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菊
农村是城市的母体,是国家的根。把农村建设好,才能找到城乡统筹之路。然而,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就业机会多,利益回报高的拉力和农业收入相对较低,农村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的推力之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流,农村建设人才出现大量空缺,农村社会发展主体严重缺位。农村空心化,不仅仅是人口的空心化,教育的空心化,还包括土地、公共基础建设等的空心化,这无疑会导致整个农村社区经济社会功能的退化。
精准扶贫是在原有扶贫方式边际效应变差,在当前扶贫现实下的一种最优选择,也是扶贫战略的重要发展和创新。精准扶贫是一个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程,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整合各方力量的同时,尤其应加大力度调动精准扶贫对象自身的积极性,开展精神扶贫,激发并培育其在扶贫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增强其在扶贫中的参与度。农村空心化给精准扶贫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治贫先治弱,治弱先培本。授人予鱼,不如授人予渔,扶贫对象通过扶贫过程的全面参与,才能激发其社会参与意识,增强其自我发展信念,增进社会融合,构建自我发展能力,最终才能真正实现有效扶贫,才能最终改变精准扶贫对象的境遇。
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提到反贫困经验时,就强调了确立贫困者在扶贫中主体性的重要意义。可持续生计理论也认为:要真正摆脱贫困者的脆弱性,彻底改变贫困状况,消解贫困,就应该将扶贫对象置于扶贫实践中的主体位置,让其充当扶贫实践的行动参与者,并对扶贫对象赋权增能,使其在实践中得到能力提升,对扶贫实践过程施加合理的影响。对于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的培育,不是要消除或淡化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让贫困对象自生自灭,而是在反贫困过程中,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担,即使是水平非常低的责任分担,也能将贫困对象与扶贫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形成合力,真正推进精准扶贫的有效开展。
精准扶贫要取得效果,最基础的前提是扶贫对象要精准,由于大量农村精英外流,导致留守的老弱妇孺群体成为农村人口主体,而这一群体因为年龄,文化等限制,大多缺乏信息渠道、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等,参与集体议事的主观意识和能力都较差,获得政策信息的不对等,加之贫困户黑洞效应,他们往往自身能力弱,社会关系资源差,容易被挤压或排斥,容易导致一些真正的贫困对象被排斥在政策之外。对于贫困村的识别相对容易,而对于贫困个体的精准识别相对困难,加之由于社会发展,绝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又难以界定和比较,因此,对于贫困对象的识别相对困难,加之空心化状态的农村,各个家庭的家庭结构,家庭生活状态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举家外出打工,有的家庭半留守,每个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这无疑会给家庭状况的评估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导致精准识别困难。
贫困表征为经济上或者说物质上的贫困,而贫困的形成因素,却是由多种情况造成的,有能力贫困,社会参与机会的贫困,资源贫困等。因而,对于贫困的治理,不应只从单纯的经济角度入手,应将精准扶贫放在创新农村社区治理的背景之下,既关注经济,也关注能力,关注社会结构层面等层面。精准扶贫离不开扶贫对象所在区域的支撑,也无法与所在社区的发展割离。从与精准扶贫对象访谈中发现,多数扶贫对象缺乏社会参与意识,对社会的认同度低,对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淡漠,对扶贫持冷漠态度。比如有的精准扶贫对象就认为,参与农村集体事务毫无意义,假大空,认为读书无用,对子女教育重视不够,对社会持负面态度。这将进一步导致其边缘化,社会生活能力进一步弱化,甚至导致代际贫困现象。
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只剩下老弱妇孺,农村出现大量农田抛荒现象,从调查了解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几乎都由五六十岁的老年人在完成,年轻一代,几乎都外出打工,男青年挣钱之后很多在县城买房定居,女青年也很多外嫁了,农村几乎难见到年轻人,即使有留家的年轻人,也几乎不会农活,这导致农村人力严重缺乏,农村经济凋敝,这严重影响到农村公共建设,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严重滞后。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主体的缺乏,将导致扶贫项目难以真正开展,也进一步弱化了扶贫的发展主体。
只有当扶贫对象的主体意识增强,他们才能在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实现自我发展。可以说,主体意识是实现精准扶贫对象发展的动力源泉。主体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对于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的内涵研究,我们主要从精准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意识,主体能力意识和主体价值意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精准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意识,是指扶贫对象意识到在扶贫实践中的主体责任,认识到自己是扶贫实践的重要主体,是扶贫活动的实践者,是扶贫结果的承担者。能够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扶贫实践中。主体地位意识无关于扶贫对象的能力或生活境遇,而是扶贫对象是否有主动参与到扶贫实践中来的主观意愿,在精准扶贫对象中,有一类人既没有生理残疾导致的谋生能力相对较弱,也没有遭遇重大生活变故,而是由于自己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导致的,如果缺乏主体地位意识,就会缺乏内生性发展动力,难以真正实现脱贫。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意识,是贫困人口参与扶贫开发实践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所在。扶贫对象应是一切扶贫活动的主体,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居于自主、积极、主动的地位。如果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扶贫对象缺乏主体意识,就会导致一味“等靠要”等问题,弱化他们在扶贫过程中的参与责任,进一步导致他们的自我发展动力不足。
对于扶贫对象的能力认识,会直接影响到精准扶贫的方向及方式,对于精准扶贫对象能力的认识,社会上大多持消极态度,认为精准扶贫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基于生理问题,如残疾等造成谋生能力较差;一类是思想懒惰,等靠要的闲人。对于这两种人,人们认为几乎难有办法改变他们的处境,更是认为他们在改变自身贫困处境上没有任何能力。从哲学上来讲,主体能力有三种具体的存在形态,即潜能、功能和效能。当主体能力还未能发挥出来,未被觉察出来,而潜藏在主体身体内部时,主体能力就表现为从事某种活动具有的潜能。主体潜能转变为功能,需要一定的动机才能激活,并付诸实践,才能以功能的形式展现出来,被我们所看到,完成某件事情,产生社会效果,将潜能变为现实。潜能向功能的转化,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主体的需要动机的激发,二是会受社会环境、社会制度、观念环境等的制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扶贫对象来讲,一是要相信他们的潜能,二是充分激发他们的需要,三是改善观念及制度环境。
主体价值直接影响到精准扶贫对象如何看待自己,如何评价自己,如何构建自我形象。精准扶贫对象主体价值意识的培育是让扶贫对象认识到自己不是政府的依附者,自己是具有发展能力的个体。应意识到贫困人口之间,与社会和政府之间是平等的。自己有权力和义务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中来,提升自身的参与意识。精准扶贫对象主体价值意识直接影响到扶贫对象在扶贫实践中的责任和权利意识。精准扶贫对象主体价值意识的培育,有助于扶贫对象权责意识的形成,有助于提升扶贫对象的社会参与度,也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建设,这有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也能促进精准扶贫对象的真正蜕变。
贫困救助学派就认为: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是政府,对于被救助的贫困者,是非义务的,救助对象在接受救助时,无需做出履行某种义务的承诺。由于以往的扶贫主要是扶经济上的贫,扶贫效果的考核,也主要从经济指标上进行,导致长期以来的扶贫实践,都习惯于关注贫困者的经济状况,物资缺乏,扶贫资金等方面,而忽略了对精准扶贫对象精神方面的扶贫,也忽略了扶贫对象在扶贫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对扶贫对象在扶贫实践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扶贫对象往往是被动参与者,被动接受者,处于扶贫实践的客体地位。由于长期以来的路径依赖,扶贫实践中各方的责任和地位已经相对固话,要打破旧观念,形成新的观念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扶贫对象本身也可能会本能的抗拒,因此,应长期、反复、不断的渗透,才能一步一步培养扶贫对象的主体意识。从创新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必须提升扶贫对象的主体意识,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社区的真正发展。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由于主体意识培育较难,成效缓慢,效果难以评估,贫困地区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在这种软项目上,而集中将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等硬项目上。二是缺乏培育基地。由于乡村撤点并校,很多农村地区已经没有村小学,而以前的村小学等往往是一个村的文化宣传阵地,现在许多乡镇文化生活匮乏,文化设施缺乏,没有可供扶贫对象开展实践活动的基地,在客观上将使扶贫对象主体意识培育失去了物质支撑。三是缺乏政策支持。政策保障不足,扶贫对象主体意识培育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很多地区仍处于实践初期,没有成熟经验可参考,培育活动也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在扶贫政策中,对于扶贫效果评估,主要从基础设施、产业政策、农民收入、劳动力素质等方面开展,缺乏对于精准扶贫对象软文化方面的评估,导致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各方对于扶贫对象主体意识等较为忽略。
在传统扶贫方面,主要是经济上和物质上的扶贫方式为主,对于扶贫对象主体意识方面的培育开展较少。往往局限于召集精准扶贫对象开动员会,做思想工作,开展教育活动,方式较为单一,成效不高,没有将主体意识的培育放在整个农村区域发展中去,通过扶贫对象社会参与,慢慢进行主体意识的培育,主体能力的建构。精准扶贫对象由于代际贫困等原因,导致无力感和脆弱性,通过简单的动员方式是很难发生改变的。必须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参与行动,慢慢获得的。另外,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培育,往往是隔离的,针对精准扶贫对象本身谈培育,脱离了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并没有放在当地的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中进行培育。
当前的精准扶贫工作,主要是政府倡导,社会参与度还不够,且参与形式相对单一,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并没有充分认知到参与精准扶贫的重要责任,也有的缺乏参与途径。精准扶贫已经进入到扶贫的攻坚克难阶段,啃硬骨头的阶段,必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利用各方力量各自在资源调动,项目开展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弥补政府的不足,形成一张精准扶贫的社会大网,才能真正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如何认识贫困,如何看待“贫困对象”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扶贫的立场,角度和扶贫的方式。我们应转变扶贫观念,客观正确的认识扶贫对象。对于扶贫对象主体能力的认识,应从优势视角出发,关注精准扶贫对象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相信即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都是可以改变的,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都应该收到尊重。相信精准扶贫对象具有抗逆力,拥有解决问题的内在力量和资源,拥有潜在优势,他们具备的能力及其内部资源允许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因此,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我们不应仅仅关注扶贫对象的问题和弱势,也应同时看到他们在自身所处的环境中的优势和资源。在扶贫项目实践中,让扶贫对象积极主动参与到他们能够参与的环节中来,积极配合扶贫工作开展,在扶贫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构建自身能力。
精准扶贫作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领域,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对精准扶贫对象主体培育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对于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培育的重视。对于精准扶贫国家有相应资金投入,但专门用于“软性”扶贫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资金投入,因此,在精准扶贫政策体系中,应明确精准扶贫主体意识培育的经费来源,经费配套和支持情况,确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起到指挥棒的作用,让社会真正重视精准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真正协助扶贫对象一起建立主体意识和能力,推进整个农村社区的融合和发展。
首先应为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环境,为提高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来说,可以在农村社区进行主体环境营造,为鼓励精准扶贫对象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来提供宽松的环境,开放合适的渠道,要变扶贫的被动接受者为主动参与者。其次,应鼓励精准扶贫对象更多地走向社会,积极参与社区集体事务中来。再次,可以通过技能培训、群众性文化活动、观念扶贫等方式让精准扶贫对象提升主体能力,通过能力的提升,增强精准扶贫对象的发展自信,进一步提升其主体意识。
精准扶贫不能只靠政府力量、行政手段来开展,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共同投入到精准扶贫中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主体、群众参与的精准扶贫原则。一方面应充分调动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等参与到精准扶贫中来。社会力量可以有效的从社会资本、能力建设、社会排斥与包容等方面开展建设活动,促进农村社区的文化社会发展,加强农村社区乡风文明建设,尤其是在教育和产业扶贫上,更能扶到点上。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参与到精准扶贫中来,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发展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精准扶贫中来,有利于打破阶层壁垒,加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消除社会隔阂,促进社会交往,提升精准扶贫的社会效用。要运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依靠市场的力量、社会的资源来推动,最广泛地动员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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