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纯玲 游庆爱 陈媛媛 赵燕虹 叶瑜
统计是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鸦片战争前粤海关中有关的贸易统计,不仅是当时海关统计的真实写照,而且反映了该时期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活动的基本概况。鸦片战争前,粤海关虽未设立独立的海关统计机构,但在当时实行的税额报解制度中,不仅包含海关统计的内容,而且统计资料已有完整的整理。其时,粤海关内设柬房,负责每年一次或两次将贡舶、市舶、税款以及行商大宗货物的数量统计入册,上报户部、皇帝。清雍正年间(1722-1735),清廷重视关税收支统计,建立满关造册奏销制度,编册上报,成为古代中国海关最早的、最能体现统计工作的海关统计资料。本文就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清代海关的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和管理贸易。所以,粤海关的统计与税额征、报、解制度等密切相关,归纳其统计制度主要包括: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时间要求、统计资料管理以及统计资料应用等。
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的关务以税为重,海关造册记录的分类非常简明,重点是对征税货物进行统计,确保应解尽解,同时,为加强对免税、减税货物的管理,避免税收的短少,对免税、减税货物也作统计;而贡舶贸易作为从汉代延续至清代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粤海关对朝贡货物也作专门统计。鸦片战争前,对货物的统计按照税收政策、贸易往来惯例划分为征税货物、免税、减税货物以及朝贡货物统计。
1. 征税货物统计
鸦片战争前,已设立对进出口征税货物的申报制度,按照规定,各关应征收的货物税额,均要求在进出口口岸设立专柜,由进出口商人亲自填写缴纳税额的实际情况清单投入专柜中,海关凭此清单验明后放行货物。同时 “凡征税关,各颁其则,锲而树于市,令商自注于册而输课,遂给以单,稽其隐匿者、起行者,重则罪之,轻则罚之”*(清)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0页。。即鸦片战争前已设立商品征税则例,粤海关在各进出口岸予以公布,由商人依据缴税,海关按此征税。海关如果发现有隐瞒漏税者,则对商人进行处罚;如果某口岸海关没有要求商人亲自填报缴纳税额清单的,将对该口岸的管官进行严肃处理。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粤海关“仍令该监督将各口岸征收货物税数,造具清册,及该年所收洋船货物,分别某项细货各若干,某项粗货各若干,汇总核计粗细总数,另造简明清册,速行送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97页。征收的税款不免有零星散数,粤海关则有独特的计算统计方法,“嗣于乾隆二十九年本院奏明,将钞贯更定银数,按款核征,不特商税每单原有奇零尾数,即所征粮石、空重、人载、船料等项,每款每票亦各有零星长尾,是以向来商人逐日亲填,并年满奏销分送部科红单稽考等簿,俱将毫丝以下尾数逐一开写造送”“遇有零星长尾在五毫以上者,作为一厘归并造报。其不及五毫,悉行减除”。*《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62页。这些申报制度和约束规定,由此建立起对征税货物的记录及统计的底帐。
2. 免税、减税货物统计
据《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鸦片战争前对某些货物予以免税或者减税,如:“米、豆则免税,珠宝则免税,贡船、渔船则免税。”*《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50页。对于免税货物,海关要核准后方可放行,“凡免税者,核其实而验放焉”*《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50页。。减税货物,如“至雍正、乾隆、嘉庆年间,遇有外洋货船载米来粤者,宽其货税”*《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4,《市舶》,第475页。。粤海关对免税或者减税货物的记载和统计,充分体现了清政府在海上贸易中,对涉及民生、国内短缺的货物等在关税上给予的优惠和照顾。
3. 朝贡货物统计
朝贡货物是清政府与海外诸国官方的进贡和回赐货物。贡舶进口的贡物一般都有清单、清表,详细列明了贡物的名称、数量,核实后方可验放。暹罗国入贡仪注事例规定:“通事、船主先期将压舱货物呈报广州府,转报委员查明。其货物数目、斤两册,汇同表文、方物,由司详候督、抚会疏题报,俟题允日招商发卖。”*《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1,《贡舶一》,第422页。根据进贡货物清单,粤海关对各国每年进贡的货物数量都有统计。如泰国贡舶,“嘉庆二十四年,副使到京进万寿贡,大寿烛五对、小寿烛五对、冰片二两、金刚钻一斤、沉香二十斤、燕窝十斤、犀角二十斤、檀香二百斤、荷兰毯二领、降真香一百斤、豆蔻二百斤、砂仁二百斤、胡椒二百斤、翠鸟皮五百张、孔雀尾五十屏、象牙二百斤、螣黄二百斤、紫梗二百斤、又贡方物如例”*《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1,《贡舶一》,第435页。。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对进贡货物和回赠物品较为全面、准确地统计,一方面清楚地记载和反映了清政府与外国朝贡贸易的实际状况,同时又为清政府及时掌握朝贡贸易规模、调整朝贡贸易政策提供参考。
清代,广东货物贸易以海上和水道运输为主。船只有贡舶和商舶之分,船只进出均需向海关申报,海关对船只征收船钞,同时,对进出的船只做统计。据《粤海关志》卷24记载:“乾隆十四年己巳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一年期内,来庚午年分船十有八。谨案:乾隆十三年以前,案牍无存。”*《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4,《市舶》,第484页。也就是说自乾隆十四年(1749)开始记录每年来粤的市舶船只数量。
从查阅的资料显示,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统计资料较为全面和详细。统计项目主要有品名、数量及计量单位、国别、征收税额的银两、进出口口岸等,这与目前我国海关实施的统计项目主要指标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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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涉及清政府对进出口禁、限类与鼓励类商品的管理、征收税率适用等重要问题,所以商品是重要的统计指标。《粤海关志》卷11“税则四”:“凡洋船进口各项货物,秤验报税,上行后运往内河别处发卖,每百斤拆票银一分。”*《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1,《税则四》,第213页。说明当时对商品数量、重量的统计较为详细,同时结合税率,作为纳税额计算的依据。粤海关对商品的统计是按照粤海关税则进行划分的,进出口货物分为衣物、食物、用物、杂货四大类,每一大类分若干目,目中再分小目。如:“衣物”类下分:衣、帽、帽边、中衣、袜、靴等,“衣”中又分番布衣、各色哆啰绒羽纱番衣、绒衣、各色翦绒番衣等。这种分类方式与现代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的分类方法相似,是此时期中外经济交往商品种类增多的反映。
同时,各类商品都匹配有计量单位,如,衣物类包括衣、帽、带、靴鞋、袜等,对应的计量单位有:匹、身、卷、简、件、个、副、条、斤、十双、百双、十顶、百顶等;米面、蔬菜等食物类对应的计量单位有:斤、百斤、坛、瓶等;布匹类对应的计量单位有:匹、百斤、丈等;牲畜类,以口计、以价计。*《粤海关志校注本》卷9,《税则一》,第150-151页。有些商品如果材质不同,其征税依据的计量单位也有所不同。如“帽”商品项下,“绒帽”是按每百斤征税三钱,计量单位为“百斤”;“象牙帽”按每顶征税二钱三分,计量单位为“顶”;“暖帽、藤草凉帽”则按每百顶征税二钱,计量单位为“百顶”。因此,在对“帽”商品进行数量统计时,由于存在多种计量单位,则要按照不同“帽”的品种分别统计,而征税值则可归并统计。此外,“其货有包者,不除包皮,每百斤作九十斤科算”*《粤海关志校注本》卷9,《税则一》,第151页。,显示货物重量以净重计算。从鸦片战争前的进出口商品看,对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以数量为主,有价值的统计只有小部分。
粤海关口岸是最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贸易中转站。粤海关关口按照职能主要分为正税口、稽查口、挂号口三种类型。
粤海关下辖省城大关、澳门、惠州乌坎、潮州庵埠、高州梅箓、雷州海安、琼州海口等七个大关及七十处小口。*《粤海关志校注本》卷9,《税则二》,第195页。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各有不同,如“总巡口”“东炮台口”“西炮台口”“黄埔口”“虎门口”主要进口胡椒、番锡铅、苏木、京果、油、豆等,出口瓷器、药材等;“江门口”进口槟榔、椰子、藤丝、豆油等,出口零星杂货;“澳门总口”进口青白矾、瓷器、白铅等,出口紫檀、番锡、胡椒等;“海口总口”出口槟榔、藤丝、椰子、楠木板枋、牛皮、京皮等;“乌坎总口”等口岸出口黄白糖、咸鱼、虾米等;“梅箓总口”等口岸出口粗纸、烟叶、薯岑、土碗等;“海安总口”等口岸出口黄白糖、花生、豆油等;“廉州口”出口薯岑、海参等;“钦州”出口薯岑、咸鱼等。*《粤海关志校注本》卷9,《税则二》,第195页。同时,各口岸每年征收的银两都有详细记录和统计。广属各口、惠属各口、潮属各口、高属各口、雷廉属各口、琼属各口每年征银的情况都一目了然。如,广属口岸下的总巡挂号口每年约征银九千三百两零;东炮台口挂号口每年约征银一千二百两零;佛山挂号口每年约征银一千六百两零;黄埔挂号口每年约征银一千四百两零;虎门挂号口每年约征银三百两零等。*《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0,《税则三》,第206—207页。
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对贸易国家都有记载和统计。
据《粤海关志》卷21至23“贡舶”记载,经粤海关向清廷朝贡的国家主要是暹罗国(即泰国)、荷兰国、意达里亚国(即意大利)、博尔都噶尔雅国(即葡萄牙)、英吉利(即英国)、琉球国等国家*《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1-23,《贡舶一》《贡舶二》《贡舶三》,第417-465页。。据《粤海关志》卷24“市舶”所记载,当时市舶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有:吕宋国、小吕宋国、民利剌国、米时哥国(均在菲律宾群岛)、噶喇巴国(在爪哇岛)、瑞国(即瑞典)、连国(即丹麦)、米利坚国(即美国)、本芝利国、马塔喇国、望眉国(均在印度半岛)、苏喇国(在苏门答剌岛)、双鹰国(即奥地利)、单鹰国(即普鲁士)、鹰国(即西班牙)、临国、半者里国、比利时国、数间卢国、甚波立国(均在欧洲)、占未臣国(未详)、路臣国(即俄罗斯)、亚林国(在印度半岛)、越南国等。*《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4,《市舶》,第467-490页。由此可见,除了亚洲国家之外,这一时期与欧美国家也开展了直接的贸易往来,而且对于贸易往来的国家,贸易量都有详细记录。
粤海关征收的正税分为“货税”和“船钞”两项,其中,货税根据货物的粗细分类依率从量计征;船钞则根据船舶大小等级分别征收。
货税,又分进口税和出口税。“其货物税银,则分货之精粗计,以斤、两、丈、尺,照则输纳。”*《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69页。如“米”每百斤征税二钱五分;“绒纱”每丈征税六钱;“一等西洋布”每匹征税五钱;“小银自鸣钟”每个征税一两;“各色剪绒番衣”每件征税四分等。*《粤海关志校注本》卷9,《税则二》,第172-174页。“其粤海关估价一项,系将该商出口货物估计价值,按货本一两,征收银四分九厘”。*《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58页。由此可见,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基本上是实行较为规范的从量税,即按照商品的重量、容量、数量、长度、面积等标准征收税额。
鸦片战争前粤海关主要按照商品的税率和数量征收税款,并对每个时期、每个口岸进出货物的税额进行统计。自乾隆十四年(1749)起到道光十七年(1837),粤海关对每年各口岸征收的银两都有详细记载。如“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计一年大关各口共征银四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两七钱二分九厘”*《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0,《税则三》,第198页。“道光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止,计一年大关各口共征银一百二十四万二千四十四两二钱一分五厘”*《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0,《税则三》,第206页。。
船钞,相当于现在的船舶吨税,是根据船只等级与大小对每艘往来的东、西洋商船及本国船只征收课税。东洋船分一、二、三、四等船四种类别;西洋船分一、二、三等船三种类别。据《粤海关志》载,“并该夷续禀,前由今移准粤海关查覆,澳夷洋船如新船顶额,即照东洋船例,丈量长阔相乘,至一十五丈四尺以上,作为头等,每尺钞银六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二忽;长阔相乘,至一十五丈四尺以下,作为二等,每尺钞银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长阔相乘,至一十二丈二尺以下,作为三等,每尺钞银四两。并无四等船例。”*《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9,《夷商四》,第552页。
对于货税或船钞都需要通过一个较为通行的计量单位来反映。 乾隆三十年(1765),“户部议定各省征收钱粮,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凡银悉以厘为断,不及厘者,折衷归减。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止,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民国)赵尔巽:《清史稿》卷121,《食货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536页。由此可见,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统计的总量指标逐渐向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的方向发展,以白银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计量单位,是清代政府统计的一大进步,为统计核算的综合汇总、统计资料的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编制统计资料和健全统计资料档案是国家管理的一部分。鸦片战争前,粤海关逐步形成一整套对货物进口、出口的填单、造册、稽核、更正、归档、呈送等制度。
一是填单要求严格。按照清代的则例,“海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歇不报,及虽报而不尽不实者,分别治罪,货物入官。”*《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7,《禁令一》,第339页。“各关应征货税,均令当堂设柜,听本商亲自填簿输银投柜,验明放行。其有不令商亲填者,将该管官严加议处。”*《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7,《禁令一》,第337页。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要求商船一到岸就要填单申报,而且要据实填报,否则予以治罪、货物没收充公;同时,要求各关设柜接受申报,如果不要求夷商填单的,将受到处罚。此外,“各关商民输税,填写税红单二纸,一给商人,一送部察核”*《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7,《禁令一》,第339页。。即对于有税的货物,各关则要填写税单两份,一份交纳税商民、一份交户部。对于船舶进出也是有明确的填单要求,如“康熙五十年(1711),广州将军、浙闽总督、两广总督会同议准:洋船初进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户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7,《禁令一》,第338页。。
从上述则例可见,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对填单有严格的规定,规例的框定,以及官吏禁令、商贩禁令的约束,从制度上保障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来源的可靠、真实。
二是造册归档细致。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统计实行的是满关造册奏销制度,规定每年一次或二次将口岸税款、市舶、贡舶、行商大宗货物的数量统计入册,上送户部、皇帝。各关征收税银的红色底簿,经户、科核对之后,将红单按照分口岸、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注明张数,盖印密封,在封面注明本数张数,同底簿一并交给解吏,敬谨赍送。*《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81页。
按照规例:“各关商填循环稽考三簿,令各关照依部颁册式,事由刊刷装订于面页上,钤盖关印,佥差送部。由部钤盖堂印,给发粤海关,限关期未满九月以前,赴部请领。如有请领违限,及关期已满,册档未到,擅用本关印簿登填者,照例严参,分别议处。”*《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7,《禁令一》,第337页。即各关要在期限内到户部申领三簿,登记装订加盖关印后送达户部,擅自使用本关印簿登记填写的,按照规定严加处罚。除了对货物需造册报部外,对进出船舶的造册也有同样要求。按照规例,“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各若干,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81页。由此可见,由于造册档案是朝廷管理、监督海关的重要资料,因此,鸦片战争前朝廷对于造册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粤海关也是按照户部要求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运输工具情况进行造册呈报。
三是造册稽查与更正规范。对于粤海关的册造情况,户部定期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造册中有遗漏、笼统含糊、不尽详细、不遵规例入册等情况,户部则令监督要重新补充、更正,并列明更正缘由,再编入造册或者另行造册,再送户部。乾隆十三年(1748),户部奏言:“查粤海关规例,从前查造之时,因只就各书役开报陋规,即为刊刻送部,并未与现收条款逐细核明。是以有将现征之条遗漏,未经入册者;有将口岸平色笼统开列,而不为分晰声明者;有减免在前,仍行造入册内者;有续经奉文宽免,而未及删除者;其中并有实在重复科征,历任查出减免者。海关与督抚衙门俱历有案可查,实无别项情弊,除查照各口现收条款与原刊之册逐一核对添注,并另缮清册,咨送户部外,臣谨遵照问部议,缮折奏明。”*《粤海关志校注本》卷8,《税则一》,第156页。乾隆六十年(1795)记载,户部发现该关册造,只是将货物粗细各数分开造,没有列出货物中粗者、细者分别有多少,汇总核计,户部无从核对,要求该督等另外造册咨送。*《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97页。
鸦片战争前粤海关设置有督、抚一体稽查的制度,清廷通过将督、抚所报清册与海关监督所报清册进行核对,防止各关舞弊,如果发现海关有舞弊行为,可以随时参奏。“凡粤海关税务,着督、抚一体稽查,倘有情弊,即随时参奏。”“俟一年期满,户部就将督、抚所报清册与监督所报清册核对,如查有不符,即行参劾。”*《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81页。督、抚一体稽查的制度保证了造册数字的准确、可靠。
四是清册呈送及时。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的册造,需要按月严密封固通过朝廷驿递的形式呈报户部。对于呈送不及时,户部会记录并催促呈送,“其造送迟延职名,业经本部咨取在案”“应行造报清册,亦未造送本部,俱无凭核对,应令该督、抚即行造送”。*《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97页。一系列的要求保障了清册呈送的及时性。
从查阅的资料看,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统计资料的内容比较完整,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情况、征收货物、船舶的税银等统计资料成为清代海关管理和朝廷制定、调整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以税银的征收额为例,“各关监督征收盈余溢额,按多收分数,分别给予议叙。其历年足额之粤海关,遇有短征盈余,应行着赔议处,仍照旧章办理”*《粤海关志校注本》卷14,《奏课一》,第282页。。也就是说,各口岸每年征收的税银都要与上年统计的税银作比较,相当于我们现在制定当年税收计划时需要参考上年的实际税收。查阅粤海关每年的收入和支出的盈余情况,一般首先是以来往洋船的多少、再以货物的粗细为依据,在本部有总的造册和详明资料,将上届及本年款目细数核对,就可以得出其盈余或不足的确切数字。如有亏缺,则要限期完缴,确保每年各口岸税银的应收尽收。此外,如前所述的《粤海关志》卷24的“历年夷船来数附”,记载了由乾隆十四年(1749)至道光十八年(1838)的外船来粤数目从少变多的过程,《粤海关志》卷10“税则三”详细记录了乾隆十四年至道光十七年(1837)间历年大关各口征银总数和各口每年征银的大致规模,清晰地反映了此期间我国外贸的发展和关税收入情况。根据货物、运输工具、税银等进出口原始资料,按月、按年分类统计,汇总编制出较为完整的统计资料,为海关统计历史工作的延续积累了资源,为1859年清朝新关(洋关)设立后,粤海关开始编制口岸贸易统计奠定了基础,亦为后人研究了解鸦片战争前的贸易状况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