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钊葭
广西外国语学院,广西 南宁 530222
处在法治社会,为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就要对见危不助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将见危不助入刑是法治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在深化对见危不助法理学的探究下,能对见危不助从理论上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这对促进其立法是比较有利的。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见危不助也有着新的认识,尤其是处在法治社会,法学界对见危不助入刑也有着激烈的争论。见危不助的原因是复杂的,由于国家在见义勇为保障方面的不足,就使得见危不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国家在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上比较缺乏,一些人见义勇为而造成受伤以及致残的现象常见,而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奖励扶助,见义勇为者自己过着艰难的生活[1]。还有是政府重视物质奖励而轻视精神方面的宣传,最终使得见义勇为成了义和利的纠葛,救人受伤以及致残的人没有得到人身损害人的救济。
另外,见危不助的原因还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在道德建设方面没有进行强化。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使得人们有着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及价值观念,人们对于道德的理解以及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自主性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利益,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得人们对见义勇为有着隔膜,见危不助的比率大大增加。陌生人社会使得人们间的信任感愈来愈薄弱,同时人们的同情感以及负疚感也大大降低。
见危不助的类型是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能划分成不同类型,如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就有特定主体以及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所谓的特定主体就是有着特定职责以及救助义务的人,警察、医生等即是此类。还有是和期待救助人有特殊社会关系人员,夫妻间以及有着抚养以及赡养义务的人间见危不助[2]。而从一般主体的见危不助类型主要是没有特定职责以及救助义务的人群。见危不助类型从形式角度来看,也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如不报告他人危难以及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助等类型。
见危不助入刑的争论由来已久,社会上和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见危不助应当入刑,其主要的理由是见危不助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见危不助使得社会产生的影响和社会存在基础背道而驰。要把重大道德义务法律化,将见危不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法律和道德紧密的结合起来,这对规范社会秩序就有着积极作用。还有的观点认为见危不助不应该入刑,认为见危不助社会危害是非常小的,法律规范还是威慑为主,刑法处理力度就过度了[3]。道德不能够法律化,两者总体是分离的,不能将把法律等同道德。对于不同的争论就要对此进行详细的探究。
笔者认为见危不助入刑有着其可行性,主要就是因为见危不助所呈现的社会矛盾已经愈来愈突出,见危不助构成对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等的破坏,法律对这一趋势不进行规制,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再有就是道德已经无力规制见危不助,当前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来规制。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不能规制见危不助,所以综合考虑见危不助入刑有着其可行性。
见危不助入刑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制定和我国的国情发展相适应的规定制度。从见危不助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犯罪主体救助主体要满16周岁,对主体提出较高道德标准,心理意识要是成熟的人。主体需是有着救助能力的,救助能力是见危不助诸司法证明标准当中任意性最强的标准,救助主体怎么样才算是有能力救助,这需要在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从主观层面来看,见危不助者主观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发生的结果,心态符合故意犯罪构成[4]。进行入刑确立的原则需要是能将刑罚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以及达到刑罚的目的,见危不助行为和危害结果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见危不助定罪不能过重,要以罚金为主,轻度自由刑为辅,自由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并处以及单处罚金,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就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总之,当前对见危不助的入刑的考量,需要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紧密结合起来,和我国的国情紧密结合起来,还要能够依赖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进行配合规定等,保障见危不助的合理处置。