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法益保护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用工

刘 峰

(233030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劳务派遣是当下劳动力市场普遍适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用工形式既能够给市场带来更多的选择空间又能为劳动提供者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需要我们从现存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和问题入手寻求解决路径。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被派遣的劳动者须接受该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控制,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关劳动服务。

二、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

(1)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即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向派遣单位主张工资等福利。

(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二者之间基于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实现对劳务人员的派遣与调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保护。

(3)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并没有明确地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基于双方各自跟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有向劳动者请求劳动给付、安排工作岗位、进行指示监督的权力。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权向用工单位请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前我国劳务派遣中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原则难落实。《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专门强调:“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在实际的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却存在着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同单位“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现象,使用工单位逃避了法律责任,获取了廉价劳动力。

(2)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资格过低使其对劳动者承担责任能力有限。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登记的实缴资本制改为了认缴资本制,使得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成本过于低廉,其抗风险能力往往有限,对出现劳资纠纷、劳务风险后曾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极为不利。

(3)被派遣劳动者民主权力缺失。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出现劳动争议可以集体解决问题。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地点面临的是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单位,服务具有临时性,权利受到侵害很难通过公会等民主组织途径进行维护。

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建议

(1)立法上细化同工同酬原则,增强可实施性。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工作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①本文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做进一步的明确,将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纳入同一薪酬管理体系,不仅同工同酬而且晋升机会选拔规则相同,使被派遣劳动者得到同等的工资待遇,同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从而打破劳务派遣用工歧视的现象,不仅解决同工同酬问题,更解决同工同发展问题,更有利于尊重劳动者,留住劳动者,稳定就业,增强不同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激发劳动者创造力。

(2)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严格行政管理。劳务派遣单位要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负责,尽管劳务派遣市场中劳动者存在着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特性,但这也恰恰表明了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大都处于社会的底层,从事的大都是一些高危辛苦工作。在这种社会分工情况下,更应该加强派遣单位的风险保障能力。本文建议政府对劳务派遣单位应实行严格行政准入制度,通过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其行政许可的审批进行资金上、章程上、所派遣行业性质上、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及购买保险等保障措施上进行严格审查。

(3)成立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不论加入哪一方的工会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加之被派遣的劳动者常常受双方单位的各种限制,自身组织性不强,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自发组织工会。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权益的维护,最好的方法是帮助劳动者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工会”,该劳务派遣公会同时连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更好的聚集劳动者,建立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民主维权的平衡机制。

(4)强化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救济。在劳务派遣资强劳弱的现实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常常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能理直气壮地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不能只是依靠市场的解决机制,政府应该出来为劳动者站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格处罚,政府法制机构对劳动者反应的问题应作出及时的回应。健全各个地区的法律援助机制,对没有能力进行仲裁和诉讼的劳动者给予公益性援助。同时利用媒体网络等舆论对劳务派遣中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使违法违规的劳务派遣现象暴露在阳光下。

劳务派遣顺应了劳动分工日趋细化的时代要求,活跃了劳动力市场,提高了人力资源利用率,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社会的关注。通过政府调控、法律规制、社会关注,我们相信劳务派遣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将不再弱势,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法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注释:

①1994 年原劳动部印发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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