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瑶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受相应的民事权利,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寺庙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规定,那么寺庙在参与民事活动的时候,无法确定有关寺庙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问题。
寺庙,最早是供奉神佛的庙宇。本文中所指的寺庙,是寺和庙的通称。寺,是佛教被引入中国以后,大家对佛教建筑的尊称。除此以外,还包括尼姑居住的寺庙。而道教的活动场所一般称呼为观,实际上也属于寺的范畴。庙,则是祭祀祖先、神佛以及贤人的场所。在我国,寺庙一般供奉的是佛教中的神佛,信众会带一些食物和贡品来到寺庙,将财产捐赠给寺庙,以此作为对神佛的敬意以及尊重,寺庙能够给予信众一种心灵寄托,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平静。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寺庙作为宗教的活动场所,能够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寺庙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寺庙的设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信众向捐赠给寺庙的财产是无偿的、自愿的。而寺庙财产主要是用于宗教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由此可见寺庙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
第二,寺庙的财产是独立的,主要来源于信众的捐赠。信众捐献的财产对于寺庙来说是其成立和发展的基础,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出,财产就为寺庙所有,成为寺庙的独立财产,并且寺庙能够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寺庙是开展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寺庙是宗教的活动场所,宗教组织依托于寺庙开展宗教活动。因此,寺庙对于宗教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活动场所。
第四,寺庙参与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寺庙设立的宗旨,寺庙财产的用途应符合其设立目的。寺庙在使用信众捐赠的财产时,必须符合其设立时的宗教目的,所参与的宗教活动也必须符合其宗旨。
第五,寺庙是非政府的,其设立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寺庙是由民间设立的,寺庙在设立前必须向相关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筹备设立。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受相应的民事权利,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自出生时获得,死亡后消灭。而寺庙作为财团法人,寺庙设立的目的决定了寺庙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寺庙的民事权利能力体现在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不能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由于信众的捐助行为,信众或社会其他人士在进行捐助时,信众集体订立章程,确定寺庙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寺庙财产等方面的问题,而信众捐献的财产就成为了寺庙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
财产是法人人格的基础,寺庙作为财团法人,是特定财产的集合,拥有合法的财产来源是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寺庙的财产构成主要是信教群众以及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人士捐赠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捐赠:第一是信众在寺庙祈福或者还愿所捐赠的财产;第二是信众以遗产的形式将财产捐赠给寺庙;第三是寺庙在各种宗教活动中接受的捐赠;第四是寺庙内僧侣具有一些优异的才能,经过一些活动获得的奖励类的捐赠。除此以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寺庙的捐赠也是寺庙财产的重要收人来源。这些捐献的财产对寺庙来说是其成立和发展的基础,捐赠人一旦将财产捐出,财产就为寺庙所有,成为寺庙的独立财产,并且寺庙能够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了寺庙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对于其合法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寺庙有独立之财产所有权是其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
由于法人的目的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寺庙是为了宗教事业所设立的法人,因此寺庙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寺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对寺庙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所得的财产也必须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
因为寺庙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公益性强。因此,寺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法律规定寺庙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必须与其设立宗旨相符合。当前,由于政府提倡的自养政策,目前社会上有许多寺庙从事营利性活动,一些依法登记的寺庙特别是有些在旅游地区的寺庙,甚至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上市。实际上寺庙许多投资行为严重影响了寺庙以及宗教在社会上的形象,违背了寺庙设立的目的和宗旨,违背了寺庙财团法人的性质。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寺庙在社会上的形象,也损害了信众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应该严厉禁止寺庙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以促进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别是在近年来,寺庙开始收取门票,低的几十元,高的可达上百元。强制性高价门票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由于当前许多寺庙都在旅游景区附近,一些寺庙和旅游单位就开始借助佛教的名义招揽生意,刻意混淆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旅游场所之间的区别,误导游客使其分不清旅游消费与宗教经营性消费,很多游客被强制购买门票,强制购买香火,这严重违背了寺庙财团法人的性质,违背了寺庙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宗教本来是信众供奉神佛的场所,是人们精神寄托、心灵净化之地,而收取门票严重破坏了宗教的神圣性,是人类的精神危机和心灵危机。而要弘扬正确的宗教文化,寺庙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门票不能收,其他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也不能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宗教的纯洁性,符合寺庙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寺庙财团法人的性质。
宗教是人类社会出现之后,经过一定的发展而产生的文化现象,是人类对神秘力量的一种崇拜与敬畏,也是人类的一种心灵寄托。随着宗教的不断发展,宗教逐渐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一些宗教组织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开始将宗教商业化,将宗教文化商品化。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维护宗教财产完整性以及发扬宗教文化逐渐成为国内热议的社会性问题。
从表面上看,秩序与信仰、法律与宗教表面上是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但实际上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在当今社会,宗教也存在于法律的规范之下,特别是有些国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承认宗教的世俗性,通过立法确定寺庙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以后制定民法典时,应该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促进我国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