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文 任希文
农业作为农村重要支柱,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也重视“三农”工作,因此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则是农业建设中重要工作。现阶段,国家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改革,加快了农村土地的周转,因此使得部分具有规模的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但是在农村经营主体在土壤改良、化肥农资、机械设备、基础设施、土地流转、金融投资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且自身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此外,对于小农户来说,即使遇到自然灾害其损失也不是很大,但是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则可能对其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具有农业保险服务。但是,在现实中,并没有相应的金融方案来服务于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服务于经济实体和农业产业发展,本文则以金融服务的主要目的和任务作为出发点,并针对传统金融服务在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服务于农业产业链的金融措施,尽量保证金融信息的对称性,实现农业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农户的经营风险,降低农业金融服务的门槛,保障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中具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农业产业存在着很高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很少进入到农业产业中。自然风险就是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再燃灾害(冰雹、冰雪、干旱、泥石流、霜冻等)、病害、虫害以及地质灾害等,进而导致农业产量下降甚至绝产。在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且种类居多,几乎世界上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在我国都具有,尤其是洪涝、干旱、虫害等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根据官方数据得知,我国由于旱灾所导致的农业损失在所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中的比例超过15%,且导致的粮食减产量每年超过1000万吨。目前,我国人口还在持续膨胀,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问题,旱灾在全国范围内又呈现上升趋势[1]。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会使得农户产量降低甚至绝产,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在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应该创新更多保险和金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风险规避,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设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能够很好实现经营主体经营等闲的规避。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商生产规模同时自身的风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农业自然保险则农业金融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现阶段,在我国农业产业中主要有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农业机械和农业房屋等金融保险已经初步完善。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才刚刚发展,保险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农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规避能力不足。此外,农业产业具有很大的风险、保险赔付金额较大、信息不对称等,进而使得金融保险机构不愿意进入到农业产业中,因此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在农业行业中严重缺乏,已有的保险则金额低、覆盖面较低等,因此就必须要政府作为引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增加农业保险范围,尤其是针对小麦、水稻和玉米等农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在农业产业规避市场风险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即农产品价格保险。现阶段,在我国农业市场保险金融中,主要是针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来制定的。但是,在我国农业产业中有关农业价格方面的保险也比较重要,这种金融保险能够很好的保障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收入和产量。农产品价格保险主要是指将公认的农产品价格或第三方标价价格作为赔付依据的农业金融保险,当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或者大幅度变化等进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实施农产品价格保险过程中,关键要素就是第三方所公允的价格的确定。
在经历几年的发展后,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农业行业中也逐渐发展,并取得相应的成果。例如,在上海市所制定的蔬菜价格保险,该保险是经过统计机构对国内18家大型蔬菜市场中蔬菜在3年价格求得平均值作为保险价格依据,若在受保期间内,蔬菜价格低于所谓的保险依据价格,那么就由保险公司根据差额进行赔偿。例如,北京市制定的生猪价格保险,则是通过发改委等部门所制定的“猪粮比”为依据,当在投保期限内,猪粮比小于6:1,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规定和合同内容对养殖户进行一定赔偿。农产品价格保险主要就是根据从产品价格波动的差值作为保险赔偿依据,和相应的农业生产不产生任何关系,也不会计算农户的实际经营损失,直接根据第三方数据和保险合同中的计价实施赔偿,保证赔偿更加公正和透明,还是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降低。此外,对于价格保险服务对象包括农业成产者和农产品经营商户,因此农业保险范围扩大。
现阶段,我国针对“三农”问题提出很多金融政策,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长期时间内,我国实施农业金融融资主要就是以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因此针对“三农”问题的金融服务往往不能满足需求。在抵押担保形式的银行贷款中,能够抵押的物品有太窄,对于信用依赖程度加高,因此具有很高的为月风险,收益较低。即使实施联户担保等,具有很高的贷款风险[2]。目前,农村不断进行产权交易改革,土地“三权”制度也在逐渐实施,因此大大提高了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范围。例如,对于种植户农户来说,要拓展抵押贷款担保范围,将农机、农业设施、涉农直补资金、订单、土地流转收益等作为抵押物品范围内;对于养殖农户来说,要将养殖圈、养殖补贴资金、牲畜、水域使用圈等列入抵押范围内。
合作性金融主要就是在农村合作社内部所建立的内生性金融,这种金融制度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抵押担保范围窄等农户。这种模式能够很好的掌握贷款者的还款意愿、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等,进而能够很好的控制风险。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得知,有关资金互助合作社这一组织,国家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其地位和性质比较模糊,也很少进行登记,因此相应的监管力度较差,因此对于农户来说,真正参与到该组织的积极性较差。所以,要求政府部门要针对这一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要针对资金互助社等合作组织实施有效登记,并加大监管力度,主要部门可以由银监会负责执行,或者有银监会授权后的相关农业部门负责执行,此外也可以进行银监会、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三者共同参与,进行登记和监管。
现阶段,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其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和担保抵押物品缺乏,作为服务于农业产业链的金融产品,要尽可能的体现出实体经济。这种服务于农业产业链中的金融产品,可以不进行物品抵押,因此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实现金融融资的门槛。所以,国家要加大对“粮食银行”等推广和发展,且发展传统农业融资和结构性融资中的各种供应链金融,包括:农业众筹及P2P、涉农电商金融和O2O形式金融等,并尽量将金融服务和互联网向融合,创造更多的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很好的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农村小额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草根等优点,并将金融产品入伍到农业产生的所有环节中,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利用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进而实现资源的精准配置,使得贷款管理水平更高;放款高速、期限灵活等能够缓解农村金融资金,降低经营成本。
保险产品能够对农业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保障性。灾害保险能够转移农户生产自然灾害风险;农产品价格保险能够专业农户市场经营风险。此外,在实施保险理赔环节的透明度也进一步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积极性。所以,要针对不同农户的需求,进而制定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并制定相应的政府针对农业保险进行保障和规范,并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要根据商业经营市场规律下,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并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特性,创新多样化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而提高对农业保险农作物的种类和覆盖范围,并制定多种的风险保障档次和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以便于农户自行选择,提高农业保险顺利实施。
现阶段,农业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自身具有很高风险性,特别是近几年规模化经营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发展,使得农业生产中各个环节具有很大资金的需求,而且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波动,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此外,主要以担保或抵押方式的传统金融服务很难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也不利于金融机构本身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农村金融行业中,还面临者很大的“融资贵、融资难”等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中前、中、后等生产环节比较分散,导致农产品在国家市场中的竞争力较低,也阻碍了农户进行融资。以产业链解读针对农业金融服务进行分析,能够很好的解决目前我国农业产业中融资能力较差的问题。第一,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使得农业生产前、中、后等环节紧密联系;第二,使得农业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闭合,包括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进而较小金融行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