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费减备案模式下请求费用减缴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8-01-23 01:15:30肖彭娣
专利代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备案申请人专利申请

肖彭娣

一、引 言

自2016年9月1日《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审查实践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通过专利申请的费减审批,尤其是申请费的费减审批。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5条规定,“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或填写专利请求书或费用减缴请求书时信息填写错误,即可能导致申请费不予减缴。而申请费在后续流程中是不可能再予以减缴的,对于申请人来说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后续流程中无法挽回。所以为了重新获得申请费的减缴审批,部分申请人会主动撤回已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延后申请日为代价,重新提出专利申请。目前法律手续业务就存在大量专利申请因为没有获得申请费的减缴,而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同时还有很多意见陈述书询问费用减缴请求没有获得审批的原因。这些意见陈述书和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无疑加大了业务工作量,增加了审查员的审查负担,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来说,既费时又费力,而且还会造成申请日延后。

二、新的费减备案模式及费用减缴的提出时机

按照新的费减备案模式,申请人需要先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在网上办理费减备案,获得备案号。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即有资格请求费减。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后的20日内应当将相应的证明文件交至各代办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在该自然年度内享有费减资格。申请人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后,对于新申请,在填写专利请求书时,应在第10栏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且在“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一栏中填写备案号。对于已有专利申请,则需要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并在第二栏中填写已备案的申请人名称及备案号。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专利申请书填写样式

图2 费用减缴请求书填写样式

费用减缴有严格的提出时限要求,一旦规定时限内提交的费减请求不合格,相关的费用将不予减缴,后果相当严重,而且后续流程中无法挽回。目前有大量专利申请因为没有获得申请费的减缴,而主动撤回专利申请,重新申请专利再请求费减,造成申请日延后,费时费力。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5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不同的费用种类,费减请求有不同的提交时限要求,对于申请费,费减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对于授权首年的年费,费减请求应在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前提出;对于其他收费,费减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如果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相关专利费用将不予减缴。

三、审查实践中的常见易错问题

可能由于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对于新的费减备案模式还不太熟悉,近一年来在审查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申请人未能成功获得费减审批。本文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几类问题进行归纳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证件号码与备案号不一致

申请人在填写专利请求书或费用减缴请求书时,申请人的证件号码应当与备案号完全一致。实践中常见易错的情形就是字母大小写,或者数字与字母混淆(如0与O,1与I等),以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9位组织机构代码混淆的情况,这些都属于证件号码不一致,都会导致申请费不予减缴。

2.费用减缴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名称与费减备案的名称、案件记载的名称不一致

对于已有专利申请,提交的费用减缴请求书第二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应与费减备案的名称以及案件记载的名称完全一致。若企业更名,申请人应当先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案件记载的申请人名称变更成功后再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如图3所示。

图3 已有专利申请案件记载、费减备案及费减请求书中的公司名称

这种情形如果申请人不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会导致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案件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专利费用将不予减缴。

3.费减备案年度有误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费减备案时须选择预备案的自然年度,按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如图4所示。

图4 费减备案年度的勾选项

申请人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办理备案时,必须选择正确的预备案年度,每一自然年度的费减备案资格有效期到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当时选择的预备案年度是2016年,那么2017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就不能用2016年的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会开放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申请人如果想要2017年1月1日以后提交专利申请,就应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费减备案,且费减备案年度应选择2017年。审查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例,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年度选择错误,导致2017年1月1日提交的费减请求不合格,专利费用不予减缴,如图5所示。

图5 费减备案年度勾选错误导致费减审批不合格

4.电子申请费减备案当日提交新申请

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当先办理费减备案,在费减备案完成的第二天及以后再提交申请文件。由于系统限制,申请人备案完成的第二天,备案数据才会同步到审查系统。在备案当日提交申请文件的,由于系统中查询不到备案结果,因此费减审批不合格,专利费用不予减缴。

5.多个申请人未全部办理费减备案

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多个申请人的,则每个申请人都要办理备案,且备案合格;若有一个申请人未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则该申请仍旧不能享受费减。

6.军队或个体工商户的证件号码填写问题

由于特殊原因,军队或个体工商户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无法顺利通过证件号码校验,无法成功办理费减备案。目前,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经开放申请人类型,这类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类型可以选择“其它”,且允许申请人自编一串号码作为证件号码使用,这样即可绕过校验规则,顺利完成费减备案。但在后续费减请求填写时,由于自编的号码容易忘记,后续填写的申请人证件号码常与其自编的备案号不一致,系统自动受理或自动审批费减时不一致,不予减缴。

四、问题分析及修改建议

1.问题分析

新的费减备案模式施行一年多来,在审查实践中凸显出很多问题,导致申请人无法顺利获得费减审批。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不熟悉新的费减备案模式,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费减请求的相关表格设计缺少提示信息,或者缺少费减备案及费减请求的相关注意事项,也有可能是费减备案模式初期无法预见复杂、特殊的社会情况,导致一些特殊情形例如依法登记有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军队或个体工商户等类型的申请人在办理费减备案环节,以及费减审查、签章一致性审查环节遇到难题。

2.修改建议及理由

(1)建议修改专利请求书及费用减缴请求书中的费减部分表格填写的文字用语或提示,力求让申请人意识到专利请求书及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证件号码应与费减备案的申请人名称、备案号完全一致。如图6和图7所示。

图6 建议修改的专利请求书表格

图7 建议修改的费用减缴请求书表格

(2)针对已有专利申请,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建议增加填表注意事项,例如:

A.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证件号码应与案件记载的证件号码完全一致,若案件记载的证件号码有误,请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将案件记载的申请人证件号码修改正确(无须缴纳变更费),并同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B.费用减缴请求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应与案件记载的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若申请人名称变更,应先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缴纳变更费),将案件记载的名称变更为更名后的申请人名称,并同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3) 完善费减备案年度的选择设置。

申请人办理费减备案的界面,建议每年10月1日起,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可供勾选的费减备案年度可以自动选择当年及下一年。如图8所示。

图8 费减备案年度勾选项设置

(4)增加费减备案完成后电子申请提交时间的提示语段。

建议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费减备案完成后,建议增加提交电子申请时间的提示语段,例如:“由于系统限制,申请人备案完成的第二天,备案数据才会同步到审查系统。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在费减备案完成的第二天及以后再提交申请文件。”

同时,建议在电子申请客户端及交互式电子申请界面增加电子申请提交时间的提示语段,语段同上。

(5)建议增加多个申请人应全部进行费减备案的注意事项。

建议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增加多个申请人应全部进行费减备案的注意事项,若有一个申请人未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则专利申请不能享受费减。

(6)建议增加特殊申请人的费减办理注意事项。

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建议增加备案人类型“其它”的说明,例如,其它包括特殊申请人:军队及其所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等。如图9所示。

图9 备案人类型“其它”的说明

并且,建议在“其它”的备案人类型下,增加提示信息:“备案人的证件号码可以由备案人自行编写,但一旦确定编写号码后,后续专利申请及费减请求相关手续均应使用该编写的号码,系统将自动进行号码一致性的校验,若不一致,专利申请将不能享受费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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