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农场发展中需要探求的几个问题⋆

2018-01-23 05:46韩丽娜
农业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大户农场

◎韩丽娜

家庭农场是我国当前极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经营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更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赋予了时代使命。特别是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意见之后,家庭农场的发展更是如雨露春笋。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处于探讨与争论之中。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认识和探究,以期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

家庭农场是起源于国外的一种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更是一个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根据国家农业部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我国的家庭农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的村集体内部成员,并且进行农业生产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家庭成员,而不是将所经营的土地进行转包、转租给他人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情况外,一般不能雇佣过多的外来人员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是适度规模化经营。规模的适度性意指家庭农场的规模不能太大,否则就需要雇佣过多的工人,增加监督成本,限制家庭经营优势的发挥。其规模大小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根据当地的机械化水平,一个劳动力能够达到的经营极限;其二是家庭经营的面积必须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达到富裕水平;其三是当地土地流转的比例使家庭能够达到的规模极限;其四是家庭农场收入可以适当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平均水平,一般认为北方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应该控制在100亩左右,南方则可控制在60亩左右。

三是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如果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就失去了发展该主体的意义。通过土地流转,一个家庭将周围农户的土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实现各类生产要素如土地、农机、劳动力等的适度集中,通过实现专业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收益。

四是商品化经营。与自给自足的小农不同,家庭农场从事现代农业的生产主要是为市场提供一定的农产品,它要求家庭农场既是农产品生产的主体,也要求其成为农产品的销售主体,达到生产和经营的有机统一。当然一般要求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以一业为主,以实现专业化经营。

二、关于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区别

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相近似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家庭农场与之还是有自己的独特优势。

一是与专业大户的区别。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同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都被一并提及,都属于国家扶持的适度规模经营对象。专业大户主要是承包的土地达到一定规模而且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它的经营规模只要明显大于一般农户即可,但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也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可以雇佣一定的农业工人,从事的专业化农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虽然也有涉及流通领域的专业大户,但大多限定在农产品的初级领域。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专业大户都是扶持对象,一般经过改造都会发展成为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不同,家庭农场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条件成熟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也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两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专业大户和种养大户最终发展为家庭农场,而家庭农场是更加规范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是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二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虽然也强调专业性和适度规模经营,但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两者对土地的控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仍然由农户自己控制,只是要在产前或产后的一定环节上遵守合同或章程的约定,接受合作社的指导。农户对土地仍然实行家庭经营,农民没有实现劳动力转移。而家庭农场必须实现土地的流转,并且有较长有效期的土地流转合同;其次,两者实现规模经营的条件和路径不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至少5名农户作为成员,通过合作社章程实现生产或经营的联合,达到规模化经营,专业合作社主要作用是为农户和市场架起桥梁。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每个成员都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作社相对较为松散,对农户的控制以合同和章程为限。而家庭农场不只是将土地通过流转集中进行规模化生产,而且要求生产经营主要由家庭成员来进行,其它农户从土地上退出,不再对流转的土地有支配权;最后,成立条件不同。成立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同时,合作社成员也要有相应的出资,且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还要对合作社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处理进行规范。而对于家庭农场,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仅有农业部和各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

三、关于家庭经营体制的兼容性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农村双层经营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家庭农场更是当前农村更具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它是农村现代土地制度的延续,具有兼容性和包容性。

一是家庭经营不等于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传统农业的产物,是在当时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的必然产物,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是现代社会中,农业即使是家庭经营体制,也是和机械化、市场化等紧密相联的产业,那种封闭的自然经济条件已经消失。由于现代农业的整个环节大都与机械、化肥和生物技术等密切相关,而这些单独依靠一个个分散的家庭是无法完成的,只能依靠社会化服务体系。所以家庭经营已经与传统小农经济的封闭、自给自足不可同日而语。

二是家庭经营与农业规模化并不矛盾。由于我国实行家庭承包制,人均耕地少、地块细碎化严重,因而有人经常将农业家庭承包制当成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阻碍力量。但是他们显然忽略了这样一点,即现代规模农业并不仅仅是土地的集中,也可以是产业布局、产业链条、组织或服务的规模化。另外,家庭经营并不禁止其转包其他家庭的承包地,国家出台建立“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意在为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提供法理基础,消除家庭承包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家庭经营的发展和延伸,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化中真正的市民化程度较低,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必然会制约农业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进度。

三是家庭经营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实践表明,现代农业的机械化、标准化等都可以在家庭经营体制下实现。机械化是现代化农业的基本特征,但机械化不一定都是大型农机具,也可以是中小型农机。就农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化、高质量化而言,家庭经营并不排斥这些现代农业的新模式,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只要是有思想有头脑的农户都会将眼睛盯着市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同样可以为家庭经营服务。随着农业服务社会化体系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诸环节都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来完成。

四、关于家庭经营发展的局限性

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在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其局限性也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

一是它妨碍农业竞争能力的提升。家庭分散经营的特点是同质性强,由于各个家庭经营具有小而全、小而散的特征,缺乏分工协作,造成了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高、效益低、竞争力弱,发展现代农业遇到一定的困难。农民兼职化、农业副业化和农村劳动力老化问题突出,以至于农业粗放型经营、产出效益低,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削弱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竞争能力。

二是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由于传统的家庭经营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特点,许多新技术、新方法无法应用于家庭经营,而这些新技术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开拓市场等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较强的外部性,许多农户具有搭便车的心理,农户的参与意愿不强,这会导致参与的农民也产生退出的要求。比如,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如果有一家农户不参与,其他农户的防治功效将功亏一篑。而家庭分散经营的政策使相应的动员成本和协调成本高企。

三是形成农业产业链的难度加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但是在农业生产的整个环节中,农户家庭经营的优势就会大打折扣,比如在农产品的产前和产后环节,诸如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与流通、加工与储存、金融保险甚至大宗农产品的期货交易、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方面,农户家庭经营的能力都会受到影响。目前,现代农业的竞争已经由农产品之间的竞争转向农业产业链之间的竞争,家庭经营如果不进行创新,将直接影响到农户收入,并将逐步被农业产业链分配边缘化。

四是影响现代农业的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是进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对农业产业的供给、需求和要素结构、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由于在农业产业链的劣势明显,往往导致农产品的市场供求信息的传导受到制约,影响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农村产业链整合滞后将妨碍到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使农产品市场供需产生结构性矛盾,直接降低农产品的比较效益。而农村组织化的创新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降低了农民和工商业资本的谈判能力。

[1]姜长云.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4(04).

[2]胡进考.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求实,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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