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潇纶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在西方,据史料记载和当前主流观点表述,契约思想最早在《圣经》中就得以体现,并且贯穿于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等各个方面。契约思想源于《圣经》,并且以宗教为载体经过不断地传播和发展,逐步扩大影响力,进而成为当今西方人的内在核心价值观。虽说,如今的契约思想较之《圣经》中的而言,已经有了极大地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且大大成熟于《圣经》中的契约思想的萌芽。但作为西方契约思想的开端,《圣经》中的“约”的表述和精神,仍然对西方思想文化尤其是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法的价值问题作为法律研究的基础内容,其对认识法律、了解法律、发展法律和完善法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多年以来,法的价值似乎成为人们颇为熟悉、但又较为模糊的问题,这也多归因于我们对法的价值问题关注和重视程度不够。因此,针对《圣经》中契约思想的优越性,并综合其可供借鉴的法律内容和精神,在法的价值问题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将《圣经》中的契约思想进行一定的借鉴、吸收和融合,对法的价值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在于对《圣经》中的契约思想进行表述和分析,并从不同角度,阐述其所蕴含的法的价值。
在《圣经》的记载中,有多种形式的契约以及与契约有关的故事和内容。概括而言,《圣经》中的契约可以分为神人契约和人人契约,且神人契约是契约的核心,也是人人契约的前提和基础。
在《圣经》的记载中,出现了多个契约。对其进行分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神与人之间的契约占到了很大的比重,而且是一切契约思想的源头。如《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契约的主体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对古以色列人而言,上帝就是他们的神,对上帝而言,古以色列人就是他们的臣子。如果古以色列人尊崇神的旨意,神就会赐予他们生存、繁衍、富足和发展;相反,如果古以色列人背离神的旨意,那么神就会降灾于他们,使其饱受疾苦。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的第一次契约就是挪亚之约。在上帝耶和华造人之后,除了义人挪亚之外,其他人类统统违背神的旨意,且不知悔改,因而上帝恼羞成怒,欲对人类施以重灾,并要消灭他们。但挪亚所做之事都使上帝非常欢喜,上帝出于对义人挪亚的爱,因而教授挪亚制造方舟,并让其带领家人处于方舟之内,躲避这场灾难。灾难过后,上帝与挪亚立定契约,并说:“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以作为与地立约的记号了。”
在《圣经》中的各个契约中,神人之间的契约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是其他各类契约的前提和基础。但通过阅读不难发现,还是有一些契约可以作为人与人之间契约的代表,凸显一定的内涵和意义。在此可举一个人人的财产契约。即在《耶利米书》中描述过一宗土地买卖契约的过程:耶利米受到神的指示和引导,用十七舍客勒(一种计量单位)的银子购买了一块土地。在进行交易时,需要“在契上画押,将契封缄,又请见证人来,并用天平将银子平给他”。通过这段简短的记述,我们可以得出当时买卖土地契约的构成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土地购买者和土地所有人、契约的书面形式、见证人的存在、用银子计量价值和以天平为计量工具。
在上一部分中,我们介绍了《圣经》里的几个典型契约,并以立约主体的不同将它们大致划分为了神人契约和人人契约。虽然各个契约在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有其个性之处,但其思想中仍然显现出以下几个共同特征:神学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平等性和道德性。
通过对《圣经》中的诸多契约进行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共有的一个明显特征,即神学色彩浓厚。神人契约中的内容几乎全部由神来规定,而且也只有神亲自制定或者承认的契约才具有神圣性和可实施性。对于古以色列民族而言,他们与上帝之间契约的犹如内心的确信和信仰,永恒于心中,不可磨灭和废除。他们的信仰和实践就在于信守和履行对契约的承诺,因为他们心里确信上帝拥有掌控一切的能力,只有遵循契约,上帝才会给予他们生存、繁衍和发展的机会,反之,他们必将遭受苦难。对神人契约的信守是古以色列人毫不动摇的民族特征,充分显现了《圣经》中契约思想的神学性。
在《圣经》的各个契约中,无论签订双方的主体是神人还是人人,他们都旨在实现各方的预期利益,也唯有通过履行契约方可达到双方的立约目的。契约关系本身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都捆绑在一起。一方的权利由对方的义务来保障,一方的义务保证另一方权利的实现。这充分表明,契约的履行过程是一个权利义务统一化的过程。如在亚伯拉罕契约中,亚伯拉罕遵守与上帝的约定,离开故土、氏族和家庭,前往迦南履行了义务。因而上帝赐福于他,使之成为大国之王,万民也因亚伯拉罕收获福祉。虽然上帝与人们的地位不平等,且高高在上,但其既然与人们签订契约,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信守和履行对人们的承诺。由此可见,《圣经》中契约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在《圣经》旧约中,绝大部分的契约都是立约主体双方依靠道德情感来履行的。信守约定、践行承诺等更多体现在主观意识层面,需靠道德维系。《圣经》中的诸多契约表面上是上帝与人们之间的所立的一系列约定,且形式不尽相同,但事实上是以宗教背景和神血色彩为载体提出的当时的社会道德规范,其道德性的彰显不言而喻。而平等性则主要表现为,每一个立约的人们都应信守和践行他们与上帝的约定,严格依照契约的内容行事。同时,上帝对其子民们也不分高低贵贱,一视同仁对待。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
法的价值也称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而《圣经》中的契约思想所蕴含的法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平等、正义和秩序三个方面。
在《圣经》所记载的诸多契约中,神与人之间的契约数量最多,且内容最为丰富。而由于作为契约双方主体的神与人所具有的能力和对自然、命运的掌握、支配能力的差异,也自然形成了契约成立之后双方地位的不同。因为上帝是万事万物的创造者和支配者,拥有主宰世间一切的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而与之立约的人类和民族也只有遵循上帝的旨意,答应上帝的要求,才能得到上帝的恩赐和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与上帝立约的民族、人们及其相互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从契约本身分析,契约内容规制的是古以色列民族的行为,但作为契约主体的每一个古以色列人,他们都是对契约的遵循者和践行者。古以色列民族的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上不存在差异,他都是上帝的民众和保护的对象,按照相同的契约内容和标准实施行为,没有谁具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特权,也没有谁拥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利和少于其他人的义务。由此可见,《圣经》中的契约思想虽然具有一定的神学性质,但是其孕育了西方法律思想中平等观念的萌芽,不仅为法的价值中的平等价值起到了指引和示范作用,也为之后倡导人权和平等精神,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仔细研读和分析过《圣经》里的各个契约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契约在聚焦主题、双方主体、具体内容和外在形式等方面都各具特点、不尽相同。但是所有契约在精神内涵上几乎都表现出了同一特征,即对正义价值的向往和追求。如在神人契约中,我们从契约的内容角度观察,可以发现每一个契约几乎都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背景和前提。要么是上帝知道了人类始祖的原罪或者人们之间不同形式的残暴杀戮等恶行,要么是上帝发现了违背旨意和背叛承诺的恶行,上帝都会通过神人契约的形式去惩罚和降罪于那些背离其保护初心的人,同时去拯救正在经受苦难的人们,传递福音,广播福祉,使人类可以生生不息、世世代代地繁衍、生活下去。而这些契约思想中都无不体现着正义价值。上帝与人类立下契约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惩罚罪恶和维护正义。从这一方面来说,对于正义本身而言,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法的价值演变和发展过程中,都是近乎公认的核心价值,也是推动法的价值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圣经》中的契约思想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当我们反复研读《圣经》中的每个契约后,就会发现其思想中不仅蕴含着平等和正义价值,作为法的价值体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秩序价值也得以体现,呼之欲出。我们可以看到,《圣经》中的各个契约无论是神人之间还是人人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营造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摩西十诫”作为上帝和摩西之间的契约,其内容既有神人之间的法律规定,也有人们相互之间的法律规定,它的产生和存在为其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契约也把秩序价值凸显和诠释地淋漓尽致。又如在人人之间财产契约中,人们之所以要求契约的书面形式、见证人的存在、用银子计量价值和以天平为计量工具等,也是为了在社会的生产交换和物品流通之时可以有一个相对达成共识的统一规范,以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由此可见,人类早期对社会秩序就有了渴望和追求,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秩序价值也早早在《圣经》中的多个契约中得以体现。虽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秩序价值也在不断完善,但《圣经》中的契约思想所蕴含的秩序价值以及对其由简单到丰富发展过程的贡献可见一斑。
西方经典著述《圣经》孕育了意义深刻、源远流长的契约思想,虽然其中的契约形式都是相对古老的形式,但其作为契约思想的开端,从一定意义上讲,已成为西方契约精神和法律思想的重要标识。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圣经》中的契约思想所凝练出的平等、正义和秩序等价值,不仅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更超越其本身的生成土壤,对具有不同历史背景和文化特征的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法律思想产生了积极的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