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深恒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信息时代的到来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犯罪伴随着文明的发展一起进入信息时代,新型犯罪类型由此产生,刑法理念指的是刑法基本观念和基本立场,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是对刑法自上而下的深入思考,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层面,更加体现于司法层面,面对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人们需要寻找积极的调整方法。
随着时代的变化,网络犯罪的内容也会跟着变化,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选择,人们信奉的理念,就会受制于其中的规则,这不是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而是人们生存在社会中处于特定的时期下产生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网络犯罪的内容也在不断更新与深化;刑法的种类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地位得到提高,刑法面对网络犯罪的时候也会有所变化。
对于网络犯罪类型,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将信息网络作为对象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利用信息网络,并将信息网络当做作案工具,实施犯罪行为。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的不断深化,有关学者结合网络平台的发展方向,总结出来第三种网络犯罪类型,就是一网络作为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在网络上开设非法赌场,提供犯罪平台,这种犯罪行为对传统的网络犯罪的刑法冲击是最大的[1]。
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有的相互关联,有的却截然相反,真假信息同时存在,信息散布型网路犯罪时常出现,弊端十分明显,信息具有特殊属性,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随着受众人群的增加,危害程度会逐渐扩大,因此在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中,面对信息散布型犯罪情况,应该选择从严处理的理念。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也对该问题有了相关说明,并作出了回应,《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四个关于网络犯罪的专有罪名,分别是第286条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7条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91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中最后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信息散布型网络犯罪中的典型例子,在当前社会发展与网络进步中最为常见。
建议扩大信息散布型犯罪对象的广度,强化震慑作用,如果当事人在网络中散布谣言或者虚假消息,信息属于特定内容的时候就会进入到刑法的范围,无论是证券或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还是国家分裂或民族仇恨信息都会被认定为特定内容;建议扩大信息散布型犯罪行为方式的广度,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2]。
和网络信息散布型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产生的网络犯罪行为需要坚持克制的理念。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相互合作,通过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信方式实现资金的融通、投资以及支付。对此,面对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建议规制集资者,过时的罪名应审慎适用,《刑法》中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就属于这一范畴。限制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途径,提高网络犯罪的门槛,对擅自发行股票做出一定限制,防止网络上有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维护网络中良好的金融氛围;建议规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该领域当中存在很多中性业务,以人们熟知的P2P平台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有的人会利用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损害人们的权益,这个时候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就会起到作用,加以规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网络安全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2018年6月7日发布。白皮书介绍,2016年9月以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受理网络犯罪案件450件1076人,其中审查逮捕245件588人,审查起诉205件488人,涉及27个罪名。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涉案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等。为应对网络犯罪产业化挑战,应创新专业化办案机制,精准高效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切实推动网络安全保护;延伸职能推进检企联络,服务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网络犯罪刑法应对新理念被人们重视,人们所在的时代和社会的形态决定的网络犯罪存在状态,从网络信息化时代犯罪的属性和类型进行分析,寻找其中的规律,紧跟时代的脚步,从司法与立法角度上寻求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