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上游违法行为,不法分子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法分子将出口骗税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广大纳税人都有极大危害。
一是影响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与其他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相比,骗取出口退税的性质更为恶劣,因为它把税务机关辛辛苦苦收到国库里的钱骗出去,变成了犯罪团伙的“收入”,损害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的利益。
二是影响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通过实施出口退税政策,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部分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是国际通常做法。我国自1985年全面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促进外贸出口、拉动国内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出口骗税使得守法合规经营的出口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扭曲了出口退税的政策效应。
三是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损害外贸出口额这一重要经济指标的准确性权威性,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是扰乱正常的出口退税管理秩序。不法分子实施骗税,必然会在多个环节伪造或非法获得合法凭证,严重影响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严肃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