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英展 郝汀然 杨学天
湖北大学楚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延续血脉的重要活动,对人类社会持续向前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本文所涉及的生育权中的“生育”系对其的狭义理解,仅仅是指从受孕、怀胎到生产子女的过程。生育作为一种延续生命的活动自古有之,无需刻意创设亦无须上位者承认,一个人只要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他就天然地享有生育的权利,因而生育权毫无疑问的是一项基本人权。
生育权是一项与人身密切相关,具备专属性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故而生育权从权利性质上应被划分为人身权。关于生育权到底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目前学界尚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生育权是合法婚姻所带来的一项身份权利,享有生育权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婚姻,具有丈夫、妻子这种特定身份。
笔者认为,将生育权界定为一种身份权的并不恰当。具体地说,民法上的身份权,系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非固有权利,而是一种创设权利。但很显然,生育权不需要创设,即使没有习惯或者法律的确认,它仍然存在且十分关键。
故而,笔者认为,把生育权界定为一种人格权更为妥当。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必备的权利。享有生育权和实现生育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现代国家基于本国国情考量,为了提高生育质量,可能会对生育权的实现设置各种限制条件,诸如适孕年龄、生育子女的数量等等,但这些权利实现上的限制,并不妨碍自然人享有这种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维护人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其重要意义在于对生命延续和血脉传承,故而,不论男女,人人皆可以享有生育权。除了最传统意义上的具有夫或妻身份的人享有,不处于婚姻状态之中的单身男女同样可以享有该项权利。
本文探讨的就是人格权视角下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单身女性,也即是在法律上不处于婚姻状态的女性,具体而言,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异的女性。不论这些女性的婚恋状态如何,都享有生育权。而只要达到了一定年龄,具备了相应生理条件,其生育权的实现就不应该受到妨碍。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单身女性生育自己的孩子仍然存在阻力,在此背景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质保障也就更显必要。
由于单身女性生育权是在近年来才逐步得到关注的,我国法律中对此的规定更是寥寥可数。我国《宪法》《民法总则》和《婚姻家庭法》对生育权都未作明确规定,反而多是义务性规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妇女享有生育的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它规定:“妇女有按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地方法规层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单身女性未婚生育持肯定态度。虽然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仅仅有上位法宣示性的权利条款而缺乏具体可执行的规范是不能切实保障好相对弱势的单身女性的权利的,只有地方法规作出细化规定,以此为支撑,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法律总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在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渴望有自己的孩子且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日臻完善的大背景下,为了适应社会新需求、新现象,法律就有必要对此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承认妇女的生育权,就没有必要再在其他相关法律中确权,而只需要地方层面改变以往的政策、做法,消除政策障碍即可,相比费时费力地修订法律,这样做不仅效率高,成本也较低。
1.自然生殖
自然生殖是指通过男女结合的方式所进行的生殖。这种生殖方式是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科技水平的前提下,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一种应用更为广泛的方式,实现生育权的方式相对于另外的方式成本要相对较低,争议性也相对较少。
2.人工辅助技术生殖
人工辅助技术生殖是一项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妇女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生育权包括生育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在单身女性不想与其他男性产生情
感上的纠葛以及权利义务上的纠纷,而仅仅想实现生育权进而养育自身的后代之时,人工辅助技术生殖这一方式就是更符合她们要求的方式。
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进步在于开始对权利加以限制。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来看,单身女性实现其生育权应该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限制。
单身女性实现其生育权有着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生育的风险以及生育之后的单独抚养等系列问题。由于女性生理原因的限制,其理论上的生育年龄是有限制的,而且生育的风险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所以应当在年龄上其进行限制。不仅如此,其生育之后子女的抚养也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单身女性独自扶养孩子往往会面临较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为使孩子至少能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长大,也需要对其生育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
由于实现生育权方式的多样性,难免会有人利用其中的某些方式来达成其非法的目的,所以应当通过
规定加以限制。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可能会带来灰色代孕的问题,即以实现自身生育权的名义行代孕之实,最后将生育的子女归给他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建立生育前登记备案制度加以规制。此外还要进行落户及抚养限制,即所生育子女只能落到单身女性自己的户口,在领养方面,除非出现死亡或其他难以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否则不允许他人领养。通过以上限制使得非法代孕的目的不能实现,避免单身女性沦为生育和敛财的工具。
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单身女性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地享有该权利,但其实现却还存在诸多困难。为了进一步适应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情况,切实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立法者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再做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