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辉 韩文定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随着汽车行业的全面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市场的发展,汽车销售、保险等领域密不可分,通过购买车险,大大提高汽车出行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可以看到,车险理赔诈骗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现象更加普遍,诈骗手法越来越多,扰乱了车险行业市场的稳定运行、如何科学分析和判断车险理赔情况,提高车险理赔打假防骗力度,是当前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本文运用案例对江浙沪地区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提出解决措施[1]。
自2011年以来,公安机关加大对于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后,江浙沪地区车辆保险诈骗呈现高发趋势,车辆保险诈骗难以发现、危害性大,涉及主体复杂,就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发现此类不法行为而言有相当大的难度,笔者通过近年来江浙沪地区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分析统计,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诈骗方式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及高发原因分析。
1.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在现有的80起案例中,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是最为常见的车险诈骗方式,共38起,近一半的车险诈骗案件都是通过此类方式进行的。常见情况有2种:(1)事故双方串通一气精心策划了某个事故现场,他们通常是投保主体和被保主体,也可能是修理厂和投保主体,当事故现场伪造完成之后,事故参与者会打电话报警,有些情况下,他们还是伪造相关的人员受伤现场,甚至会打120急救电话,在交警没有到达现场之前,就将“伤员”转移,此时,交警很难相信这是一起虚假事故,他们通常会对程序事故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不仅损害了法律威严,也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2)事故由一方刻意伪造,另外一方对此情况一无所知,鉴于其中一方不知道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很有可能会造成极高的事故风险,可能会给事故双方带来严重的人身或财产伤害。
2.提供虚假材料诈骗
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车险诈骗方式,在现有案例中达到了22%的比重,借助于虚假维修发票和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提供来实现他们骗保的目的。另外,有的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省事通常会选择私了,但是一些修理厂为了实现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的目的,会引导和协助客户进行骗保。
3.冒名顶替
在现有案例中,该诈骗方式共有10起案件,占分析案例总数的12.5%,也是车险诈骗中犯罪嫌疑人采用频率较高的诈骗方式。该方式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相关主体以骗取保险赔付金为目的,对事故经历和过程进行编造。常见情况有:(1)事故责任方出现酒驾或醉驾情况,不能享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为了获取到赔偿金,该投保人就会找人代替自己,谎称自己没有驾车;(2)车辆驾驶员违法驾驶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是拒绝赔付的,这种情况下,投保主体也会找人来顶替自己[2]。
4.出险后投保,倒签单行为
在80起分析案例中,共有7起此类诈骗方式的案件,不算主流的诈骗方式,也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行为人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想要借助保险来尽可能的降低个人损失。尽管事后投保的情况实现难度较大,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保险人管理也会存在一些工作疏漏,没有在投保之前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实,投保人就是这样钻了保险的空子。当事故是由一方造成的时候,一般做法是将现场保留下来,之后开始实施投保,出险流程[3]。
5、汽车修理厂通过修理过程中的授权进行车险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在现有的80个案例中,共有8起由汽车修理厂作为主体的案件,汽车修理厂员工通过配件“偷梁换柱”以赚差价、人为扩大车辆损失的方式,赚取配件差价,现有案例表明,此类诈骗方式往往投保人并不知情,而该行为往往会导致投保人第二年保费增加,投保人也成为车险诈骗的受害人。
(1)配件“偷梁换柱”以赚差价
汽车修理厂骗取保险金还通常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以赚取修理费用的差价,当顾客将保险理赔服务全权委托给进行汽车维修的修理厂,修理厂维修事故车辆的时候,会将原车的高品质配件进行私自更换,同时让保险公司为高额的保险赔付金买单。
(2)刻意的的将车辆损失扩大化
当车辆维修完毕且保险赔付金已经到位时,汽修厂为了获取更多的维修利润,他们会借助于多种方式对车辆进行二次损坏。很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都会将车辆维修和保险理赔问题全部委托给汽修厂,有的维修人员会从中作梗,对车辆造成严重的人为损坏(车辆撞击,对车辆不管不顾等),此种情况下,大大增加了该类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几率。
通过对80起分析案例的归纳总结,我们发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现有案件中所占比重最高的诈骗方式,行为人怀有犯罪故意目的,在事故发生前就有了通过保险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且实施起来较为方便,通常以两人作案为主。下面通过一起采用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作为分析对象,明确此类案件的典型特点,及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1.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某、郭某、韦某、杨某经预谋,为通过保险理赔免费给被告人朱某的EXXXX路虎汽车加装包围,由被告人郭某、韦某、杨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中房路圆通物流附近等地,通过伪造该车的单方事故、申请保险理赔等手段,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63万元。
2016年6月,被告人朱某、郭某、韦某、杨某经预谋,为通过保险理赔免费更换被告人朱某的EXXXX路虎汽车包围,由被告人朱某提供宝马汽车,由被告人郭某、韦某、杨某和吴某(已判刑)等人在张家港市德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宝马汽车和吴某的中华汽车的双方事故、申请保险理赔等手段,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55万元。
被告人朱某、郭某、韦某、杨某共计作案2起,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885万元。
2.案件特点分析
(1)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当前阶段,汽修行业的竞争局势日益紧张,缺乏良好的市场秩序,再加上保险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够精细,过分关注业务开发与拓展,对内部管理不管不顾,这个保险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4]总体来看,保险赔付工作比较繁琐,程序比较多,内容非常复杂,想要成功实现骗保,单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这就造成了多人,多机构联合骗保的情况。保险赔付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极高的骗保风险[5]。在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两人为汽车修理厂人员,他们通过向投保人提出车险诈骗的建议,并进行具体操作,团伙作案使得行为人操作更为熟悉,知道流程,更加便于案件的实施。在进行分析的80起案例中,80%的车险诈骗案件都是由2人或以上团伙完成的,且涉及汽车修理厂的案件有8起,超过10%,涉及保险公司员工的案件有13起,超过15%。
(2)手段隐蔽,查处困难
一般情况下,从事车辆维修,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更容易产生一些骗保行为,主要是他们对保险理赔内容,规则和流程等,有一个全面深刻的把握。正因为大家都看到了保险理赔金这块儿肥肉,所以促成了不同保险环节犯罪分子的联合作案。这些人员中,有提供虚假证据的,有伪造事故现场的,有干扰交警处理事故的,都在极力的实现以假乱真[6]。
3.量刑问题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就近年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判决来看,犯罪嫌疑人往往诈骗获得十万元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刑罚裁定往往会根据初犯、退还诈骗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且绝大多数是判处缓期执行,过低的犯罪成本给了犯罪嫌疑人以侥幸心理与心理安慰。该案件中,法院给与三名犯罪嫌疑人以缓刑,往往给行为人造成一种错觉,万一被抓到只要将诈骗到的保险金进行退还,并不会遭受太大的刑罚,在量刑程度上的较轻,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权衡手艺与风险时,往往会铤而走险。
当前阶段,国内保险法和刑法都对车险诈骗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解读和约定。国内对车险骗保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不大,由此来看,有必要在江浙沪地区强化保险立法保工作,对车险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肃处理,尽可能减少骗保事件的发生。在江浙沪范围内,假若与保险欺诈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应该从现实情况出发,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反欺诈法律规范进行等级划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除此之外,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该类案件犯罪成本也是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高发的一种措施。
保险欺诈事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社会一公众对保险行业认知不清,认识不全;(2)没有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进行宣传,没有对欺诈行为的受害方进行明确,人们不知道保险欺诈行为既会直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也会让投保主体由此蒙受经济损失。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它们可以借助于多种宣传途径对保险欺诈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让人们对保险欺诈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知。此外,保险企业也应该强化内部监管,对保险欺诈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被保险方的信誉等级制度严格
当前市场环境下,诚信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原则。假若市场缺失诚信,那么经济发展将无从谈起。对保险企业开展的车险业务而言,假若保险欺诈事件屡次出现,那么投保主体的信誉度将急剧下降,其保险消费价格会随之上涨。相反情况下,假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从未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对他的信用评价也会比较高,当其再次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享受到更多,更大的优惠。
2.增强专业人员辨别车险的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对车险欺诈案件进行精准识别和判断,这是保险理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工作能力和素养,假若能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不长,经验不够丰富,那么他们很难具备此种素养和能力。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它们应该尽可能多的组织一些专业化的员工学习与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反欺诈能力,熟练其反欺诈工作技巧。此外,也可以让老员工为新员工提供工作指引。对于保险行业员工而言,他们也应该努力实现自我成长,自我提升,增强自己的保险工作和服务能力。
3.以车险反欺诈为基础设计车险保单
尽管车险欺诈行为或多或少的也会受到国内法律规范的限制(赔付金额,赔付时效等),然而这些法律规范很少涉及车险欺诈行为的惩处。还有很多法律规范过于专业,普通公众对其难以理解。保险协议的相关内容不仅要方便消费者理解,同时也应该对欺诈责任和后果清晰的告知给消费者。在江浙沪地区,在进行车险营销和销售的时候,保险从业者应该将车险欺诈的相关内容清楚的告知给客户,并将其作为保险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客户进行签字确认。在保险协议中对车险欺诈内容进行标注,能够有效的降低欺诈事件的发生率,同时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和权益。
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保险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很多人看到保险市场可以赚取到高额利润,他们就会想尽办法的套取一些保险赔付资金,这就导致了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率不断提升。在此情况下,对车险欺诈事件展开研究,开展反欺诈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在保险诈骗的内涵及特征的理论基础之上,对运用多种案例,对江浙沪地区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提出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监督的完善、保险公司的完善等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预防对策。由于本人知识储备和研究能力有限,此次论文研究难免会有有失偏颇的地方,在到后续的学习和工作中还应该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此外,论文研究仅仅局限于江浙沪地区,在以后的车险欺诈研究中,应该对研究范围进行拓展,以此来增强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