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笔者在文章中对我县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优化支教的对策,旨在期待这些对策能够对我县支教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积极意义。
关键词: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状况;对策
为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甘肃省会宁县启动了县城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政策,然而政策实施几年来,在取得相应成效的同时,也引来了不少争议。本文以我县执行《甘肃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为缩影,对我县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存在的一些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几点优化支教的对策。
一、 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状况分析
(一) 支教教师年龄偏大者居多
从2014年~2017年我县执行《甘肃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时选派的县城中学下乡支教人员年龄看,这四年共委派了26人,其中50岁到54岁的有12人,43岁~48岁的有5人,31岁~38岁的有8人,27岁的1人.可见选派的支教教师年龄偏大者居多。
(二) 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没有对农村受援学校起到引领作用
大部分支教工作只采取支教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上课一种形式进行。这种单一的形式,虽然支教教师上课期间会给某一班级学生带来变化,但对所在学校的影响却不大。再加上支教时间过短,支教教师熟悉学校情况没有多久,就到了期限。支教教师的频繁更换,不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不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所以支教活动形式的单一和时间短使得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没有对农村受援学校起到引领作用。
二、 优化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援农村教育教学的对策
(一) 由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双向选择支教教师
对于支教教师的选择一定要有标准和条件,而不能“滥竽充数”。支教教师至少要符合以下三点:骨干老师或者优秀老师,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教学能力;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真心地对待支教事业,热爱支教事业。为了解决县城中学教师下乡支教流于形式,县教育局应当首先对支教中学和受援学校情况进行系统摸底,既要摸清支教学校学科教师情况、任职资格和教师意向情况,又要摸清受援学校需求来确定支教人员数额,然后由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双向选择的方式来取代分配名额,这样受援学校不仅可针对薄弱学科选择教师,支教学校校长还可以减少烦恼,教育局还可以考察教师的责任心和教学能力,从而达到推动农村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的目标。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支教教师评价体系,加强对支教教师的奖罚制度
甘肃省“三 区”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年度考核内容有:出勤天数、事假天数、病假天数;支教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包含教育教学方面主要成绩、教育科研方面主要成果、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辅导学生情况;个人总结(支教期间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及支教感受等情况);受援学校考核组评价意见;受援县区局考核组考核意见。这种以支教教师自评为主、受援学校考核组评价、受援县区局考核组考核的评价体系是无法保证支教质量的。事实上现在支教的时间只有一年,农村学校的领导碍于情面,把支教教师当作客人看待,结果支教的总结意见人人都是完美无缺。建立科学、合理的支教教师评价体系。对支教质量的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明确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评价?支教的对象是广大农村学生,他们其实是最有评价权利的,而现在的评价办法却把他们排除在外。学生家长是跟学生利益最相关的一方,他们对支教教师的评价也是比较公正的。另外接受支教学校的教师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好坏也是最清楚的。因此,建立支教教师、学生、家长和受援学校教师共同参与,并以后三者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才能有效防止支教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教育部门对支教教师的教育科研方面主要成果,硬性规定每人至少要有5节优质公开录像课(支教结束交于县教育局)、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方面,硬性规定每人至少要培养1~2名青年教师(没有青年教师时除外),以每位被培养青年教师有2节优质公开录像课为标记(支教结束交于县教育局)。教育管理部门依据上交的优质公开录像课和学生、家长、受援学校教师的评价,对优秀支教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对差的应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有了制度的约束,才能保证支教教师勤勤勉勉,起到引领作用。
(三) 延长支教时间
我们常听说一句话,“时间是效果的保证。”对于支教工作而言,支教期限则是影响支教效果达成度的重要因素。
一年的支教期限导致频繁更换教师让受援学校的孩子无所适从。很多学生反应,刚把这位老师适应了,支教老师却又走了,他们的心里很不好受,感觉念书没意思了。可见频繁更换教师很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学生知识掌握的衔接过渡,弊大于利。所以,延长支教时间,既符合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规律,也能够真正起到一个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
(四) 合理把关支教教师年龄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凡男教师50周岁、女教师45周岁以下都要进行交流轮岗,这将成为常态机制,也是中小学教师评定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教师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尤其是中小学的一线教师,当年龄在48岁以上时,大多数教师“老眼昏花”,看不清字迹,教育部门和支教学校应当认真考虑,对于已经有过农村任教经历的年龄偏大、长期没有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最好不要分派下乡支教。让更多年富力强、具有先进理念和教学风格的教师参与支教。
总之,“下乡支教”是我国特殊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这种做法只能缓解一时农村教师资源紧缺的压力,对于改变农村教育现状没有实质性作用。只有国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差距,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參考文献:
[1]吴勇斌.对“下乡支教”的四点追问[J].《教学月刊(中学版下)》,2009年02期.
[2]巨立强.教师下乡支教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12(2).
[3]余闯.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教育的政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刘洁,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桃林中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