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举证责任倒置的反思

2018-01-23 01:54:26周戈扬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证据利益效率

周戈扬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经济学评估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近现代以后,机械化的普遍应用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如果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仍然采取“主张者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会带来不公平的结果。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侵权纠纷案件中,若一方以原告起诉,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此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安排下,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会发生原告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进而败诉,蒙受损失。

这种结果的出现,分析诉讼博弈的结果,依然达到一种无法让一方不受损失而增加整体福利的均衡;那么我们要考虑的即是,这种结果在道德上不公,在经济学上如何评价?

主体掌握证据的能力,取决于主体与证据的距离和掌握证据的质量等因素,可能由双方的资源、信息、技术不对称等引发,如采用医疗技术的医生与患者双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制度的几次反复也说明了问题的复杂程度;此时,将双方定义为证据的强方和证据的弱方(而不是力量的强方和弱方),分析双方的策略选择如下。

假设强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活动,需要付出正常的建设成本,预防事故的成本,获得正常的收益,承受潜在的损失风险;此时潜在的损失风险中考察潜在的诉讼损失,即个案败诉损失×败诉概率;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由于证据优势过于强大;则败诉概率极低,此时的理性策略即为实施投机行为,即减少预防成本,甚至减少建设成本;从而获得更高的净收益;并且,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强方掌握证据力度越大,则更倾向于投机行为,如此可以冒着很小的败诉风险,博取较大利益。

在双方选择最优策略后,强方选择减少预防,结果是事故增多,社会利益受损;尽管弱方已提高了注意成本,但由于事故增多;导致弱方的更多损失,即使选择诉讼,也付出更多的成本;这样的结果在诉讼效率和社会利益两方面,均是低效率的。

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新的约束条件后,当事人的行为策略分析

在社会利益方面,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特殊侵权起到了较好的威慑效果——增加预防成本,对于社会利益是有效率的;然而,也引发新的问题,例如,什么情况下我们认为投资方需要付出额外的预防成本?进一步的,如果预防成本更高,是否形成资源浪费,从而使效率降低?

例如,立法者曾经认为,出于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在医疗侵权中应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于医院方(后被修改)。从行为策略上看,医院方面所支付的预防成本的确得以加强,但也产生了过度预防,“包围检查”等现象——基于成本收益,这样的策略是理性的,但此成本最终还是转移到患者身上,增加了双方进行医疗活动的总成本;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效率上的损失。

进一步的,从患者的策略出发,基于充分利用制度优势的理性,患者的行为策略应该是作为证据弱方,利用举证责任博取利益安排,此时收益大于成本,“以小博大”是符合患者利益的。此时基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自己有利的前提,患者更有动力提起医疗侵权诉讼。从整体来看会发现,整个运转的司法成本有了不必要的增加,从而影响了效率。

综上言之,由于医院方承担了患者的成本,故导致预期调整。在博弈过程中,基于双方的策略,因为预期患者会选择“以小博大”,医院方面将会继续增加预防成本;类似于囚徒困境,医患之间越发不信任,社会摩擦会更多——举证责任倒置的初衷更加无法实现。

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调整

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立足于各方利益,我们应继续调整制度设计;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本身作为一种规则,本身已与利益格局产生互相影响,需为我们考虑。

坚持“主张者举证”的原则时,于证据弱方极为不利,难以取胜;于证据强方而言,选择违法行为的策略,收益大于成本。

坚持举证责任倒置时,于证据弱方而言,选择“以小博大”,收益大于成本;证据强方则会选择过多增加预防成本;最后导致整体效率低小,且社会摩擦不减反增。

举证责任作为一种负担,若以弱方和强方为两极,处于居中略偏向强方为宜;若以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为两极,处于居中略偏向后者为宜;即实施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诉讼效率和社会利益的实现。例如由弱方证明“弱因果关系”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条件;比照“谁主张、谁举证”可降低证明标准,此时再由法院判定举证责任倒置于强方,由证据强方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这样的设置是赋予弱方一定成本,使其避免选择“以小博大”的“医闹”,另一方面使证据强方负担更多责任,以节约整体成本,或许这样的安排可能是更符合效率的。

[ 参 考 文 献 ]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2012.

[2]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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