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
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集合和载体,因而呈现出相对复杂的网络结构,当乡村旅游逐渐在农村兴起之后,社区的功能和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嬗变。正如墨菲(1985)在其著作《旅游:社区方法》中所言,乡村旅游在给旅游目的地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收益之外,也同时在社会、环境和文化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社区居民正是这些消极影响的主要承担者。同时,社区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是乡村旅游中比较活跃的构成要素和重要的吸引物,然而社区居民往往又处于利益分配的边缘化状态,因此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是推动乡村旅游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研究社区参与的利益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乡村旅游以社区为活动场所,大量游客涌入居民的日常生活空间,使得社区文化和民风民俗面临着退化甚至消失的风险,并带来文明冲突加剧、犯罪率提升以及贫富差距拉大等诸多负面问题。同时,各种旅游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变得越发复杂,且社区居民总是处于利益分配的末端,因而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挫败感和自卑感,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总之,作为乡村旅游主体之一的社区居民不但没能充分享受到旅游发展的成果,却被迫承担旅游发展所带来的诸多不良后果,垃圾随处可见、污染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并且生活空间受到挤压、公共基础设施受到破坏。
旅游利益的合理分配是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旅游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乡村旅游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毫无疑问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将收益分配给社区居民。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起步阶段,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以明显改善,由于满意度的提升使得利益纠葛问题并不明显,但随着乡村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利润的提高,社区居民因为收益止步不前因而不满情绪日益显露,同时作为农村形象的传播者,他们对乡村旅游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乡村旅游的发展质量,一旦觉得利益分配不公则经常会采取诸如宰客、欺客等不当行为,进而损害了乡村旅游相关者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利益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起因还是在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
利益分配不公严重影响了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在现今乡村旅游由简单的数量增长向复杂的品质提升的关键转型期,必须采取适宜的分配策略以确保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利益分配。在乡村旅游的参与过程中,社区居民基于自身的资源和资金状况,可以采取个体农庄、“农户+农户”、“公司+农户”、“公司+社区+农户”、“政府+公司+农民旅游协会+旅行社”以及入股旅游企业等多种方式。但无论何种参与方式,其中涉及的产权类型无非三种,即私有、国有和公有,社区居民的家庭财产和土地使用权等属于私有产权,山林、溪流等属于国有产权,当地社区居民共同拥有的乡村文化、民俗风情等则属于公有产权。在这种复杂的产权属性的影响下,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极易出现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利益的冲突,甚至产生“公地悲剧”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
1. 签订契约。乡村旅游资源由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两部分构成,且彼此互相依存、关联紧密,这种统一性在客观上使得乡村旅游资源产权无法全部界定给社区居民,部分旅游资源始终保持公有性质。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村委会和旅游企业均投入了相应的生产性要素,如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村委会的社会治安保障、旅游公司的环境改造和景观布置等,如果不能合理地安排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角色,那么乡村旅游开发就会难以为继。因此,有必要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设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要签订严格的契约,构建利益约束机制和行为监督机制,杜绝和减少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外部性,尽可能达到集体福利的“帕累托效率”。
2. 股权分红。部分社区居民在旅游开发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迫使他们寻求新的生存方式,但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大部分居民难以顺利地完成角色转换。因此,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吸纳居民手中的闲余资金,社区居民是乡村旅游中民俗文化与民族风情的展示者,也是社区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手头并不宽裕的居民采取其它的替代方式入股,如可以考虑技术入股、技艺入股以及劳动入股等形式。目前浙江省已经对这种股权模式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但目前我国对这些股权类型的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健全,应当不断地进行经验总结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二)利益表达。从近些年来乡村旅游发展历程来看,社区居民的参与大多以临时“工具性质”为主,在旅游开发初期开发商看重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故而会主动处理好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并雇佣一定数量的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工作,而当资本力量壮大到可以独立掌控旅游发展格局时,社区居民的地位就急转直下甚至被无情地抛弃,在旅游发展场域中被日益边缘化。因此,鉴于乡村旅游中社区居民的弱势地位,如果政府部门、旅游开发商和村集体等采取“一言堂”的做法,极易导致村民的反感,即使旅游发展规划是科学的、合理的,也可能会遭到“不明真相”的社区居民的强力抵制。
1. 转变政府职能。如果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既是利益的主体又是政策的制订者,必然会带来乡村旅游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大大降低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重要性,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发挥好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并且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为乡村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并为社区居民创造多层次的参与机会和就业岗位,保证社区居民在经济收入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分配。并且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在实施有可能触及当地社区居民利益的决策之前,邀请一定数量的社区居民参加听证会,以切实保障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类似于江西赣州寨九坳景区暂停营业等情况的出现。
2. 赋予社区居民话语权。应赋予社区居民充分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让社区居民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旅游决策和旅游规划,并且旅游开发的全过程均应听取和采纳社区居民的正当意见和合理建议。赋予社区居民话语权有助于唤起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避免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权力过于集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病。同时,社区居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和自愿结合的方式成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将社区居民的力量有效地聚集和整合,参与到旅游景区的管理当中,并代表全体社区居民的利益与政府部门及旅游开发商进行平等沟通,以保障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社区增权。增权理论盛行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初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1999年斯切文思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领域,并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从政治、经济、心理和社会四个维度提出了社区旅游增权框架。社区增权是对社区参与内涵的进一步拓展,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参与方式变革为“自下而上”的合法增权形式,提升了社区参与的有效性。鉴于政治和经济维度在上文已有论述,故本处重点从心理和社会维度进行阐述。
1. 心理增权。一是外因推动。应充分发挥农村新精英成员的表率作用,乡村旅游的发展势必会造成传统乡村社区精英阶层的分化与重构,一批思想活跃的农民实现了职业转换并重新塑造了自我价值,激励并驱动着其它农民的自发参与动机,形成促进社区发展的强大合力,进而带动整个社区形成积极、乐观的心理氛围;二是个体主动。社区居民应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经营能力与管理能力,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能力,进而重新认识当地旅游资源的潜在价值,树立自己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信心,因为只有通过意识上的转变才能真正地激发起参与的动力。
2. 社会增权。成功的社会增权意味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保持或增强了社区的内部均衡,并能够提升社区的内聚力。因此,要重视社区基础设施的改善、文物古迹的修复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等工作,最终形成和谐的社区环境。土耳其的南安塔利亚旅游开发工程堪称旅游社区社会增权的成功范例,原因在于不仅充分满足了游客食、住、行、游、购、娱等需求,还特别重视为当地社区居民开发基础服务设施,实现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的高度契合,防止社区情感归属的丧失和社区的解体。此外,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充足的基础上,引导社区居民将旅游收益投入社保,这也是保障社区居民社会增权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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