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龙子《名实论》新诠
——以“物”概念为线索

2018-01-23 09:38刘体胜
现代哲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白马事物主体

刘体胜

公孙龙是先秦名家的代表人物,《名实论》是表述其正名思想的纲领性文献。但以往对此篇的研究,并未注意到对“物”概念的界定是解读文本的关键。故笔者不揣谫陋,力图在前贤研究基础上,以“物”概念为线索,对此篇作新的考释。

一、关于先秦语境中的“物”

关于《公孙龙子》中名词性“物”的意义,不少研究者把它解释为“事物”,意指“所有存在之物”。但这个界定是模糊而不准确的,容易引起误解,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实际上,在《公孙龙子》文本和先秦语境中,只有凭借感官而可直接感知的具体事物,才可被称为“物”。《名实论》的开篇就开门见山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因天地都是人可直接感知到的,所以由天地而产生的事物,当然不可能是抽象或不可观感的。公孙龙关于“物”的这一内涵界定,亦可在其《指物论》篇中得到验证:意义为“指而谓之”的“指”,其对象必须是可感观的具体之物,否则主体无法做出和完成“指”的行为活动。所以,他在此篇明确说:“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墨经》亦云:“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与公孙龙相类,墨子认为人们知道何谓春、逃臣、狗犬、遗者,但在实际具体情境中,主体并不能当下指示出这些名称所对应的对象,因为它们是抽象性的或不在场的。*详见刘体胜:《公孙龙〈指物论〉篇悬解》,《学术研究》2011年第7期,第47—49页。

名词性“物”的这一内涵界定,在先秦语境中可找到诸多例证。如《老子》第51章云:“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万事万物皆由“道”而生,由“德”而畜,并因“物”而“形”。王弼注曰:“何因而形?物也……唯因也,故能无物而不形。”*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70页。《管子·心术上》云“物固有形”,《荀子·解蔽》亦曰“万物莫形而不见”。这说明在先秦语境中,“形”是“物”的一个基本内涵规定,从而决定着“物”的具体可感知性。可见,先秦语境中,名词性“物”的一个基本意义是具体可感之物。因而,被今人归于“物”名义下的那些“不可感知的”事物甚至“抽象的”本体,实际上都不在先秦语境中“物”的外延范围之内。

关于名词性“物”概念的这一内涵界定,目前有学者业已明确揭橥*参见萧汉明:《道家与长江文化》,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7页。,学界争议不大。较为麻烦并引起古今《公孙龙子》研究者争论的,乃是动词性“物”概念的意义。究其原因,“物”作为动词的用法在《公孙龙子》中仅见于《名实论》“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一句。要确定其中动词性的“物”概念的意义,必先检讨先秦文本中“物”作动词的相关句例和用法。较早循此诠释理路进行研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是谭戒甫*参见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7页。,其诠释理路虽有开拓性,但未能揭示动词性的“物”的准确内涵及其与名词性的“物”概念的关联。

关于动词性“物”的用法和意义,首先要看《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蔡墨所说的一段文辞,其意甚是显豁明确,兹援引如下:

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业,其物乃至。若泯弃之,物乃坻伏,郁湮不育。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这段文辞的大意是:每一个事物都有与其相应的五行之官,二者关系非常密切;只有水官能修其德而宿其业,龙才为其时之人所朝夕习见和生得,其例证是反映其时水官“宿其业”之盛况的《周易》有许多对龙的描写:龙能潜游、爬行、飞翔,可在渊、在田、在天,其可群亦可战,或谦或亢;据此进而正确地推断出潜龙勿用、利见大人、亢龙有悔、龙战于野等情形。据此可断:主体对某具体可感之物进行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这就是动词性的“物”的意义。以谭戒甫先生所举的“物地”、“物马”之例去检验此概念界定,亦颇为吻合:草人之官掌管着改良土壤的专业方法,肩负着根据土地状况而因地制宜地决定种植何种作物的职责,草人要称职无疑需要一个前提条件——“物地”,即他能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这一土地的情况;同样,校人的“物马”亦类此。又如,《仪礼·既夕礼》中“冢人物土”之“物土”类乎上述的“物地”和“物马”。

这个动词性“物”的用法及意义,除上述这四则例证材料外,《荀子》《庄子》亦可见。《荀子·天论》云:“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这句话描述了一个常见的认识现象:主体在竭力思考某物以求能正确地观察、认识和推断它(“物之”)时,结果常不能如其所愿,所以“孰能理物而勿失之也”?在荀子看来,主体要想正确地观察、认识和推断某事物,需要一个前提条件:“精于物”。故《解蔽》提出“精于物者以物物”的命题:只有精通于某物者,才能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此物的种种情况。这就是荀子的“物物”观。而《庄子·在宥》篇则明确提出,“有大物者”不可囿于某一事物(包括自己)的立场而误以为自己能正确地观察、认知和评判这个世界。惟有“而不物”,即只有站在所有事物而不是某个(类)特定事物的角度去观察、认识和评判所处世界,才符合“以道观物”的要求,从而保证主体的观察、认识和推断是客观正确的。在此意义上,庄子说“而不物,故能物物”。准诸上述,《庄子》中动词性“物”的用法与《左传》《周礼》《荀子》是相同的,其意义是:主体对某具体可感之物进行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

更进一步,据《墨经·小取》篇,这个意义的动词性的“物”概念,亦可转化为相应内涵的名词性的“物”概念: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不是而然”此五字旧脱,兹从胡适校增。参见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57页。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小取》中的这个名词性的“物”,其意义与前文所讲的动词性的“物”的内涵是密切关联的,仅涉及到词性的变化而已。这个名词性的“物”的意义是:主体关于某具体可感之物的正确观察、认知和推断。申而言之,据上引《墨经·小取》篇材料观之,这个名词性的“物”包含着命题(如“白马,马也”)和推理(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两个逻辑思维的基本形式,还涉及推理的类型、逻辑规则及要求等。如果上述所论不误,这个“物”概念对于中国名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物”这个中国名辩学的专有名词,至少包含着概念、命题和推理三重内容,而之前中国学界常用西方逻辑学的相关名词来解读名家思想理论,现在则有一个中国名学固有的专有名称来指称它,这就是“物”。

先秦语境中“物”的这两种用法及其意义一旦得到确证,则《名实论》中这个紧随“物”之后的“实”概念的意义就容易界定了。《说文》所谓“实,富也。从宀贯,贯为货物”,段注云“以货物充于屋下,是为实”*[汉]许慎、[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40页。。所以,“实”的本义有财物充实、富足的意思。从“实”这个本义又引申出作为名词性的“实”所包含的两个意涵:

第一,是具体可感之物的质料和性状。如,《管子·心术上》云:“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据王念孙校补。详见黎翔凤、梁运华:《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75页。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庄子·天道》云:“有形有名。”可见,这里的“实”首先指的是这个具体可感之物的“形”。据此,谭戒甫先生主张,古人认为在具体事物的诸性状中以“形”最为重要,“形名家只认有物的‘形’”*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前揭书,第57页。,故“形”与“名”对言;当然,重视“形”并不否认“实”还包括“貌象声色”(《庄子·达生》)、“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韩非子·解老》)等其他具体可感的性质。对此,《尹文子·大道上》明确说:“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方、圆、白、黑”都被纳入到“实”的范围。《大戴礼记·夏小正》中的“缇也者,其实也”一句,亦可证明。

第二,如果名词性的“物”的意义是“对某具体可感之物的正确观察、认知和推断”,那么构成这个“物”的相关具体的观念内容就是这个名词性的“物”之“实”。例如前文所引《墨子·小取》篇关于“物”的“乃是而然”的内容分析:“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这个作为命题推理之含义的“物”,其每个命题的具体构成内容就都是由对这些“实”的指称所构成。此外,“实”还可以作动词用,有“核实、察实”的意思。如《尚书·吕刑》云“阅实其罪”,这个“实”就作“核实、察实”讲。

二、解读《名实论》

由上述论述,可对今本《名实论》的重要文句疏解如下:

1.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

如前所述,公孙龙认为“物”的外延包括具体可感的“天地及其所产之物”。“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实也”中第一个“物”字,明显是承接第一句“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而言,故其含义很明确。第二个“物”字系动词,据前文可知其含义是:“主体对某具体可感之物进行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顺此理路,“所物”就是指这个主体观察、认知和推断的对象(亦在天地万物的范围内)。“不过”就是不过分的情况。“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实也”的意思是:某物之所以能被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即对认识主体表现为一个如其所是而不过分的对象,凭借的是“实”。如前所述,这个“实”的意义是:关于天地万物之质料、性状的正确性的认知内容,是主体能正确地观察、认知及推断某具体情境中的可感之物的前提。比如,主体要正确地认知和推断此物为“白马”,前提是其具有“白”“马”的观念,而且能正确地观察、认知和推断何谓“白”、何谓“马”以及二者的组合。

2.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道藏本“所实”后原无“而”字,兹据前一句文例而补之。

“旷”,空缺、不及之义。第一个“实”的含义是承接上文“物”而来的:既然主体关于某具体可感之物的正确观察、认知和推断被称为“物”,那构成这个名词性“物”的具体内容就是“实”。如在《通变论》中“马”之“实”至少包括:有尾,而不能有角;而这个“实”,羊和牛都不满足,“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公孙龙推断羊和牛的集合不能被称为“马”。前文所引《墨子·小取》关于“物”之“是而然”的内容分析,亦类此。此句的第二个“实”系动词,其含义是“核实、察实”。“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的意思是:主体以其拥有的这些关于事物之质料、性状的正确认知观念,去核察它的认知对象而不会出现空缺不及的情形,凭借的是“位”。

“位”就是位置的意思,即如果主体要保证自己关于某具体可感之物的观察、认知和推断是正确的,就必须将这个关于认识对象之质料、性状的认知,正确地放到主体已有的“实”的观念系统中,从而使二者相吻合,这样就不会出现亏缺不足的情况。以《白马论》为例,假设主体现在认知的对象是一白马,要保证“这是白马”这一观察、认知和推断(即“物”)是正确的,首先要应用已有的“白”“马”等观念(即主观性的“实”)去说明这匹白马身上所具有的质料和性状(即客观性的“实”)是什么。如果观念与对象相吻合,即“位其所位焉,正也”或“不旷”,“这是白马”的判断就是正确的;反之,二者不吻合或相“旷”,这个判断就是错误的。

因此,“位”的概念在整个公孙龙哲学中至为重要*曾昭式:《基于“位”范畴的“白马非马”论》,《逻辑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33—47页。,关乎主体观察、认知和推断的正确与否。申而言之,在公孙龙看来,判定主体观察、认知和推断的对错标准,既不在认知对象的身上,即客观之“实”是客观的,本无对错;也不完全在主体这里,即某特定时空下的主体(如人类)关于“实”的知识观念系统本身常是自洽的,亦无所谓对错之分;只有当某客观之“实”和主观之“实”相遇时,才会出现某主体观察、认知和推断的对错情形。公孙龙的这个“名实论”,和庄子、荀子及墨学皆不相同,具有非常独特的哲学意蕴。

3.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 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道藏本无“以其所不正”一句,兹据谭戒甫先生的校注增补之。

公孙龙认为,要以“正”来矫正“不正”的情况;反之,则要以“不正”来拟议其所“正”。由前文可知,公孙龙所谓“正”或“不正”的关键是:主体要保证自己关于某具体可感之物的观察、认知和推断是正确的,就必须将这个关于认识对象之质料、性状的认知和推断,正确地放到主体已有的“实”这个知识观念系统中的相应位置上,从而使二者相吻合,此即所谓“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之意。

4.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 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 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 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 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

“谓此而行不唯乎此”,据上句文例,此句中的“行”应为“此”字之误。道藏本“不当而”下并无“当”字,兹据谭戒甫先生的校注而增补之。

旧注:“唯,应辞也。”据上文可知,公孙龙主张“正其名”要通过“正其所实”而实现,具体的形式化评判标准是“其唯乎其彼此”。这类似《墨经·经说下》所说的“正名者彼此”。就此而言,公孙龙和墨派名家在正名的一些具体规则方面可能是相同的。公孙龙认为,主体在运用自己已有的关于具体事物之“实”的观念知识去观察、认知和推断一个对象时,会尝试着下一个判断,然后给出一个称谓“彼”或“此”。这个称谓“彼”或“此”是否合乎“彼”或“此”之“实”,是判定这个称谓“彼”或“此”正确与否的标准。所以,《名实论》提出“夫名,实谓也”的主张,强调的是事物名称的本质就是合乎“实”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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