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完善

2018-01-23 03:06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
关键词:继承法网络服务继承人

吉 阳

(210009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增加,虚拟财产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目前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甚至跟不上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很多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的发生,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较大挑战。所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议题,是难以回避的重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我们应该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尽快设计出既贴合我国现有法律、又能回应网络新型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虚拟财产,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是数字化形式的一种财富,同样受到相关法规的保护。虚拟财产在广义上是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在狭义上一般是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虚拟装备、游戏点卡等具有现实价值属性并可以交易的虚拟物品。因为都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网络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之间是相通的,具有部分相同的特性和特征,当然由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使得两者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贮于虚拟世界中,并且能够进行人力支配和具备了永久性以及用户能够让其增值的一种信息,我们需要在明确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可操作性与严肃性出发,有必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在表现形态进行总结与整理,进一步分析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立法[1]。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传统遗产继承的比较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在传统继承法中,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一般只涉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涉及到当事人就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依赖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涉及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外,还有网络开放商和网络运营商。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受网络开发商和网络运营商所保护的,即个人网络信息的隐私权,网络开放商和运营商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对个人的相关网络虚拟产生行使合约内的相关义务,所以权利义务主体与传统的继承法不同[2]。

(二)继承财产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不可继承。但是网络虚拟财产是被继承人的一些账号、电子邮箱等,确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属性相关,需要厘清的是,这些被继承人的网络账号和平台信息等,是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许可协议的,并且在知道账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就行就行操作,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并非不可继承。

(三)继承财产介质不同

传统的财产继承,继承的是实实在在的物,或者可以通过日常交易规则换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但是虚拟网络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是虚拟存在的物,其价值很难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交易或者体现,就算有的网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账号等,确实可以转换为实际财务,但这只是少部分,大部分的虚拟财务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脱离了网络空间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完善

(一)整合现行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涉及到继承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和网络法等多领域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目前,在尚未进行充分研究调查的情况下,无法在《继承法》全然增设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难以快速形成专门性立法,所以当务之急是整合完善现行法。一方面是借鉴地方性法规,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已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地方性法规产生,虽然这些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区域性,但确实拥有可借鉴之处,相关部门可充分研究这些具有示范效应的地方性法律,再由形成较为统一、规范的全国性法律;二是建议在《继承法》的“遗产范围”中增添“虚拟财产”并列明其范围,以此为契机,推动虚拟财产的立法进程,同时要广泛听取各地执行意见和反馈,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集各地反馈的基础上,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增强现行法的严肃性与指导性。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制定出台相关虚拟财产单行法,从而明确虚拟财产的系统规划与框架。

(二)完善司法解释,明确继承客体地位

继承客体就是遗产,也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一些在生前获取和拥有的财产。虽然《继承法》中限定了遗产范围,但对网络虚拟财产未作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虽然与普通财产继承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从现实探索来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网络用户过世后遗留在网络空间的文字,图片,视频,乃至游戏账号、社交账号等,都具备产权性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财产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这些网络虛拟遗产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其他第三人,都不得侵犯。针对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继承法》第三条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具体指向,并将网络时代特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关系客体地位[3]。

(三)借鉴学习他国法律,鼓励用户立下有效遗嘱

到目前为主,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有的领域还是一片空白,但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系统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确立了“网络遗嘱”制度,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尊重了公民对处分自己网络虚拟财产个人意愿和权益。比如美国就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如果公民在生前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遗嘱和相关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合法继承人;而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与传统遗产具有同样的地位;在英国公民的思想观念较为先进,已经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4]。

(四)规范行业准则,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

要想规范和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行为和程序,必须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与秩序。首先,继承人应该向网络平台提出要求继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明,比如:户口本、身份证、医院证明、社区(村委)证明等,网络服务运营商要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进行核实与审查的义务与责任,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自身虚拟财产有明确意图和表示不愿被继承,平台可与被继承人进行沟通,将被继承人的意图进行传达,同时保护好被继承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为提高审查审核的准确度,网络服务运营商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申请公证,更加专业、准确的对继承人的信息进行核实,切实提高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意识。这样不仅保护了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与财产安全,也避免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系列纠纷。

(五)修改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定义务

网络服务运营商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重要主体,对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负有一定义务和责任,目前网络服务运用商对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是负有维护、保护、保密等义务,而继承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法定义务,进而使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得到切实保障。首先,网络服务运营商对许可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表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因为用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应当允许其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光靠行业自治和规范还不够,还需对网络服务运营商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内容进行立法规范,涉及当事人专门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的协议效力问题、审查继承人身份认证的协议效力问题等要从法律层面给予完善和明确[5]。

四、总结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是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也是对传统继承法律的新挑战,我们应当借鉴域外成功立法经验并顺应网络法治化趋势,在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实践的基础上,从整合现行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明确继承客体地位,借鉴学习他国法律,鼓励用户立下有效遗嘱,规范行业准则,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修改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定义务等方面着手,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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