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卖方法律法规货物

李 正

(210000 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一、引言

随着快节奏生活的来临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快速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购物、交易选择方式。据国家邮政局发布《2017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邮政行业业务总量突破9000亿元,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件,全年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400.6亿件,同比增长28%;快递业务收入完成4957.1亿元,同比增长24.7%。虽然目前国内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都在高速增长,但快递服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伴随着麻烦,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引发各种法律纠纷,使快递业始终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国家邮政局关于2017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显示,2017年12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302335件。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13480件,占总申诉量的4.5%;涉及快递服务问题的288855件,占总申诉量的95.5%。

二、快递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快递业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出来物品寄送和运输的合同关系以外,还存在着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还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加上我国在快递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所以极易发生一些法律纠纷。

(一)主体责任情况

与传统快递行业不同,在电子商务快递业务中,涉及到的主体更多,除了基本的寄件人、收件人、快递公司外,还有支付平台、电子商务网络经营商等,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所以也导致电商快递涉及到的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常见的合同关系就包括买卖双方的合同、卖家和电商平台的合同、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品寄送方的合同等。其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还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寄送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有可能是支付运费的一方,也就是通俗的包邮与不包邮的说法。如果是出卖人承担快递费,那么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并同时支付运费,出卖人即是快递合同的当事人[1]。但是如果是由买受人支付的运费,那就有可能存在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其实还是买家出的运费,就是买家在购买商品时,商品的价格就已经包含了运费,买家的支付款包括了商品价值款和快递费,并且支付给了卖家,卖家再交给了快递公司进行配送;二是买家将支付款付给了第三平台,卖家先垫付快递费,要等买家确认收货以后,三方平台才会将货款交给卖家;三是货到付款,就是寄快递时没有支付快递费,而是将快递交给收件人时,收件人再付快递费。面对这三种情况,不能单一的说由谁谁承担快递费用即成为快递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受人来讲有失公平。

(二)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情况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将货物给快递公司进行运输配送,直至货物交至买方手中,但因为运输途中车辆颠簸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货物损坏,或者出现的丢失、寄错的情况,这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频次较多的纠纷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归属权。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快递方是货物的承运人,《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在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构成交付”。卖方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的时候,同时也将交付地址给了快递方,所以快递公司是明确知晓交付地点的,所以作为承运方,快递公司对货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2]。

(三)货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情况

卖方在寄件时,原则上是签署快递单,快递单上有相关协议,表明如果是因快递公司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问题在于,一是由不可抗拒力产生的损失交由哪方进行赔偿;二是现在很多卖方与快递公司是长期合作,卖方在寄件时并没有签署姓名,而是直接交给快递方寄件,到一定期限后再结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快递产生问题,是由哪一方承担责任。笔者研究认为,如果卖方已经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用,当货物出现损坏或者丢失时,快递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未支付快递费用的,快递方应该要免去卖方寄件的费用。当然有很多在矛盾纠纷是现有快递法律中并无明确解释或尚未作出解释的,这对快递行业法律规范性建设造成影响。

三、完善我国快递法律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快递法律制度是减少快递业务纠纷,指导快递纠纷公平公正解决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关于快递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对我快递行业良性健康的发展也有一定的阻碍力,所以,要立足我国社会实际,善于听取多方意见,加快分析研判,尽快对我国现行的快递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进而促进快递行业科学有序、可持续性发展。以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整合现有法律法规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来说,当务之急是对目前有关快递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完善。一是,立即废除与市场经济环境不适应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特别是带有浓烈计划经济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二是,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分析,对现行法中有重复或者矛盾现象的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判,最终拿出更加完整和科学的方案,及时出台效力层次更高、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加统一的法律法规;三是,对于现有法律中存在释义不清或者描述模糊的概念性等问题,则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有关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和解释;四是,对于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则需要及时的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实现快递行业立法。

(二)出台电子商务快递相关法律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时代,广大群众也逐渐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消费方式,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的不断进步,如今不仅仅是在城市,在乡镇乃至农村,群众也会选择电子商务的方式。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得到了飞速发展,如淘宝网、京东商城、聚美优品、苏宁易购、拼多多等都拥有大批受众,每天快递件都是以千万件,近亿件来计算,尤其是逢年过节或者平台促销活动,快递公司业务量剧增,甚至会出现爆仓的情况。但目前快递公司的服务跟上不发展,常常出现快递延迟、货物损坏、货物丢失等问题,也就大大增加了买家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据统计,目前电子商务纠纷大部分都来自于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但我国针对此的法律法规较少,对买家来说投诉无门的状况时有发生。如果不尽快出台电子商务快递行业的立法,电子商务和快递行业的发展会出现脱轨和弯路,这会对两个行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如果出台一部电子商务快递法律规范,不仅可以协调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之间的发展,还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快递纠纷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调整,在今后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保障电子商务有序发展[3]。

(三)统一规范地方法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快递行业立法,再加上地区发展差异的存在,经济较发达,快递行业十分繁荣的城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比如在广东省深圳市在2010年12月发布了《深圳市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对辖区内的各个快递企业的服务合同进行了统一规定,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快递行业兴旺的省市都出台了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快递行业的发展,给予行政执法一定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各地出台的快递法规是根据当地实际出发,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局限性,所以难免会在各地各自立法中出现矛盾问题,因此应当先对我国的快递立法进行确定和完善,使各个地方的快递立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规范快递主体和行为时有统一的标准,这样才可以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统一且有一定标准的快递立法体系。

(四)优化行业市场环境

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促使快递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助推器,也是促进快递行业法律完善与规范的重要环境,要建立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首先要从市场管理体制方面入手。针对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各个击破,建立更加有序有活力的快递行业市场。其次,要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行业行规,设置准入门槛,提高行业规范标准,才能抬高快递公司的整体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业务培训、建立考评考核制度,督促快递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良好的市场环境也离开不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也要加快提高行业自检能力,建立更加统一的快递行业标准,对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表彰典型企业,继续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国快递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快递行业正步入发展快车道时期,面对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空白,建议从出台电子商务快递相关法律,统一规范地方法,优化行业市场环境等方面着手,为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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