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元
道德推理是指道德主体运用已有的道德认识分析道德情境,作出分析、评价和选择,形成新的道德认识,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得出道德结论的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似乎看不到道德情感的在场,以至于自苏格拉底起就存在着对理性的信仰,而对道德情感却不够重视,甚至是否定的。直到近代,道德情感论才得以产生,而且自道德情感论提出以后,它与道德理性论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而探讨道德情感在道德推理中的作用就不得不从道德情感论及其与道德理性论的分歧谈起。
休谟在他的《道德原则研究》中,开篇即提出:“有一场近来发生的争论很值得加以考察,这场争论涉及道德的一般基础;道德是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我们获得对于道德的知识是通过一系列论证和归纳还是凭借一种直接的感受和较精致的内在感官,道德是像对于真理和谬误的所有健全判断一样对一切有理性的理智存在物应当相同还是像对于美和丑的知觉一样完全基于人类特定的组织和结构。”[1](P22)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正是道德情感主义与道德理性主义分歧之所在。
近代以来的道德情感论主要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同大陆唯理主义伦理学的争论中,英国经验主义伦理学逐渐转向了道德情感论。英国的道德情感论始于莎夫茨伯利,虽然他并没有对情感论展开充分的论述,但由于他开风气之先,因而在伦理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德国著名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就在《伦理学体系》一书中指出“现代道德哲学在沙夫茨伯利这里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高峰”,“沙夫茨伯利的体系是英国伦理学的主要体系,因为后来的体系实际上只是一些特殊方面增补和发展了他的体系,而从未达到这一体系所具有的伟大的普遍性”[2](P162)。莎夫茨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情感上的善恶,凡是出自不公正的行为所做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而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以有益社会的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与正直[3](P760)。
莎夫茨伯利虽然提出了道德情感论,但并没有对它进行深入阐述,真正从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层面上对道德情感论进行了充分的理论探讨的是赫起逊,他提出了完整的道德感理论。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人的内在本性,它是一种“调节和控制的机能”“感知道德上优越的能力”,他指出,“我们所谓道德感,只不过是我们心灵在观察行为时,在我们判断该行为对我们自己为得为失之前,先具有一种对行为采取可爱与不可爱意见的作用”[3](P790)。他举例解释说,假如我们在两个人那里获得了同样的利益,一个人与我们有共同的好恶,而且有一颗爱我们的心;虽然另一个人也让我们获得了同样的利益,但他是出自自私自利或出于勉强,那么,在这两种情形中,虽然二者同样地有利于我们,但我们对他们的感情却完全不同,所以我们对于道德行为的知觉,不同于我们对于利益的知觉。他把接受道德行为知觉的能力,称为“道德感”。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对道德上的善与恶的知觉能力,这种知觉与对利益或者自然界的状况的知觉不同,它是一种对于理性主体敬爱的感情,是对高尚、优雅的品性和人格的敬爱之情。人们也会出于利害关系而处理自己的行为,但我们对于别人的行为,对于道德上善与恶的感觉不会为利害的计较所打消,要想用奖励或威胁的办法来使一个人对违反他的道德主张的行为在心底里产生真正的好评是不可能的。
赫起逊认为,从行为的发生或行为动机来看,道德上善或恶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出自理性者的某种感情,我们所说的道德或罪恶,就是指这种感情,或基于这种感情的行为结果。从行为的评价来看,出自道德感的行为,对某些人为仁爱,而且对其他人没有危害,这种行为便是道德的。相反,行为中没有仁爱存在,不以慈爱为目的,即使在事实上十分有用,但它们没有出自对他人的和善的用心,这也是没有道德之美的。
显然在行为动机与行为评价方面,赫起逊给了道德感以绝对的地位,但在行为选择方面,从赫起逊的论述中,似乎很难截然排除理性的因素。赫起逊认为,道德判断的准则是:“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3](P807)赫起逊较早地提出了后来为边沁所阐扬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而且提出了判断我们自己或别人行为的道德性的一系列原理:(1)任何行为者之道德上的重要性,或为他所产生的公共善的量,是他的仁爱与能力的乘积。(2)私善之量或任何人对其自身所产生之善,是他的自爱与能力的乘积。(3)若比较两个行为的道德性,而两个行为者的能力又是相同的,那么在相同情况下他们所产生的公善的量视其仁爱心而定。(4)若两个行为者的仁爱心也相等,其他情形也相同,那么,公善之量须视他们的能力而定。(5)行为者的德性或他们的仁爱心,永远与在相类情形中所产生之公善成正比,而与他们的能力成反比。
无疑,在行为选择方面,依据上述原理进行道德判断就无法离开理性的作用,但赫起逊认为,人们是受道德感的引导而进行判断的。对手段或附属目的进行判断需要领悟或反思、比较、判断的能力,而关于最终目的,则不存在任何推理。在赫起逊看来,道德感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单一的道德判断,而且也把这些单一的道德判断作为原则的表达而提供给我们。正是因为这些原则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原则而成为正当合理的,所以,这些原则对于一般道德推理和实践推理来说才必然是第一原理[4](P361-362)。
休谟从赫起逊那里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道德推理实际上是惰性的。它本质上根本不能驱使我们去行动。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但它没有任何主动力,它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准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5](P499)“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定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5](P499)这里,休谟已经将理性的作用排除在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之外,他认为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分不可能是由理性进行的,因为善恶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是不能单独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通过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但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由道德感而来的。
休谟认为情感或情绪是原始的存在,是自身完善的。有一些平静的欲望和倾向虽然是实在的情感,但很少在人心中引起什么情绪。这些欲望有两类,一类是人性中固有的本性,如慈善和愤恨,对生命的珍爱和对子女的爱怜,另一类是普遍地趋善避恶。当这类情感处于平静状态,不引起灵魂骚动时,就很容易被视作理性的决定。但休谟声称,它们不是理性的决定,而是一种平静的情感。只有情感才能引起行为的发生,情感是行为的原因[5](P455)。
对于行为的发生,情感与理性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当休谟把欲望和倾向视为情感或情绪时,他不仅指它们是情感方面的东西,也是强调它们不能由理性得出。在理性和情感的关系上,理性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从和服务于情感外再也不能有其他功用。情感始终是决定性的,而理性则不能单独引起行为发生。“无论如何,人类行为的最终目标永远不能用理性来解释。”比如,如果问一个人为什么锻炼身体,他会说,因为想保持健康,再问他为什么要保持健康,他也会很容易地回答道,因为患病是痛苦的。如果再追问,为什么害怕痛苦,那他会无言以答。因此,休谟说:“不可能有一个无限的过程,也不可能一事物总能成为另一事物被欲求的理由。某个事物之所以被欲求,必定是因为它自身之故,因为它直接符合或一致于人的情感或感情。”[6](P145-146)
上述论述被美国学者巴里·斯特德视为休谟对理性的观点的最好说明。休谟并不否认通过道德推理能够获得在进行推理之前所没有的需要或倾向,比如,我们向往健康,通过推理,会引起我们对于锻炼的热望,他向我们提供了锻炼这种新的要求和倾向,但是,如果我们不需要健康,推理也不会带给我们锻炼的欲望。也就是说,推理要为我们提供新的需要和倾向,必须我们事先已经有一种需要和倾向。
综上所述,我们从道德情感论的阐述中,可以看出,道德情感论与道德理性论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道德的来源和根据上,道德情感论认为,道德来源于道德感,人们的行为依据也是道德感,而道德理性论认为,道德来源于理性,人应当依理性行事。二是在对道德行为与道德生活的影响上,道德情感论认为,道德推理不具有推动功能,它不会引起道德行为,道德理性论则认为,必须以理性约束情感,从而使人的行为符合道德生活的秩序。
在道德来源的问题上,无论是道德理性论还是道德情感论都是从人自身寻求根据,也都无法在这个问题上求得真正的答案。而在理性与情感的功能方面,二者则各有偏颇,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道德情感论对于道德情感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也无法否认道德情感对于道德推理的浸润和支撑,同时我们也同样无法否认道德理性对于道德情感的重要的引导、约束甚至强化的作用。
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各司其职,在道德推理过程中,道德情感并不是显在地在场的,但它与道德理性同样是一个人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它必然对道德推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没有良好的道德理性,人们无法进行道德推理,无法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同样,没有健康的道德情感,人们也无法形成良善的品质,无法成为有德性的人。一个有德性的人是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都健全的人,道德情感是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性也就是人的道德品质,是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体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行为特征和心理倾向。德性本身既包含了理性的内容,也包含着情感的内容,德性内在地要求有深沉明智的道德理性、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感。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分为理智的德性和伦理的德性[8]。其中,伦理德性就是关涉到快乐和痛苦的德性,它与情感和行为相关。
德性是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素质。这种倾向和素质既包含着道德理性的水平,也包含道德情感的水平。有德性的人有较高的道德理解力和判断力,对道德理性原则有较高的认同感,从而在复杂的道德环境中,在艰难的道德抉择中做出善的明智选择。有德性的人也有和谐、高尚的道德情感,有仁爱之心,有忠恕之情,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能够实现情与理的完美结合。
情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现象,广义的情感状态包含了情绪、欲望、情感、激情等内容。虽然这些内容存在差别,但现代心理学很难对其作出精确的区分。比如,情绪与情感。从需要的角度看,情绪主要是和机体需要相联系的,如人对食物的需要得到满足后的愉悦,而情感是和人的高级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如与人际交往的需要相联系的尊重感;从发生的角度看,情绪发生较早,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阅历的增加,情绪体验会越来越丰富,而情感发生与人的社会需要相联系,是逐渐发展起来的;从反映的角度看,情绪带有情境性、不稳定性和易变性,而情感则相对稳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情绪与情感是纠缠在一起的,难以分开,情感是在一定的情绪的基础上逐渐积累形成的,对情绪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情感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情绪、欲望、激情等所带有的特点,即冲动性、情境性和非理性的方面。道德情感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情感,它是稳定性与冲动性、社会性与个体性、理性的内容与非理性的形式等的统一,它具有稳定性、社会性与理性,另一方面,它也同样具有冲动性、个体性与非理性。
道德情感中的冲动性、个体性与非理性的一面会对道德推理的过程产生冲击。正如法国学者拉罗什福科所说:“激情有自己不义的嗜好,使它的主人做出非常危险的事情。我们应当谨防它们,即使在激情表现得似乎最合乎理性的时候。”[9](P5)道德情感中的冲动性、个体性与非理性的一面可能会使道德主体做出与其稳定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观念相悖的道德推理来,并且推动着道德主体实施道德推理的结论。因此,它需要道德理性的统驭,以使其保持一种和谐。这也正是我国古人强调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的原因。
道德情感中的稳定性、社会性与理性会对道德推理的过程产生正向的、积极的影响。道德情感是在情绪性情感的基础上不断积累、消化、升华而形成的,虽然其中仍然包含了情绪性的内容,但它是一个逐渐消除情绪性的情境性积淀下其中的社会性内容,逐渐去除其中的冲动性积淀下其中的稳定性内容的过程,而这个积累、消化、升华的过程正是道德情感的理性内容逐渐凸显和呈现的过程,甚至也可以说它是一个包含了理性选择的过程。
以理性来控制情感可以说是理性主义者在理性与情感问题上的主调。最早的有关理性与情感关系的论述见于柏拉图对于苏格拉底的记载中,而苏格拉底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就是如此。苏格拉底在被判处死刑后,他的朋友克里托设计好了营救计划,去狱中劝说苏格拉底同意他的朋友们来救他。此时,苏格拉底有一段关于情感与理性的谈话,是我们所见到的关于情感与理性的关系的最早论述。他说:“亲爱的克里托,我非常赞赏你热烈的情感,也就是说,我假定这些热情都有正当的理由。否则的话,你的情感越强烈,我就越难对付。好吧,我们必须考虑是否必须接受你的建议。你知道,我决不从任何朋友那里随便接受建议,除非经过思考表明它是理性提供的最佳办法,这并非我的新想法,而是我的一贯做法。我不能仅仅因为现在的遭遇而放弃过去一直坚持的原则,它们在我看来依然如故,我现在依然像从前那样敬重和对待这些原则。”[10](P38)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知道,首先,苏格拉底把听从理性的指导作为一贯原则,无论何时何地,都始终如一地坚持这一原则,甚至不惜以生命来捍卫这一原则。其次,热烈的情感要以符合理性为前提,唯有在这一前提下情感才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此后,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都是如此。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指出:“精神活动也有两种:一种与思想有关,另一种与感情冲动有关。思想主要从事于发现真理,而感情冲动则导致行动。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尽可能地思考些高尚的问题,并将感情冲动置于理性的控制之下。”[10](P147)法国学者拉罗什福科认为:“人类被创造之初跟他现在的情况不同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据是:他越是变得有理性,就越是在自身中对他的情感和爱好的怪诞、卑鄙和腐败感到羞愧。”[11](P87)斯宾诺莎则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认为人被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人便受到命运的宰割。
需要强调的是,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并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以理驭情、以理智约束情感,只是约束情感的冲动性、个体性、非理性,使其与情感自身的稳定性、社会性与理性相协调,而不让它片面发展,否则道德情感将完全呈现冲动性、个体性、非理性的状态。正因为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不是对立的,因此,道德理性对道德情感的统驭和控制就不是野蛮的、无理的。相反,这种统驭和控制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道德理性越是能够理解道德情感,它控制道德情感的能力也就越强。
总之,道德情感对于道德推理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双向的,一方面是道德情感对于道德推理的深刻影响,其中的情绪性因素会对道德推理的进行产生一定的冲击,而其中相对稳定的社会性因素会对道德推理产生正向的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千百次的道德推理的重复而形成的道德理性对道德情感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使道德情感与道德推理的结论更加趋同。其次,在对道德情感缺乏足够的理解时,以一般的道德理性的成果——生活信条来引导控制道德情感。要将这些理性的箴言常记心中,并且熟思当面临那些情感的困扰时,如何去消除它们。
关于道德情感对道德推理的支持作用,康德的论述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他对实践理性呈现给我们以供我们遵守的纯粹的、脱尽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给予了极高的地位,在他看来,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胆大绝伦的罪人战栗恐惧,不得不闻而逃匿,但在对于道德法则的无限宝重之中,仍旧存在着一种被康德称为“如此独特的东西”,即道德情感。
康德把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称为道德情感,道德情感的根据是纯粹实践理性。在行为主体中并不是先行就有与道德相称的情感,而是道德法则作为道德主体的行为决定根据,对主体的感性施加了影响,产生了促进法则去影响意志的情感。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而德性意志的决定根据必须超脱一切感性条件。从道德情感的根源出发,康德对道德情感的作用也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他显然不会将道德情感置于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的根据的地位,这一至尊的地位只能留给理性,而情感只是起辅助的作用,有助于行为主体将客观的德性法则认同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他看来,道德情感只能听命于理性,而不会有自己的独立的地位。虽然康德无法脱去他作为一个道德理性主义者所固有的理论倾向,但他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并没有否定道德情感的作用,而且给予了精辟的论述。他将道德情感视为对道德法则的关切和敬重,并且视其为由道德法则到道德主体的道德准则的动力。这种动力作用,正是道德情感对道德推理的重要支持。
道德情感是道德推理的固化,是道德推理成果的体现。如前所述,道德情感本身是浸润着道德的理性内容的,它以情感的形式对道德的理性内容如道德关系的原则、规范、理论等加以把握。道德情感伴随着道德认识的过程而产生,也伴随着道德认识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道德认识的每一发展变化,道德情感都以它特定的形式加以整理、记录,融入到道德情感的结构中去,将道德认识的理性成果加以自觉体认和固化,凝结成道德情感的理性内容,并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给予道德推理以支撑。
道德情感又对道德推理起到动力作用。道德情感具有的情绪性、个体性和非理性也使它表现出非常活跃的一面,受到理性的良好引导的情绪性、个体性、非理性往往能够发挥出理性所不具有的积极作用。积极肯定的道德情感会使道德主体以积极的态度悦纳道德对象,从而使道德认识按道德情感所指定的方向发展,以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状态。可以说,道德情感影响着道德认识活动的方向,有时甚至会左右道德认识的方向。
正是由于这种固化作用和道德情感的个体性,才使道德情感成为道德原则个体化的重要环节。社会化的道德原则总要最终被道德主体所认同才能成为道德主体的行为准则,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引导道德主体的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道德主体对道德原则的认同,如果仅仅停留在理性认同的阶段,道德原则还外在于道德主体,是道德主体的约束力量,道德主体还时时地感觉到道德的异己性,这样,道德主体就很难真正地遵守道德。道德主体只有在情感上认同道德原则,把道德理性固化为道德情感,道德才能真正驻入道德主体的内心,道德才能真正成为主体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