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判的关系

2018-01-23 03:06段佳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裁判争议纠纷

段佳伟

(11013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判有着诸多的不同和联系。行政裁决和行政裁判比较而言。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裁判的对象是行政争议。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政机关的职能类似于法院,因此这两种行为有时被概括为“行政司法”。而二者的区别在于客体的差异,行政裁决的客体是民事纠纷,行政判决的客体是行政争议。一般来说,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为什么有权解决民事纠纷呢?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解决问题,二是当事人申请。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解决民事纠纷。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行政争议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特别是群众性行政纠纷更加突出,行政纠纷的比例不断增加,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纠纷大幅度增加,行政管理复杂化。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争议不断涌现。总的来说,行政纠纷的增多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反映了人们日益意识到依法维权的权利。也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如何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要处理得当,涉及的问题很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首要的问题是对初级阶段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调查。分析之前的初级阶段,当结果有争议时应妥善处理。行政裁决和行政裁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二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和联系。

一、行政裁决

行政审判制度是行政司法制度之一,打破了传统三权分立的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时代司法救济的快速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民事、经济纠纷的顺利解决,审判人员既需要法律知识,又需要行政专门知识和行政经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缺乏行政管理经验和行政经验,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复杂需求。行政裁决可以弥补行政诉讼的不足,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廉价性等优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青睐。行政裁决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但是,由于中国行政裁决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决的性质、组织、人员配备、程序设置、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甚至其法律名称也不统一;行政裁决相关的行政部门。合法性不符合行政裁决的独特性。此外,行政机关不愿意成为被告的思想,这使得行政机关在审判时胆怯。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行政裁决由于其独特的魅力,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目前,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较多,在我国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突出的成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对行政裁决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对具体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行政裁决制度在整个行政司法体系中没有得到全面的考虑。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裁决的专著,显然与行政裁决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不相称。

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行政裁决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使笔者对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有了浓厚的学术兴趣,促使笔者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特此,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了介绍和界定。本部分首先从行政裁决定义的界定入手,阐述了行政裁决的性质,然后对行政审判的外延分类、原则和价值功能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定性分析,从而引出行政裁决、行政司法和特别行政行为的裁决应兼顾效率和公平。该原则具有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特殊性、综合性、及时性,同时也可以兼顾行政政策的统一性。由于其相对于行政诉讼的诸多优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对欧美地区行政司法制度进行解读,以期为我国行政司法找到一把完善的钥匙。该部分主要分析英美法系和法国的行政司法制度,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研究最后得出以下结论:两大法系共同解决行政管理纠纷的司法程序。两大法系关注的是统治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障、审判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性保护,其裁决的使用是普遍的。审判机关和人员的独立地位保障制度、审判员的选择和定期的培训和沟通制度、审判程序和审判程序中的相关制度。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审判分离制度等。

通过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和相关行政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试图找到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途径。首先,分析了中国行政裁决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如名称不同、范围不明确、审判机构独立性差、程序不完善、法律效力不明确、行政复议不衔接等。行政诉讼设立独立审判机构,完善审判程序,建立行政初审制度,加强行政审判,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然后,从行政司法的整体性出发,重构和完善行政审判制度: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相结合,建立独立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调解纠纷处理部门,独立于法院制度,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必须研究司法审查程序,建立一个适用于行政裁决的独立司法审查程序。最后,只有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才能充分发挥行政裁决的作用。通过研究,不仅可以看出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点,而且还可以考虑到行政裁决制度本身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建议。普遍性是英美行政法官的行政法院的特点,在法国和德国,其裁判包括纯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民事纠纷。它不像我们的国家把争端分成几个范畴。行政审判制度应综合考虑行政裁决制度,构建和谐的行政审判制度。

1.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执法和法律理论中使用率很高,但对行政裁决的理解却十分不一致,现行法律规定非常不明确和统一。因此,它给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不利影响。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主体是依法授权的具体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客体是具体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形式上是准司法的,实际上是强制性的。

2.行政裁决主体的法定性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定授权,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3.行政裁决的主要分类

(1)赔偿裁决。指行政机关因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合法权益造成的赔偿纠纷的裁决。

(2)权力纠纷的裁判。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财产和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之间的争议的裁判。

(3)侵权纠纷的判决。这意味着一方认为行政法的合法权益受到对方的侵害,一方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停止侵权,责令侵权人赔偿其侵权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裁判

行政裁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各种书面法律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判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合法地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通过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发布,开展广泛的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裁决文书的类型可分为行政裁决、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决、再审行政判决、一审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行政裁决。

1.行政裁判的显著特点

(1)行政诉讼被告始终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能调解,也就是说,没有行政调解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则上是管理、领导、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调解解决。

(3)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焦点,即行政机关,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当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包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证据。但行政相对人不能强制证明。因此,“谁主张谁作证”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当然,这并不排除原告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的能力。

(4)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即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原告或者被告拒绝受理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行政裁判的种类

根据案件的审理方式,可分为行政裁决、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决、再审行政判决、一审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行政裁决。再审和其他行政审判书的程序性质。

三、行政裁判与行政裁决的关系

1.行政裁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行政裁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处理争议。即,在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全面、深入、客观的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相关争议,可以参照经济贸易。确认责任是习惯或行业惯例。行政裁决只能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来认定责任。

(2)效果不同。裁判员有最终决定权。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拒绝接受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性质不同。裁判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2.行政裁判与行政裁决的共同点

(1)处理对象都包含民事纠纷。行政裁判的对象为行政争议和一些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2)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

(3)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行政裁判是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对行政争议做出的裁判,行政裁决是获得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在授权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行政权力都贯穿着行政裁判和行政裁决的整个过程。

四、总结

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判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法,但是他们也是有着诸多的不同点和共同点,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判在各自的领域中调解着各自相关方面的行政争议案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判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弥补,共同解决日益增多的诸多的行政纠纷问题,创造良好的中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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