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慧芳
(430034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 武汉)
我国的监禁刑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了更多的漏洞,无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国的刑法理论界逐步开始对非监禁刑的研究和探讨。假释制度是非监禁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将假释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化,降低犯罪分子犯罪的概率。对假释制度进行展望和构架可以促进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使我国假释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合理发展趋势是摒弃重刑理念,确立更加先进的行刑理念。在构建我国假释制度时,要保障犯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出现监狱工作人员殴打罪犯的情况。而且还要将我国的假释观念从假释奖励变为假释权利,让每个犯人都有平等的假释权利。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我国法制的发展方向是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假释制度也会摒弃重刑理念,重视对犯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假释制度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提高罪犯的社会化水平,降低犯罪率[1]。
在我国的假释制度中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和漏洞我们如果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假释制度,就要对假释制度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在对检查制度进行完善时,可以通过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监督模式对假释犯人进行监督。进行法律监督时,在监狱将犯人的假释建议书送达法院前,当地的检察院要对请求假释的犯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对监狱干警进行询问,查看犯人的服刑表现,对犯人的再犯罪几率进行评估,如果犯人没有问题就可以向法院递交假释建议书,在法院按照情况进行裁决后,检察院依然有权利要求相应的执行机关对犯人的情况进行汇报。在对假释人员进行社会监督时,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手段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暗箱操作等情况出现。
目前我国对假释质量的评估制度还没建立,无法确定假释人员在回到社会后的各种情况,了解假释人员是否有再犯罪行为,是否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应该对假释犯人进行评估,检测假释质量。在对假释犯人进行评估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设计一份假释质量评估表,在进行评估时要本着尊重、平等的态度进行对假释犯人进行评估,根据犯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情况等方面评估假释人员的危险程度和在犯罪几率。如果假释人员遇到了生活上的问题,评估人员可以帮助假释人员解决,让假释人员感到社会的关心,从而降低假释人员的再犯罪几率,保障社会安定。
在制定我国的假释制度时,可以借鉴外国的假释制度,吸收国外假释制度的先进经验探究国外假释制度的漏洞。在对我国的假释进行改进时,可以改进八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禁止性规定,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判处无期徒刑人员不能假释的规定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改造,可以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考察,当考察结束发现八类犯罪的服刑人员确实可以改过自新不会犯罪时可以进行假释。这样不仅保证了犯人的平等权利,还可以给予八类犯罪的罪犯希望,让他们好好改造,树立重新回到社会的信心,更加积极的参与改造[2]。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2003年就开始试点推广,在201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全国人大根据提案将假释人员的监督工作从公安机关交给了社区矫正机关。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罪犯改造率降低罪犯再犯罪的概率,而且是我国假释制度进步的体现。
在构建假释制度时要保证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使我国的假释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制定假释措施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帮助原则:在表现良好,改过自新的犯人获得假释权利回到社会后,要对这些犯人给予一定生活上的帮助,当这些人员在就业等问题上有困难时,要给与其一定政策上的支持并对这些假释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减少再犯罪概率[3]。
(2)监察性原则:虽然假释人员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但获得犯罪人员获得假释机会后回归社会难免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为了防止假释人员不符合假释条件危害社会,应该对假释人员进行监察,当假释人员违反假释规定时要立刻撤销假释决定,派遣人员进行抓捕。
(3)服务原则:为了让假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应该让假释人员定期做一些社会志愿工作或做一些社区工作,让假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培养他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但所进行的社区服务需要是正规的,不得对假释人员有歧视心理,要帮助假释人员快速回归社会。
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保障服刑人员的切实利益和基本权利,对行刑执行社会化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的假释制度发展案例上看,完善假释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更好的改造服刑人员,让服刑人员带着良好的状态重新走向社会,从而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在本文中,对我国假释制度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并对假释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构建工作。希望可以促进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推动我国建立起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假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