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朝茜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①因此,刑事司法鉴定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刑事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纵观近几年来我国的冤假错案,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理应鉴定却没有鉴定。很多冤假错案中都存在着司法鉴定时相关人员草率地将一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忽略而不做鉴定,比如在佘祥林案中,理应鉴定无名女尸的DNA,判断是否是佘祥林的妻子,但当时只靠家属肉眼辨认,导致了佘祥林无辜入狱。
2.鉴定错误。在许多刑事错案中,出现了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定出的结果与真实案件不相符合的情形,比如杜培武案中,用测谎仪鉴定出了杜培武说了谎,但其实他并未说谎。石东玉案中,被害人血型为AB型,鉴定结果却为A型。
3.鉴定准确,被警方忽略。许多鉴定结果准确的案件,往往由于警方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而将其归入无效证据。比如于英生案中,被害人身上遗留的DNA不是于英生的,却被警方忽略。这种“视而不见”或者说是“见而不视”的行为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
4.鉴定意见误用。鉴定意见的误用主要表现在错误釆信不确定的鉴定意见、种属认定误读为同一认定两个方面。首先即使是“证据之王”DNA,其检测得出的匹配概率也达不到百分之百。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侦查人员就会不自觉的将种属认定用作同一认定,导致事实认定误差。
1.主观原因。首先由于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却被直接推定为实际犯罪人。其次,司法人员习惯将言辞证据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最后,侦查机关对“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误读也导致了处理案件急功近利,模糊案件事实,导致更多冤假错案。
2.客观原因。刑事错案的司法鉴定除了受上述四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案件有直接的影响。证据作为事实存在的载体,应当在数量上足够充分,质量上清晰可靠,才能具备还原真相的能力。但在实际中,不少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都存在着有罪裁判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也导致了事实与检测结果不相符合,酿成冤案。
首先,司法人员应摒弃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用理性清晰的思路对待疑难案件,发现案件疑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次,要正确对待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不轻信口供。最后,要正确对待“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说法,不应将此视为压力,更不能急功近利,只有脚踏实地,实事求是,明确自身的职责,才能还原案件的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针对刑事错案司法鉴定中证据问题,理应保证证据的数量足够充分,证据的质量清晰可靠,不被污染,做好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工作。针对科学技术的局限性,相关人员也应该正确对待科学技术,不能盲目遵崇。
本文对刑事错案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所提出的建议也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也相信,随着专家学者们对刑事错案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及司法制度将会不断完善。
[ 注 释 ]
①该定义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参 考 文 献 ]
[1]何家弘.迟到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赵琳琳.刑事冤案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苏联]拉·别尔金,李瑞勤译.刑事侦查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6]稂志诚,陈如超.中国刑事错案中的鉴定问题——基于50例案件的实证研究[J].鉴定制.
[7]董凯.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的比较研究[J].政法论丛,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