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果
(628000 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 四川 广元)
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前不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审前准备程序除了解决程序性事项外还包括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庭审计划的任务,这样更能充分放大制度优势,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预防法官的预判、提高诉讼效率。相比于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功能仅在于解决程序性争议来看,该项制度的功能显然没有得以完全施展。此外,鉴于立法修改中对庭前会议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的定性,而是作了列举式的内容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陷入实体性审查的泥潭。
1.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模糊不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有关审判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里的“召集”等同于决定还是决定之后的“召集”概念不清,无法确定。
2.庭前会议的审理方式不妥
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的是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按照通常理解,这里的“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不包括正式庭审中辩论、对抗的内涵。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诉讼权利都不能充分行使,也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诉求。
3.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不确定
目前没有争议的是,庭前会议必须在控辩审三方均参与的前提下进行。但在具体操作上,尚存在着“审判人员”如何确定,以及除了以审理法官为代表的主持者需要明确外,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明晰等方面的问题。
4.庭前会议的效力虚置
新《刑诉法》第182条只规定了“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没有明确审判人员对程序问题做出裁决的权力,某种程度上虚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并会加大庭审的重复性,导致诉讼拖延。
制度建构的初衷是无可指摘的,而路径选择则是有待商榷的。因此,制度的定位应当放在首位,定位一旦出错,便会带来一系列的实践偏差。上文中已提到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因此,必须把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严格区分开。庭前会议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定位:一方面,作为程序性问题的审查环节,庭前会议只能严格处理程序事项,决不能越俎代庖处理需留到正式庭审才能处理的实体争议,两者在制度设计上决定了处理问题的明确界限。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庭前会议并没有制作庭审计划、厘清庭审思路的硬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疑难、重大案件的处理上,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达成三方都认可的庭审计划,并对三方形成约束力,如此,控辩双方可据此进行充分庭前准备,审判人员也能在庭审中明晰争点、合理驾驭庭审。
1.明确庭前会议启动的规则
考虑到立法原旨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控辩审三方各自的权利,即公诉机关启动的建议权,辩方启动的申请权,法院启动的最终决定权,从而不仅可以保障控辩双方程序权利的公正,也可以真正发挥庭前会议的价值追求,即人民法院最终的决定权发挥其“过滤”作用,筛除掉一些不必要的庭前会议,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
2.明确庭前会议的参与者
首先,笔者认为,按照严格法律用语的角度分析,刑诉法182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即案件的审理法官。其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构成辩方的外延,三者作为诉的一方均有权申请启动和参与庭前会议。
3.赋予控辩双方辩论权
庭前会议决不能简单粗泛的对有关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具体的会议过程中应当充分赋予控辩双方的辩论权,使案件中有关程序性的申请或争议控辩双方能够最大程度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相互辩论,从而形成对抗的格局,这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的处理程序争议,保障庭审集中高效审理。
4.明确程序的“失权”效力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必须在立法上赋予它应有的效力,即“失权效”。一方面,需要确定庭前会议的应然效力,把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活动规范于制度的框架内。另一方面,庭前会议的“失权效”,即庭前会议的主持法官应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决。另外,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的排除解决的是证据资格的问题,在庭前予以排除是当前主流的做法。但在实务操作上却不尽一致。大致来讲,对于控辩双方都同意排除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决。但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庭前会议在充分发挥程序价值的基础上已经不能合理解决争议,这时应当在庭审程序中继续对争议证据进行质证分析,然后依法作出裁决。这样做也更加有利于在现阶段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是此次刑诉法修改后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碍于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抽象性,在实践操作中问题较多,司法办案人员对该项制度的认同感较低。本文就上述问题作了初步的解读,相关不成熟的想法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消化和吸收,观点是否正确也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唯一的愿望即是让庭前会议这项具有生命力的制度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能够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中生根发芽、为民所用,让程序正义之树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