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沙尔·麦尔阿木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高新技术的发展最大程度的发展了人类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为人类带来了诸多益处,但这些高新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着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让公众所处的这个时代充满着机遇与挑战。正如英国作家狄更斯所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如果能行之有效的利用好这些现代高新科技,那么人类必将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换言之如果放任现代科技的弊端不去解决,那么最后受害的必将是人类自己。
大数据在现代社会的运用前景可谓十分广泛,也是最近的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的基础是建立在收集和处理海量信息的基础上,这些海量信息中必然会触碰到公众的隐私数据,而对于在大数据运用过程中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问题,是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所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是建立在代码上的一个技术,而大量代码和信息构成的大数据,对于未来的立法及执法也提出了一个更加开放的问题是,法律的未来是否会被无尽的数据和算法取代?[1]在未来社会中的法律是否要以一种新的方式来存在,在技术爆炸的现代,谁也无法预言五十年后的世界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对于法律界人士而言,应当如何应对此种变化?
关于代码与法律的问题,在十多年前就有人提出网络空间中“代码就是法律”的断言。[2]由于代码的特殊性和专业行,对于许多计算机科学家而言,代码就是法律,他们认为代码是比较稳定且易于处理的信息。众所周知,现代科技的基础就是建立在这些代码只上,二进制的诞生让这些代码的作用发挥至极致,仅需0和1两个数字的排列和组合就可以将纷繁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所以计算机科学家认为的用代码代替法律也并非全无道理。
在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数据及其相关层面的分析创设出了一种新的行为模式及架构,大数据在从多维多层次分析海量数据的同时,其实也在做一种规则的创设工作,即将海量的数据信息或者说是海量的描述性信息作为一种我们所难以直接察觉的方式传递给每一个人,如人们每天在百度进行搜索时,总会有各式各样的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的广告出现在各个页面,刚开始人们可能是被动性的去接受这些信息与广告,久而久之可能会主动的去接受这些信息。而这些被大数据隐藏在背后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商业组织及公司依据大数据来作出商业决策及决断,尤其现如今几乎每一个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每一个人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一个可以不断挖掘的富矿,而这其中代码又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所有人纷繁复杂的海量信息以代码的信息被储存在电子媒介中,而这些包含隐私的海量个人信息也是我们国家应当立法进行规制和保护的重要部分。
代码不是法律,就如同运算方法也不属于法律一样,人类现代科技中的代码也许可以进行大量的数据运算,但是放在社会科学的基础上,他无法起到相应的规制作用,就像运算法也无法发挥规制的作用一样;因为代码并非像法律一样属于公共的范畴,并非每一个人都有能力去解读他一样,因为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他需要一个可以被感知的稳定的形态存在,正如社会公民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一样,法律这种对于公共空间进行规制的东西应当给予每一个社会公民参与讨论和决策的机会,而在短时间内,代码则很难拥有这种特性,因而代码短期内并不能说即是法律。
其次,正如上文所提到,现如今的代码具有一定的特性,其必须在专业人员通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来将其转换成具体的形式如图像、文字、视频等等,包含在代码背后的是一系列困难的技术,非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在一般情况下进行理解,因而在实际问题中,司法机关很难精准的去评估包括代码等这种技术性问题。但是在现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对于现如今不断变化与发展的现代高新科技人们不应当采取的是排斥的态度,观察国外的立法发现,例如美国,其国内的法律的这种把此类控制架构置于审查之外的形式主义,正是第三种阻碍选择的病因所在。法院无能为力,立法者不愿有所作为,代码又不可触及—这就是目前的状态,这种状态是行动的致命障碍,它会导致无所作为。因而对于以代码为基本表现形式的现代高新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是需要立法者审慎的去思考,多方面多维度的去评估,真正去找到法律与科技结合的最佳方式,即不会阻碍技术的发展,同时也能发挥好法律的作用,保证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发展。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一年来关于人工智能的相关新闻也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今年Alpha Zero的诞生,他的诞生标志着第一次让机器可以不通过任何棋谱,不通过任何人类的经验,在只告诉规则的前提下就实现了成为一个围棋高手已经开始了自我学习,这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人工智能技术现在已经日益成熟,包含机器人等一系列技术正走进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以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会更深入的进入我们的生活,对于其牵扯到的法律问题也将慢慢增加,这都给我们的现有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
而最首当其冲的应当是在民事法律上的主体问题,即是否要给予机器人以明确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其实对于此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国外对于该问题的相关探索在近年来也不断出现。在2016年5月31日,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欧盟委员会至少把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并赋予这些机器人“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2017年10月25日,在沙特阿拉伯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Future Investment Initiative)会议上,一个名叫索菲亚(Sophia)的“女性”机器人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国籍。该机器人成为史上首个被授予国籍的机器人。这些事实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的问题已经越来越被提上日程,而各个国家对于人工智能的相关问题也在不断探索。
其实,从民法进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可以看出,关于民法主体的范围也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自我突破,传统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界限也是不断被打破。虽然从目前来看,赋予人工智能的“人”的主体资格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冲突,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民事主体的资格承认依然应当采取固步自封的态度。除了对民事主体资格等方面的影响之外,其实人工智能在快速发展之后还会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挑战。众所周知,人工智能除了在被运用到日常生活场景之外,还被大量的运用到工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去,由于高新科技的使用在某些工业生产领域,人工智能的生产效率是我们现有工人远远所无法达到的,因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一定会有大量的从事重复性工作的工人会被人工智能所代替。而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就产生了挑战,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那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没有人类所需要的诸如睡眠、休息、饮食等等生理需求,对于其工作制度与时间是否应当进行重新规制,人工智能是否也有广义上的“休息”的权利?
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的提上日程,减少现代社会中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而产生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而言规制人工智能将会充满挑战与困难,如人工智能将会对法律体系产生影响:人类要如何对待机器人?是否要赋予它们法律人格(使它们有权取得并持有财产、订立合同等)?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是需要人们审慎思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其实不只是在人工智能方面,例如无人驾驶汽车、高频交易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海量数据基础上依据算法和统计模型进行的“自动化”这种建立在海量数据模型上的现代科技,如何规制其在现代社会的各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将会越来越成为我们未来一个时间段内的重要问题。
其实对于现如今的不断涌现的高新科技,由于其技术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难免会出现许许多多需要不断改进的问题,同时其对于各国现如今的法律体系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挑战。而各国如果能在合理规制这些新兴科技的同时,再给予其一些探索与成长的空间,也许这些新兴领域将会对人类有更大的贡献!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调和利益冲突,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现代社会已经存在许多纷繁复杂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而技术爆炸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许会比现存的社会问题更复杂,在可预见的将来,一定会有不同的问题涌现在人类眼前,并不断冲击着人类现有的法律体系,需要去花大力气去应对这些问题。但其实这对于世界各国而言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会。如果能利用好现有高新技术及未来的新科技,把握好新兴立法的力度,做好未来法治的研究工作,这从科技与法律两个维度来讲都会大有裨益,也一定可以为人类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与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