何实现目的之善,这便是手段之善,即“有关公民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何谓所有方面?即作为主体性的政治人格,作为客体性的制度体系,这主客观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政治行动的伦理基础。
研究政治事实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从系统论和生成论视野呈现政治事实的“原始发生”,而是要深刻揭示作为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之有机统一的政治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在当代政治学、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历史感和现实感的缺失是极为明显的事实。人们或钟情于各种过往思想资源的比较、批评,或文本的“过度”开发与注解;要么热衷于构建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唯独不愿做充满历史感和现实感的哲学沉思。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都是面向现实生活的实践哲学,其理论旨趣在于对当下的人们是如何进行政治思考和政治行动进行哲学沉思,借以给出一个好的政治是如何可能的根据与道路来。
我们可以对一个好的社会进行一个价值排序,若以最低生活标准进行排比,战争、瘟疫、饥饿、内乱,乃最次社会状态,在最低生活状态之上,相对为好的社会可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官民两级结构状态,这是一种相对的划分标准,官是一个复杂概念,包括官和吏两种职位,他们拥有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在一个以权力、地位和身份为轴心进行运转的社会,权力作为最具稀缺性的资源,可以为权力拥有者带来优先性和优益性,致使他们的生活状况明显好于平民,或许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便是这种社会状态。但这是一个财富短缺意义上的二元结构状态。其二,精英、中产阶级和平民三元结构。起始于15世纪下半叶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建构起了一个新的社会结构类型,这就是由精英、中产阶级和平民组成的三元结构社会,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受到民众意志的限制,这便是洛克笔下的“政治社会”:“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3](P61)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对洛克的政治社会理念给予了高度评价:“洛克的理论仍然具有重大的创新,它是第一个通过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观念来限制政治权威的契约论,这一高度个人主义的观念或许是洛克留给18世纪以及其后岁月最重要的贡献。”[4](P69)在洛克的个人—社会—政府这一逻辑结构中,个人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社会是公共意志的象征和载体;政府是公共意志的代言人和实现者,它的正当性基础是法律,而法律又是公共意志的规范化形式。这便是西方先发国家自18世纪下半叶以来的社会状态。其三,民众被完全代表的平等但却共同贫穷的社会状态。如果在完全贫穷的意义上实现平等,这一定不是一个好的政治,因为一个好的社会一定是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30年内,由于我们未能找到经济、政治和文化均衡发展的道路,导致政治的逻辑代替经济和文化发展逻辑的社会后果,于是人们开始深刻反思,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什么是好的社会主义?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中的“社会”可以有两种含义,一个是就价值主体而言,指的是人民,让每一个人过上整体性的好生活;第二个是社会运行逻辑而言,政治固然是社会运转的轴心,但如果用政治的逻辑代替经济和文化的逻辑,便使社会完全变成了个人意志支配的对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有它属于其自身的运行规律,人们必须争取认识它,正当地运用它,而不能违背它。社会运动乃是价值逻辑与事实逻辑双重变奏的结果,机械主义和主观主义都是不正确的想法和做法。其四,有增长却无发展、有积累却无共享的社会状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个人意志不是社会主义,但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呢?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真理大讨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启了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快速地积累了财富,然而不平衡与不充分的矛盾却又急剧突显出来,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出现了有增长却无发展、有积累却无共享的社会后果。于是,人们再一次陷入沉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是社会主义,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这种深度思考沿着两条道路展开:在目的之善的意义上,人民不仅仅是劳动的主体,更应该是价值主体,即社会财富的享用者,于是如何正确认识和正当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便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在手段之善的意义上,如何运用政治这种迄今为止相对为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模式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如此一来,如何重新定义政治和权力就成为了最大的观念问题。一个好的社会一定是通过好的政治来实现的,而好的政治在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便由如下要素构成:第一,政治家和管理者的德性结构。简约地说,他们必须具有三种理性,且能充分运用这些理性,即理论理性、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第二,具有足够奖惩效力的规范体系,违约成本过低是导致权力资本化的制度基础。第三,在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之间。任何一个健全人格的个体都有为我、利我倾向,若没有利己性倾向,那么一切自制、自治便没有了意义。但个人意志必须受到普遍性限制,只有受到普遍性的光辉照耀了的个别性才是合理的,而普遍性就是公共意志。如果说一个充分运用政治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那么养成公共理性并充分运用公共理性正是政治社会的本质所在。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通过政治的手段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政治社会,那么如何养成公共理性并充分运用公共理性便成为了政治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成为了政治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