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庭审案例浅谈对权利要求的解读

2018-01-23 01:12么旭君
专利代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预置光标字符

么旭君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原告专利权人搜狗公司诉讼被告百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涉及2011年9月28日授权公告、发明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公告号为CN101377714B的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原被告双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原告即专利权人搜狗公司解释,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用户在连续删除按下删除键来删除拼音字符时,在拼音被全部删除掉时,由于没有及时停止按下删除键而带来的误删除的问题。并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预置条件包括,在删除键被连续按下的情况下,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的预置时间段后,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在删除键被长时间按下的情况下,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在删除键弹起后,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而庭审中被告对权利要求的解读为:该方法实质上是具体通过控制光标的位置执行删除字符操作来达到避免误删除的效果,其中的光标是指在输入时屏幕上闪烁的“|”状图标。具体地,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光标停留在编码输入区,因此不能删除上屏区的文字;达到预置条件后,光标移动到上屏区,因此可以删除上屏区的文字。

二、争议点分析

庭审中,被告似乎是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权利要求,但这并没有取得原告的认可。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中提到的“输入焦点”并不能等同于被告解读的“光标”,并且涉案专利中的技术是根据删除键的按键状态来判断是否继续接收指令,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根据光标的位置来决定执行删除操作发生的位置。

在上述争论中,原被告双方的对权利要求解读的争议包含两点。首先是“输入焦点”与“光标”之争。被告在抗辩中将涉案专利中的输入焦点解读为光标,对此笔者认为,这样解读并不妥当。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首先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其次,可以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对其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始记载,从整体上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进行理解和解释。具体到该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使用“输入焦点”这一表述,并未出现被告所述的光标这一说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英文输入法中用户输入的字符会出现在光标处,输入焦点则可以理解为光标,在这种情况下,光标其实是输入焦点的下位概念,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等同。而在中文输入法中,如图1所示,由于拼音输入的特殊性,输入时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的上屏区和编码输入区,上屏区的文字后会出现被告所述的闪烁的光标即黑色“|”符号,而输入拼音时,编码输入区的拼音串后方也会出现一个光标即红色“|”符号,用户接下来输入的拼音字母会出现在红色“|”符号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在拼音输入法中“输入焦点”应理解为编码输入区中的光标,而不是被告所述的系统默认的光标。

图1 搜狗输入法拼音输入演示图

对权利要求和技术特征的解读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技术方案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进行理解,进而得出符合其认知水平的理解方式,明确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案中,被告简单地将输入焦点解读为系统默认的光标,给出的是一种错误的解读,可能会缩小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影响侵权判定。

上述争议中的第二点是,被告能否将涉案专利中的根据删除键的按键状态是否达到预置条件判断是否继续接收删除键,解释为通过控制光标的位置执行删除字符操作。上文提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对其记载内容进行解释。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以下内容:“本发明对于输入焦点的控制,可以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跳转到字符上屏区,然后根据删除键的按键状态判断是否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也可以在删除完所有编码后,输入焦点继续停留在编码输入区,而在符合预置条件的时候,所述输入焦点才会跳转到字符上屏区。”

由上述记载可知,当编码删除完之后,输入光标可以跳转至字符上屏区,也可以继续停留在编码输入区,等待达到预置条件再继续接收删除指令。即输入光标的位置与是否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是否继续删除字符之间并没有决定关系。并能够获知,涉案专利包含两种实施例,分别对应输入焦点停留在编码输入区和上屏区,前者在运行时的现象是,编码全部删除完时光标停留在编码区,待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此时光标跳转至上屏区,删除上屏区的字符。因此对于这一争议笔者认为,被告是解读了涉案专利的方法在运行时产生的现象,并且是输入焦点停留在编码输入区对应的实施例在运行时的现象。

实施例能够起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作用,可以帮助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但某一个实施例并不能代表其技术方案,因此不能以偏概全地以实施例替代权利要求。被告的解读会缩小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样会造成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错误理解,进而影响侵权判定。

三、结 语

专利权是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其保护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专利权人获得利益的多少,以及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中,其首要资料是权利要求书本身,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其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可以提供实质性的指导。除权利要求书,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还可以借助内部证据如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此外,外部证据如申请人的争辩意见、相关领域专家证言等也可以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

对于解释权利要求书来说,我们在遵守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要积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界定其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事业中的重要环节,在审查和审判中,审查员和法官应尽量避免对权利要求的误读,做到既要维护广大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构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并推动社会科技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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